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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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问答一、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的意义何在?国家工商总局 2008 年 9 月 1 日发布第 32 号令办法,自 2008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股权出质登记是工商部门为企业拓宽融资渠道,支持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工作。 股权出质丰富了股权的权能,使投资人可以在继续行使对公司的管理和受益的同时,灵活运用其价值为不同交易项目担保,提高融资和其他交易行为的信用,增加交易机会,从而促进自身的发展。相 对于保证等其他担保方式,成本较低,手续简便,效率高。其更符合中小企业的需要,也更有利于中小企 业的发展。 二、 办法适应的范围、登记管辖

2、和股权出质的条件是什么? 办法第二条对适应范围规定:股权出质登记指持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已在*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办法第三条对登记管辖规定: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该工商局的企业注册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办法第五条对股权出质的条件规定: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未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 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三、什么是质权?质权有什么法律特征? 质权也称为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转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

3、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依法就其占有的动产或者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权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三大特征。 (1)质权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具有担保物权的一般法律特征从属性。质权是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物权,具有从属于被担保债权的属性。质权随被担保债权的成立、转移或者消灭而成立、 转移或者消 灭。 质权的成立,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当债权不存在或者不确定或者无效的情况下而约定的质权是无效的。质权 不能与被担保的 债权分离, 这是质权在处 分上从属性的体现。已 经成立的质权因为债权的转移而转移,不能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让质权。质权人不得将债权让与他人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而自己保留

4、质权,也不得将质权让与他人或2者为他人提供担保而自己保留债权,更不得将质权和债权分别让与不同的第三人或者分别向不同的第三人提供担保。质权随着被担保的债权的消灭而消灭。被质权担保的债权,因为清偿、提存、免除、混同等原因而消灭,质权也就随之消灭,如果债权部分消灭,那么担保它的质权也部分消灭。 (2)质权具有不可分性。质押财产的分割或者部分灭失、被担保债权的部分清偿或者转让等变化不引起质权的分割或者缩减,质权人仍得以质押财产的全部行使权利。即使被担保的债权数额小于质押财产的价值,质权人仍然可以对质押财产的全部行使权利,质权人的债权因为清偿、 让与、免除等原因而部分消灭的,质权人仍得以其未受偿的债权对

5、质押财产的全部行使权利,质押财产的分割、转让或者部分灭失,不影响质权人的权利, 质权人仍得对质押财产的全部或者残留部分行使权利 。 (3)质权具有物上代位性。质权的权利内容在于占有质押财产并支配其交换价值,因此不论质押财产是否改变其原有形态或者性质,只要还能维持原有价值,质权的效力就可以追及于质押财产的变形或者替代物。因依法拍卖和处理质押财产所得的款项,或者因质押财产灭失、 损毁而得到的赔偿金,均是 质押财产的替代物。质权人可以对处分所得价款和赔偿金行使权利。四、什么是出质人、质权人、申请人?出质人是指持有公司股权,以该股权担保债务履行而提供质押财产的担保人。质权人是指在质权法律关系中享有质权

6、的当事人。申请人是指出质人和质权人。五、申请人对申请股权出质登记中负有哪些法律责任?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六、质权合同应包括哪些内容?根据物权法第 210 条规定,设立质权合同应当包括以下条款: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 质量、状况,担保的范围,质 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七、什么是债权消灭、质权实现?债权消灭是指股权出质所担保的主合同已按规定履行,因而股权质押关系已结束。质权实现是指股权出质所担保的主合同未按规定履行,因而股权质押按质权3合同办理股东转让手续。八、股权

7、出质登记办理的原则要求和时限上有什么规定?股权出质登记办理的原则要求是高效、为民和便民。符合规定的,时效上应 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并发给登记通知书。九、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是否收取费用?江西省工商局关于贯彻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登记机关 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不收取任何费用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解读第一条 为规范股权出质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释义:本条是关于办法意义、办法依据的规定。出质,物 权行为的一种。将本人所占有的物质于他人。不要求一定是所有。出 质,也就是 质押,分动产质押和权力质押,就是把自己所有的物品或权利交付出去作为抵押。出质,在质押行

8、为中,债务人或第三人(出质人) 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给债权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担保法 第六十三条 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 人有权依照本法规 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股权 出质股权出 质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公司股权出质给债权人,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债权人有权 依法以该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股权的价金优先受偿。第二条 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已在证

9、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释义:股权是指股东因向公司直接投资而享有的权利。在我国,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办法排除了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在法律和行政法规层面不存在非公司企业股权的概念,因此本办法没有将非公司企业股权纳入调整范围。4第三条 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释义:办法规定,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 为便于股权出质 登记机关掌握、 审查出质 股权的基本情况,方便利害关系人查询股权出质登记情况,有效防止出质人将出质后的股权非法转

10、让,本办法将股权出质的登记机关与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登记机关一致起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考虑到在实际工作中存在股权所在公司住所变更、迁移等情况导致登记机关发生变化,虽然办法没有作要求,但是在涉及企业迁移时,原公司登 记机关在向现公司登记机关移送公司登记档案时,应当相应地将股权出质登记档案一并移送。第四条 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包括:(一)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二)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三)出质股权的数额。释义:注意:股权出质人应当是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在册的股东(发起人),如发现出质股东未经登记机关登记或

11、者备案的,应先行办理公司股东变更登记(备案),再予办理股权出质登 记。有限 责任公司记载股 权出质情况的股东名册由公司出具并加盖公章,其中应 注明出质股权的股东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出质股权的数额及比例等具体情况。第五条 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释义: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 冻结之前,不得申 请办 理股权出质登记。以外商投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 经原公司设

12、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注意:从试点省市经验看一般不得办理股权出质有五种情形。第(一)项“以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股权出质的”是为了司法实践的需要,避免程序法上的强制措施与实体法上的民事权利相冲突。5第(二)项“以已经办理出质登记的股权再次出质的”是为了保护质权人质权的实现,降低股权出质的 风险。第(三)项“以公司的股权出质给本公司的”的依据是: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除特殊情况外,公司不得收购 本公司股权。股 权出质不属于该法规定的特殊情况。在 债务到期未清偿的情况下,公司无法收购本公司股权,就无法实现公司的质权。此外,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四款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

13、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四)项“以有限责任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权出质的”的依据是:虽然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但由于工商部门既是有限公司公司股权的登记机关又是股权出质的登记机关,为了尽到审慎审查的义务有必要对股权出质的材料与股权所在公司的登记事项进行比对。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不具有对抗第三人(当然也包括登记机关)的公示效力,而股权出质一经登记就具有了公示效力。如果允许以有限责任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权出质,就会使同一登记机关的两种公示登记发生矛盾,因此不具有公示效力的股权当然不能成为具有公示效力的股权出质的基础。第(五)项“法律

14、、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是为了给法律法规预留调整的空间而设立的兜底条款。 这也包括未缴纳或未完全缴纳出资的。第六条 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释义:鉴于股权出质登记建立于股权质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形成合意基础上,因此在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中规定出质人、质权人双方 为办理相关登记的申请人。在依申请的撤销登记程序中考虑到此情形下无需出质人、质权人形成合意,从减轻申请人义务,提高办 事效率考虑,只要出 质人、 质权人

15、双方或者任一方能向登记机关提交股权质押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撤销的法律文件均可申请撤销登记。6股权出质是民事行为,当事人意思自治并对其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是基本原则。办法 规定,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 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股权出质登记的法律属性是行政确认而不是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为确认民事财产权利关系而为的登记,与行政许可法所称之行政许可是有本质区别的。登记 的作用在于设立质权 ,对抗第三人,并通 过 加强公示效果,提高社会公信力。在股权出质登记中,登记机关只能依当事人申 请, 对其登记申请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查。是否准予登 记,取决于当事人的申 请 是否

16、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在形式上是否合法。至于申 请人提交的材料在实质上是否合法有效,则不在登记 机关的审查职责范围内。第七条 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三)质权合同;(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释义:对于健全的公司,出资人提交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股票是没有问题的,可是,现实 中往往很多企业 无法提供,此 时的出质人的持股证明该如何提交呢?持股证明,指的是由该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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