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上传人:飞*** 文档编号:31691432 上传时间:2018-02-09 格式:DOC 页数:25 大小:483.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_第1页
第1页 / 共25页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_第2页
第2页 / 共25页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_第3页
第3页 / 共25页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_第4页
第4页 / 共25页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_第5页
第5页 / 共2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商店建筑设计规范》(2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商 店 建 筑 设 计 规 范目 次1.总则 2.术语 3.基地和总平面 3.1 基地选址3.2 建筑布局3.3 步行商业街4.建筑设计 4.1 一般规定4.2 营业部分4.3 仓储部分4.4 辅助部分 4.5 专业商店 5.防火设计 5.1 防火5.2 疏散6.建筑设备 6.1 给水排水6.2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6.3 电气1 总则1.0.1 为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保证商店建筑设计满足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环保、节能等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从事零售业的有店铺的商店建筑(包括菜市场、书店、药店、)的新建、扩建和改建设计。不适用于单项建筑内总建筑面积小于 100m2的

2、单建或附属商店(店铺)建筑设计。1.0.3 商店建筑设计应根据不同零售业态的需求,在考虑商品展示的同时,为顾客提供安全和良好的购物环境,为销售人员提供高效便捷的工作条件。1.0.4 商店建筑的规模,根据不同零售业态、按单项建筑内总建筑面积分为大、中、小型,应符合表 1.0.4的规定。商店建筑的规模 表 1.0.4类别规模百货店、购物中心建筑面积(m 2)超级市场建筑面积(m 2)菜市场建筑面积(m 2)专业店、专卖店建筑面积(m 2)大 型 15000 6000 6000 5000中 型 300015000 25006000 12006000 10005000小 型 3000 2500 120

3、0 10001.0.5 商店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 基地和总平面3.1 基地选址3.1.1 商店建筑基地宜根据城市整体商业布局及不同零售业态选择在适宜位置,并应满足当地城市规划的控制要求。3.1.2 一 般 大 中 型 商 店 建 筑 基 地 宜 选 择 在 城 市 商 业 地 区 或 主 要 道 路 的 适 宜 位 置 。3.1.3 商店建筑不宜设在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厂房、仓库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附近;如因用地条件所限,其安全距离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3.1.4 大 中 型 商 店 建 筑 宜 有 不 少 于 两 个 面 的 出 入 口 与 城

4、 市 道 路 相 临 接 ; 或 基 地 应 有 不 小 于 1/6 的 周 边 总 长 度 和建 筑 物 不 少 于 两 个 出 入 口 与 一 边 城 市 道 路 相 临 接 。3.1.5 经营易燃易爆及有毒性类商品的商店建筑基地不应选择在人员密集场所附近,其安全距离应符合有关规定。3.1.6 易产生污染的商店建筑,其基地选址应符合环保要求。3.2 建筑布局3.2.1 大中型商店基地内,在建筑物背面或侧面,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 4m 的运输道路。基地内消防车道也可与运输道路结合设置。3.2.2 新建大中型商店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前,应留有适当人员集散场地,其面积和长宽尺寸应根据商店业态和人数确定

5、。3.2.3 大中型商店的背面或侧面应该设置垃圾收集处、装卸载区和运输车辆临时停放处,这些设施不得影响消防通道或城市公共区域,并应采取适当的视线屏蔽措施。3.2.4 新 建 商 店 建 筑 的 基 地 内 , 应 按 照 国 家 现 行 行 业 标 准 城 市 道 路 和 建 筑 物 无 障 碍 设 计 规 范 JGJ50 的 规 定设 置 无 障 碍 设 施 , 并 与 城 市 道 路 无 障 碍 设 施 相 连 接 。3.2.5. 大 中 型 商 店 建 筑 , 如 附 近 无 公 共 停 车 场 地 时 , 按 当 地 规 划 部 门 要 求 , 应 在 基 地 内 设 停 车 场 地

6、或 在 建 筑物 内 设 停 车 库 , 并 设 置 适 当 数 量 的 地 面 临 时 停 车 位 。3.2.6 基地内车辆出入口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当必须设置 2 个或 2 个以上车辆出入口时,车辆出入口应尽量避免设在同一条城市道路上。3.2.7 大中型商店建筑应进行基地内的环境景观及夜间照明设计,保证车辆和行人运行的安全、方便。3.2.8 新建大中型商店建筑应进行基地内的雨水排放设计,雨水排放不得影响相邻地块的建筑及绿化,并方便恶劣气候条件下顾客的进出。3.3 步行商业街(区)3.3.1 步行商业街(区)内在规划的步行时段内应禁止车辆通行,并应符合城市规划和消防、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3.

7、3.2 原有城市道路改为步行商业街(区)时,必须具备邻近道路能负担该区段车流量的条件。3.3.3 步行商业街的宽度,根据不同情况,应符合下列规定:1 改、扩建两边建筑与道路成为步行商业街的红线宽度不宜小于 10m;2 新建步行商业街可按街内有无设施和人行流量确定其宽度,并应留出不小于 5m 的宽度供消防车通行。3.3.4 禁止车辆驶入的步行商业街长度不宜大于 500m,并在每间距不大于 160m 处,均宜设横穿该街区的消防车道。3.3.5 步行商业街上空如设有顶盖时,净高不宜小于 5.50m,其构造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或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

8、的有关规定,并采用安全的采光材料。3.3.6 步行商业街两侧如为多层建筑,因交通功能而设置外廊、天桥和梯道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或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 的有关规定。3.3.7 步行商业街(区)的各个出入口附近应设置停车场(库) ,并应与城市公共交通有方便联系。3.3.8 步行商业街(区)应满足无障碍设计。3.3.9 步行商业街(区)应充分满足后勤货运流线的组织。3.3.10 步 行 商 业 街 ( 区 ) 应 配 备 必 要 的 公 共 市 政 设 施 , 并 应 进 行 环 保 及 景 观 设 计 。4 建筑设计4.1 一般规定4.1.1

9、 商店建筑按使用功能分为营业、仓储和辅助三部分。建筑内外应组织好交通,人流、货流应避免交叉,并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进行防火、安全分区。4.1.2 商店建筑的营业、仓储和辅助三部分建筑面积应根据不同经营方式、商品种类和服务形式来合理分配,各部分可根据需要取舍和合并。4.1.3 商店建筑外部所有招牌、广告均应与建筑本身有牢固的结合,凸出的招牌、广告其底部至室外地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 5m。招牌、广告的设置不应妨碍建筑自身及相邻建筑的日照、采光、通风等卫生要求,并应与建筑外立面相协调。4.1.4商店建筑如设置外向橱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橱窗平台高于室内外地面不宜小于 0.20m;2

10、橱窗应符合防晒、防眩光、防盗等要求;3 采暖地区的封闭橱窗一般不采暖,其内壁应为绝热构造,外表应为防雾构造。4.1.5 商店建筑的外门窗应符合下列规定:1 连通外界的底(楼)层门窗应采取安全防范措施;2 根据具体要求,外门窗应采取通风、防雨、防晒、保温等措施;3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门应设门斗或采取其他防寒设施;4 外窗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窗面积的 30%,并应有良好的气密性、水密性和保温隔热性能,满足节能要求。4.1.6 营业部分的公用楼梯、台阶、坡道、栏杆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室内楼梯的每梯段净宽不应小于 1.40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 0.16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 0.28m;2 室内外台阶的踏步

11、高度不应大于 0.15m 并不宜小于 0.10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 0.30m;当高差不足两级踏步时,应按坡道设置,其坡度不宜大于 1:8;3 楼梯、室内回廊、内天井等临空处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 0.11m。栏杆的高度及强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 的规定;4.1.7 大型商店营业部分宜设顾客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多层商店宜按所售商品和规模设置货梯或提升机。4.1.8 商店建筑设置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应符合下列规定:1 自动扶梯倾斜角应小于或等于 30;自动人行道倾斜角不应超过 12;2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上下两端水平距离 3m 范围内

12、应保持畅通不得兼作他用;3 当只设单向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时,附近应设与之相配合的楼梯。4 设置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所形成的上下贯通空间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或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 的有关规定;4.1.9 商店建筑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 的有关规定。4.1.10 商店建筑应尽可能利用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4.1.11 商店建筑采用自然通风时,其通风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 1/20。4.1.12 商店建筑设有空调或采暖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围护结构应符合建筑节能要求;2 营业厅内

13、应无明显的冷(热)桥构造缺陷和渗透的变形缝;3 通风道、通风口应设消音、防火装置;4 营业厅与空气处理室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兼隔音构造,并不宜直接开门相通。4.2 营业部分4.2.1 普通营业厅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按商品的种类、选择性和销售量进行适当的分柜、分区或分层,顾客较密集的销售区应位于出入方便区域;2 厅内柱网尺寸,根据商店规模大小,经营方式和结构选型而定,应便于商品展示和柜台、货架布置并有一定灵活性。通道应便于顾客流动并有均匀的出入口。4.2.2 普通营业厅内通道最小净宽度应符合表 4.2.2 的规定。普通营业厅内通道最小净宽度 表 4.2.2通 道 位 置 最小净宽度(m)1.

14、通道在柜台或货架与墙面或陈列窗之间 2.202.通道在两个平行柜台或货架之间,如:A.每个柜台或货架长度小于 7.50mB.一个柜台或货架长度小于 7.50m,另一个柜台或货架长度 7.5015mC.每个柜台或货架长度为 7.5015mD.每个柜台或货架长度大于 15mE.通道一端设有楼梯时2.203.003.704.00上下两个梯段宽度之和再加 1m3.柜台或货架边与开敞楼梯最近踏步间距离 4m,并不小于楼梯间净宽度注: 通道内如有陈列物时,通道最小净宽度应增加该物宽度。 1无柜台售区、小型营业厅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本表数字的减不大于 20%。 2菜市场、摊贩市场营业厅宜按本表数字增加 20%。

15、 34.2.3 营业厅的净高应按其平面形状和通风方式确定,并应符合表 4.2.3 的规定。营业厅的净高 表 4.2.3自 然 通 风通风方式单面开窗 前面敞开 前后开窗机械排风和自然通风相结合空气调节系统最大进深与净高比 2:1 2.5:1 4:1 5:1 不限最小净高(m) 3.20 3.20 3.50 3.50 3.00注: 设有空调设施、新风量和过渡季节通风量不小于 20m3/(h.人),并且有人工采光的面积不超过 50m2的 1房间或宽度不超过 3m 的局部空间的净高可酌减、但不应小于 2.40m。营业厅净高应按楼地面至吊顶或楼板底面障碍物之间的垂直高度计算。 24.2.4 营业厅内或近旁,为售货需要所附加的小间或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1 服装区宜设试衣间;2 宜设检修钟表、电器、电子产品等的场地;3 出售乐器和音响器材等宜设试音室,其面积不应小于 2m2。4.2.5 自选营业厅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营业厅内宜按商品的种类分开设置自选场地;2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文化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