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烟草专卖管理员技能鉴定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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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高 级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员技 能 鉴 定 要 素 整 理一 、 证 件 管 理1.以 下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由 省 级 局 受 理 和 审 查 , 国 家 局 审 批 :( 1) 烟 草 专 卖 生 产 企 业 许 可 证 , 申 请 人 为 从 事 烟 草 专 卖 品 生 产 、 加 工 业 务 的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2) 烟 草 专 卖 批 发 企 业 许 可 证 , 申 请 人 为 从 事 卷 烟 、 雪 茄 烟 批 发 业 务 , 跨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经 营 的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3) 烟 草 专 卖 批 发 企 业

2、 许 可 证 ( 经 营 ), 申 请 人 为 从 事 烟 叶 、 复 烤 烟 叶 、 烟 丝 、 卷 烟 纸 、 滤 嘴 棒 、 烟 用丝 束 、 烟 草 专 用 机 械 经 营 业 务 的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4) 特 种 烟 草 专 卖 经 营 企 业 许 可 证 , 申 请 人 为 从 事 烟 草 专 卖 品 进 出 口 业 务 、 免 税 烟 草 制 品 批 发 业 务 或罚 没 国 外 烟 草 制 品 拍 卖 业 务 的 企 业 , 或 从 事 外 国 烟 草 制 品 批 发 业 务 、 罚 没 国 外 烟 草 制 品 批 发 业 务 的 地市 级 烟 草 公 司 。

3、2.以 下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由 地 市 级 局 受 理 和 审 查 、 省 级 局 审 批 :( 1) 烟 草 专 卖 批 发 企 业 许 可 证 , 申 请 人 为 从 事 卷 烟 、 雪 茄 烟 批 发 业 务 , 在 本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范 围内 经 营 的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2) 特 种 烟 草 专 卖 经 营 企 业 许 可 证 , 申 请 人 为 从 事 外 国 烟 草 制 品 批 发 业 务 、 罚 没 国 外 烟 草 制 品 批 发 业务 的 县 级 烟 草 营 销 单 位 。3 生 产 企 业 许 可 证 , 应 当 具 备 下

4、 列 条 件 : 有 与 生 产 烟 草 专 卖 品 相 适 应 的 资 金 ; 有 生 产 烟 草 专 卖 品 所 需要 的 技 术 、 设 备 条 件 ; 符 合 国 家 烟 草 行 业 的 产 业 政 策 要 求 及 企 业 组 织 结 构 调 整 的 需 要 ; 国 务 院 烟 草 专 卖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4 烟 草 专 用 机 械 生 产 企 业 条 件 : 有 生 产 烟 草 专 用 机 械 产 品 所 需 要 的 技 术 条 件 , 对 申 请 生 产 经 营 的 烟草 专 用 机 械 设 备 具 有 自 主 或 合 法 授 权 的 知 识 产

5、 权 ; 以 新 型 烟 草 专 用 机 械 设 备 进 行 申 请 的 , 产 品 样 机 应按 照 相 关 规 定 通 过 由 国 家 烟 草 专 卖 局 组 织 的 样 机 鉴 定 或 验 收; 有 生 产 烟 草 专 用 机 械 产 品 所 需 要 的 设 备 条件 , 能 够 保 障 生 产 经 营 烟 草 专 用 机 械 所 需 的 质 量 标 准 与 水 平 ; 符 合 烟 草 专 用 机 械 工 业 生 产 布 局 的 基 本 原则 , 申 请 生 产 经 营 的 烟 草 专 用 机 械 设 备 应 具 有 较 强 的 创 新 性 或 实 用 性 , 利 于 在 烟 草 制 品

6、 企 业 推 广 使 用 ,有 一 定 规 模 的 市 场 应 用 前 景 。5.新 办 生 产 经 营 类 许 可 证 , 申 办 材 料 : 1、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新 办 申 请 表 ;2、 企 业 成 立 的 证 明 文 件 。 其 中 烟草 制 品 的 生 产 经 营 企 业 应 提 交 国 家 局 批 准 企 业 成 立 的 文 件 ;3、 法 定 代 表 人 任 职 文 件 、 身 份 证 明 ;4、 工 商 营业 执 照 副 本 或 者 企 业 名 称 核 准 通 知 书 ;5、 审 批 机 关 规 定 需 要 提 供 的 其 他 材 料 。 生 产 经 营 新 型

7、烟 草 专 用 机械 设 备 的 企 业 申 请 烟 草 专 卖 生 产 企 业 许 可 证 的 , 还 应 提 交 由 国 家 烟 草 专 卖 局 组 织 的 样 机 鉴 定 或 验 收 的证 明 材 料 。26 变 更 材 料 : 取 得 生 产 经 营 类 许 可 证 的 企 业 , 在许 可 证 有 效 期 内 企 业 名 称 、 企 业 住 所 、 法 定 代 表 人( 负 责 人 )发 生 变 化 的 , 应 当 自 变 更 事 项 发 生 后30日 内 提 出 变 更 申 请 ; 许 可 范 围 需 要 变 化 的 , 应 当 提 前提 出 变 更 申 请 。申 请 时 应 提

8、交 下 列 材 料 :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变 更 申 请 表 ; 与 变 更 事 项 相 关 的 证 明 材 料 ; 原 许 可 证 正 副 本 ;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 审 批 机 关 认 为 需 要 提 供 的 其 他 材 料 。7 补 办 材 料 : ( 6) 取 得 生 产 经 营 类 许 可 证 的 企 业 , 在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内遗 失 或 损 毁 许 可 证 的 , 应 当 申 请 补 办许 可 证 , 并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管 理 类 事 项 申 请 表 ; 遗 失 或 损 毁 证 明 ; 审 批 机 关

9、规 定 需 要 提 供 的 其 他 材 料 。8、 申 请 的 审 查 : 审 查 程 序 仅 适 用 于 生 产 经 营 类 许 可 证 。 在 做 出 受 理 决 定 后 , 受 理 机 关 ( 地 市 级 局 或 省级 局 )应 当 启 动 审 查 程 序 , 通 过 对 申 请 的 初 步 实 质 审 查 , 对 是 否 办 理 许 可 证 提 出 自 己 的 意 见 , 并 报 审批 机 关 ( 省 级局 或 国 家 局 )。 设 置 审 查 程 序 的 目 的 , 主 要 是 充 分 发 挥 受 理 机 关 属 地 管 理 的 优 势 , 便 于 审批 机 关 更 加 充 分 的

10、了解 企 业 情 况 。 审 查 程 序 属 于 内 部 程 序 , 不 需 要 向 申 请 人 出 具 行 政 许 可 文 书 , 受 理机 关 的 审 查 意 见 在 性 质 上 属于 办 理 建 议 , 不 影 响 最 终 的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 审 批 机 关 对 是 否 准 予 行 政 许 可仍 具 有 决 定 权 。9 审 批 的 时 限 : 受 理 和 审 批 生 产 经 营 类 许 可 证 的 , 受 理 机 关 应 当 在 受 理 申 请 后10日 内 将 审 查 意 见 和 全 部 申请 材 料 报 送 审 批 机 关 , 审 批 机 关 应 当 自 收 到 申 请

11、 材 料 之 日 起10日 内 作 出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审 批 机 关 在 10日 内 不 能 作 出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的 , 经 审 批 机 关 负 责 人 批 准 , 审 批 期 限 可 以 延 长10日 并 出 具 烟 草专 卖 许 可 证 延 长 审 批 期 限 通 知 书 送 达 申 请 人 。依 法 需 要 听 证 、 检 验 、 检 测 的 , 所 需 时 间 不 计 算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10.业 态 要 素 :1、 行 为 。 是 只 生 产 、 只 经 营 , 还 是 生 产 经 营 兼 有 。2、 烟 草 专 卖 品 。 是 卷 烟 、 烟 机

12、、 辅 料 、还是 其 他 种 类 。 3、 经 营 范 围 。 是 本 地 经 营 还 是 跨 省 经 营 。4、 销 售 对 象 。 是 销 售 给 生 产 企 业 、 批 发 企 业 ,还 是零 售 户 。 5、 企 业 住 所 。 甲 地 或 乙 地 。6、 生 产 经 营 规 模 。 大 、 中 、 小 。11. 建 立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持 证 户 档 案, 摸 清 家 底 , 是 实 施 烟 草 专 卖 监 督 管 理 的 前 提 和 基 础 , 为 提 高 专 卖管 理的 针 对 性 创 造 条 件 。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定 期 开 展 辖

13、区 内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持 证 户 基 本 情 况 调查 , 从 辖 区总 人 口 、 流 动 人 口 比 例 、 各 类 持 证 户 数 量 、 业 态 、 月 均 总 销 量 等 方 面 , 按每 证 一 案 的 原 则 , 建 立 健 全 辖 区内 持 证 户 档 案 。 在 此 基 础 上 , 按 照 持 证 零 售 户 经 营 业 态 、 月 均 销 量 、 消 费 群 体 、 守 法 程 度建 立 辖 区 内 个 性 化的 卷 烟 零 售 户 档 案 : 一 是 找 出 经 营 业 态 为 酒 楼 、 宾 馆 、 歌 舞 厅 、 游 戏 厅 、 电 话 亭 、 加油 站

14、 、 风 景 区 等 特 殊 零3售 户 , 建 立 辖 区 特 殊 群 体 卷 烟 零 售 户 档 案 ; 二 是 找 出 具 有 卷 烟 批 发 嫌 疑 和 存 在 违法 经 营 情 况 特 征 的 持 证 零售 户 , 按 违 法 经 营 次 数 建 立 辖 区 内重 点 监 管 持 证 零 售 户 档 案 , 对 于 违 法 经 营 的 持 证 零 售 户 , 档 案 中 需 要 查明 违 法 经 营 的 卷 烟 ( 雪 茄 烟 ) 性 质 、 数 量 、 品 牌 、 来 源 以 及 处 理 情 况 ;三 是 调 查 辖 区 内 经 营 卷 烟 ( 雪 茄 烟 )无 证 户 分 布 、

15、 外 来 无 证 户 籍 贯 情 况 , 按 季 度 编 制 辖 区卷 烟 无 证 经 营 户 档 案 , 详 细 记 录 经 营 卷 烟 ( 雪 茄 烟 )的 品 牌 、 进 货 渠 道 、 月 均 销 量 , 是 否 摆 卖 假 烟 、 非 烟 、 走 私 烟 等 情 况 。 12 市 场 状 况 认 知 的 应 用 : 可 以 掌 握 某 种 烟 草 专 卖 品 在 某 一 地 域 的 生 产 经 营 数 量 是 否 饱 和 , 为 下 一 步同 类型 的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的 发 放 提 供 依 据 , 进 行 合 理 化 布 局 , 科 学 、 合 理 地 分 配 资 源

16、; 可 以 对 不 同 的 持 证 户 群体 进 行 重 点 的 、 定 向 的 、 具 有 针 对 性 的 管 理 , 并 提 供 个 性 化 服 务 ; 可 以 作 为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依 法 进行 市 场 清 理 整 顿 的 依 据 。13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的 违 法 行 为 和 法 律 责 任1.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由 其 上 级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情 节严 重 的 ,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 1) 对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的 申 请 不 予 受 理 的 ; (2) 不 在 办 公 场 所 公 示 依 法 应 当 公 示 的 材 料 的 ;( 3) 在 受 理 、 审 查 、 发 放 烟 草 专 卖 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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