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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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规范施工 生产作业中的安全行为,防止和减少施工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 安全,把高速公路建设成优质工程、廉政工程和安全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等国家和部门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及山西省和省交通厅文件 要求,结合高速公路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高速公路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贯彻“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执行国

2、家安全生产政策、法律、法规,增强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牢固树立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零容忍的理念,在研究部署工作时优先考虑安全,在检查考核工作中同步考评安全,在竞赛奖惩中重点突出安全。当安全与其它工作发生矛盾时,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安全,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进行项目建设。第三条 高速公路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贯穿“事事讲安全、人人抓安全”的理念,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抓工作必须抓安全”的原则,通过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签订安全生产合同等措施,将安全生产的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岗位、责任到人。参加高速公路建设的所有单位在完成工作任务时,必须同时做好相对应的安全生产和监管工作,对所完成工作任务的安全负全责。参

3、加高速公路建设的所有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时,必须同时做好相对应的安全工作,对所从事工作的安全负全责。第四条 高速公路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事前预防” 、“过程监管”和“重心下移”办法,坚持“安全隐患责任追究”与“事故责任追究”并重,加大安全隐患监管和处罚力度,从源头上防止事故发生。同时把工作的重点放在施工一线,强化监理的安全监管职能。建管处通过日常巡查和定期检查,加强对监理单位的考核管理,通过加强监理工作强化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和措施的落实,加强对项目建设安全的监管和全过程控制。第五条 参加高速公路建设的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4、办法 、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建设项目高危工程施工安全强制性要求及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各司其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安全生产的督促检查,及时消除安全生产的事故隐患,努力减少或杜绝安全事故。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高速公路建设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制止、检举和控告。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第二章 安全生产组织机构第八条 高速公路建管处负责本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成立安全领导组织机构,建管处工程管理部负责本项目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管工作。第九条 高速

5、公路建管处安全监管职责:1、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法定权限制定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标准;2、研究解决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中的问题;3、对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和考核;4、受理高速公路建设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依据合同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条 参加高速公路建设的各施工、监理单位必须按规定成立安全生产管理领导机构,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并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保证安全生产。第三章 安全生产条件与安全责任第十一条 从业单位参加高速公路项目建设活

6、动,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取得考核合格证书。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中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模、架桥机等自行式架设设施前,必须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

7、件的,由承租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第十五条 从业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必须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由建管处根据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安全生产投入情况的签字确认进行支付。第十七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重视地质环境对安全的影响,提交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

8、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应当对有可能引发工程安全隐患的地质灾害提出防治建议。勘察单位及勘察人员对勘察结论负责。第十八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生产隐患或者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设计单位应当做好技术交底工作,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选派熟悉业务的技术人员组成设计代表组或作为设计代表进驻施工工地。设计代表组或设计代表应当与建管处、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配合协作,帮助其准确、完整地理解设计意图,保证设计意图的正确实现

9、。设计代表组或设计代表对施工中出现的地质、地形条件与原设计不符等新情况,应当根据工程项目建设实际和安全生产需要,及时完善设计方案,保证工程结构安全和现场施工安全。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对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1、编制安全生产监理计划,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范围、目标、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2、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特点、方法和措施、控制要点和目标,并制定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3、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

10、旌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要求并签署意见。4、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5、审核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6、审核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7、审核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8、审核施工单位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9、监督施工单位按照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10、定期巡视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11、检查施工现场施工机械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并签署意见。12、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

11、网架设、临时用电设备等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有关工程技术保障规范要求。13、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参加建管处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14、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必要时,可下达施工暂停指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同时报告建管处工程管理部。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应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或复工意见。15、填报安全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1、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依法对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

12、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及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是指每项工程实施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的制度。3、施工单位应当设立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合同要求足额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

13、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应当立即制止。4、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1)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2)滑坡和高边坡处理:(3)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4)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5)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等;(6)爆破工程;(7)跨铁路、公路工程:(8)大型临时工程中的

14、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9)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必要时,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5、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每年不少于两次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新进人员和作业人员转入新的岗位前,施工单位必须对其进行安全生产培训考核。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6、施工单位要在施工现场出入口或者沿线各交叉口、施工起重机械、拌和场、临时用电设施、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以及孔洞口、隧道口、基坑边沿、脚手架、桥梁边

15、沿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7、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因施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原因造成工程停工的,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其他原因按照合同约定执行。8、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区、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医疗救助设施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9、施工现场

16、的基础工程、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施工和起重吊装作业、垂直运输作业、高空作业及临时用电等,必须符合相应安全技术规范。10、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查验。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11、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12、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必需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并确保其熟悉和掌握有关内容和违章操作的危害。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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