主体功能区技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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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省级优化开发区域的主导因素优化开发区域是指在省域范围内国土开发密度比较高、产业结构面临提升与转型、区域资源环境压力明显增大的区域。从国内外区域发展经验来看,这类地区的核心区域,大多是人口密度和经济发展水平比较很高,并有较大规模的都市区支撑。其主要特征指标是:(1)一般应至少拥有一个 100 万人口以上的核心城市;(2)核心城市的中心地位明显, 对区域的影响范围比较大,具备引导周边地区经济参与跨区域合作的“门户” 功能。(3)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件较好,其增加值在 GDP 中的比重已呈现上升态势。(4)人口、城镇和产业的集聚程度比较高。可以通过城镇化水平、人口密度、人均 GDP 等指

2、标是否高于本省该指标平均值的 10 30来衡量。(5)因人口、产业集聚而出现较严重的生态环境压力,如水土资源短缺、区域环境污染等问题。(6)基本单元组成相对集中连片。2省级重点开发区域的主导因素重点开发区域是指省(区、市)范围内,经济和人口集聚有一定基础、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比较大的区域。从区域整体发展来看,这类区域具备形成都市经济区的基础条件,能够承接优化开发区域的产业转移,承接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的人口转移。主要特征指标是:(1)已具有一定的经济社会发展基础。至少拥有一个具有较大辐射能力的核心城市。(2)核心区域的经济和城镇发展有一定基础,并出现了较快的人口、经济集聚态势。可用人口密度、

3、GDP 密度、城镇化水平、以及人口流动强度、经济年均增长率等指标与本省这类指标的平均水平状况比较来测度。(3)在相对较大的地域范围内,适宜建设用地及可利用水资源潜力比较大,一般至少具备承载本省总人口的 10左右的潜力。(4)基本单元组成相对集中连片。3具体划分步骤第一步:根据人口规模、经济规模和城市综合功能,选取对本地区有重要影响的城市和城市相对密集的区域,作为优化开发或重点开发区域的备选区域。第二步:在备选区域中,根据县域单元的制造业比重、现代服务业比重、资源环境承载状况及未来发展的潜力等因素分析,在判断功能定位的基础上,确定优化开发、重点开发区域的初步方案。第三步:通过叠加公里网格的人口密

4、度和经济密度,并建议参照城镇建设用地分布、灯光指数图等,对备选区域进行分析与比较,考察这些指标的空间分布格局,识别和提取人口和经济密度的空间分异特征线。第四步:可运用城市相互作用、城市吸引范围等分析模型,进行边界的划分和模拟,修订初步确定省级优化与重点开发区域的边界,最终确定优化开发或重点开发区域的县域名录。【说明】 交通 优势度和 战略选择也可作为划分重点开发区域的主导因素。在人口集聚度、经济发 展水平指标评价中属于低值的区域,如果其交通优势度高、区域 发展潜力大,对区域 发展和城镇化格局 变化有很大影响时,也可以确定为重点开发区域,如重要的陆路开放口岸地区等。 在人口密度较大的省(区、市)

5、,一般核心城市的人口规模应超过 50 万人;在人口密度小、面积大的西部省(区、市),核心城市的人口规模也可以小于 50 万的地级市,如新疆喀什。 考虑到进一步集聚人口和经济的要求,所划地域范围不应太小,至少应包括34 个县级行政区域。第二节 监测评估1监测指标根据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确定的发展定位和建设目标,提出相应的监测指标体系。优化开发区域:应侧重经济增长方式、资源环境消耗、自主创新能力、人居环境等方面的监测。可选择产业结构变化、先进制造业发展水平、自主研发能力、单位能耗、单位水耗、城市土地产出水平、就业吸纳能力、就业结构变化、公共服务水平、环境质量等可度量指标进行动态监测。重点开发区域:应

6、侧重经济增长、工业化、城镇化、资源消耗等方面的监测。可选择经济增长(规模与速度) 、经济效益、经济质量、吸纳劳动力就业水平、城市土地产出水平、环境质量等可度量指标进行动态监测。限制开发的生态地区:突出生态环境保护的评价。重点选择生态环境改善水平、环境质量、发展方式转变等可度量指标进行动态监测。限制开发的农业地区:突出食品安全保障的评价。重点选择基本农田保护水平、草场质量、人均农产品产量等可度量指标进行动态监测。禁止开发区域:主要评价保护的力度,可根据不同类型保护区的法律法规选取相应关键指标进行动态监测。2监测方法要综合采用遥感、统计、实地勘察等手段和方法。3评估报告持续跟踪主体功能区发展情况,

7、定期编制评估报告。配合国家和各省(区、市)制定经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编制主体功能区五年期的实施情况与效果评价报告。重点评价各类功能区关键指标的达标情况及变化态势,阐述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预测主体功能区的发展前景,提出修订政策措施或区划方案的建议。第七章 区划方案的集成省级区划要在区域类型划分备选方案的基础上,结合辅助分析方法获得的结果,与国家主体功能区相衔接,与周边省(区、市)的区域功能相协调,优化本省(区、市)的国土空间结构,最终生成省级区划方案。第一节 衔接与协调1. 与国家主体功能区相衔接国家提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区域的大致范围、空间结构和开发强度要求,相关省(区、市)在

8、进行省级区划工作时要贯彻国家战略意图,在本地区范围内以综合评价为基础,结合其他多种分析方法划定国家优化开发、重点开发区域的边界。省级主体功能区与国家主体功能区共同形成一个有序的国土空间结构,同时也能明确体现其功能与国家优化开发、重点开发区域的差异。国家优化开发区域的上风上水区域,要尽可能保留一定范围的限制开发区域,有利于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减少区域资源环境压力。国家明确划定的限制开发区域,省级区划要严格遵守,并且考虑到国土空间的连续性,原则上不应在国家限制开发区域的上风上水方向划分开发类区域。国家限制开发区域在自然地理空间上的直接延伸地区,原则上应划为省级限制开发区域。在国家禁止开发区周边区

9、域也要尽可能保留一定范围的限制开发区域,减轻对禁止开发区主体功能的不利影响。2与周边区域功能的协调主体功能区之间不应发生功能冲突和干扰。地处同一流域的不同功能区,要处理好流域上下游之间的关系。原则上,位于优化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域上游河段的相邻区域不宜设置重点开发区域。注意与邻省主体功能区划分的协调。位于各省(区、市)边界周围均质性较强的地区应确定为同一类型主体功能区。海域主体功能区划分要与沿海省(区、市)陆地主体功能区划分相互衔接,海岸带陆域同海域主体功能定位要协调。沿边分布的省(区、市)划分主体功能区,要充分考虑邻国资源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特点及其对本省主体功能区划分的影响。原则上,主体功能

10、区的划分要有利于形成与国界两侧资源环境相协调、经济社会发展良性互动的开发格局。3优化本省的国土空间结构省级主体功能区划,要着眼于本省国土开发空间结构的优化。优化开发、重点开发区域的划分,要有利于国家和省级重点国土开发轴(带)的发展,尽可能分布在国家和省级重点国土开发轴(带)上。要充分利用国家优化开发区域和重点开发区域对省级主体功能区的辐射和带动作用,沿着国家优化开发区域和重点开发区域的未来拓展方向,在不干扰国家主体功能区形成的前提下,划分省级优化开发区域和重点开发区域,推进重点国土开发轴(带)的形成。同时,也要兼顾国家和省域国土空间整体开发和均衡布局的要求,考虑对老少边穷区域的政策扶持,有一定数量的重点开发区域分布在条件适宜的相对欠发达地区。限制开发的生态地区要有利于生态网络主骨架的形成,尽可能分布在重点生态廊道上。要充分考虑国家和省(区、市)重大生态工程建设布局,并尽可能与之相吻合。限制开发的农业地区要与国家和省(区、市)粮食生产基地建设布局相协调。禁止开发区域的划分,除了选择有关法律规章已确定的各类保护区外,要充分考虑未来可能出现的保护区的分布,力求作到超前明晰这类区域的主体功能、尽早实施必要的空间管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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