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住宅装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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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层住宅装修管理办法为加强住宅管理,维护学校和教职工住户的合法权益,保障住宅电气设备、消防设施的安全使用,创建高品位的文化氛围,建设文明校园,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对高层住宅的管理、装修、入住等事宜,作如下规定:第一条 住户须缴清集资建房余款,并按规定办理入住手续凭证后,方可对房屋进行装修和使用。第二条 高层住宅装修、入住实行统一管理,住户须遵守以下规定:(一)住户需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和制度,配合职能部门的管理。(二)各住户不得私自占用公共设施和公共部位(如屋顶、楼梯及通道。)(三)严禁在装修过程中擅自改动房屋的柱、梁、板、承重墙等结构、顶层屋面防水、隔热层等已有设施,不要在梁、柱和结构层地面上打

2、凿槽、沟、坑、洞埋藏管线(含给排水)。(四)不得改移上下水管道、暖气设施、包封天然气管道、气表、水表、上下水总阀门和采暖公用阀门。不要拆改排水管道,封堵排水管道的检查口和改变厕所、厨房位置,以免造成排水系统的障碍和损坏防水层而影响邻户的生活。(五)为防止污染和堵塞下水管道,装修时不要做水磨石地面。(六)室内不允许擅自加砌砖墙和擅自在承重墙上打凿墙洞、槽坑或借墙体开凿装饰性鞋柜、壁柜等。(七)二层(含二层)以上住户对阳台进行装修时,不得加砌砖墙、铺设花岗岩、大理石等砖石材料。(八)一层住户的窗户防护网(护栏)由学校出资统一安装。二层(含二层)以上住户需安装窗户防护网(护栏)的,必须与学校统一安装

3、的材质款式相同。(九)严禁在窗外、阳台外搭筑雨棚,安装晾衣架、花架、搁物架等。(十)空调应在预留位置安装,不要随意安放,冷凝溢水管需悬挑出外墙面。(十一)所有住户不得在户外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十二)严禁住户由窗口吊运装修材料和物品。(十三)因防火和疏散的要求,住户不得移动或改变户门开启方向。第三条 为维护住户和学校利益,装修动工前住户应将装修队伍名称、装修队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报住宅科登记备案,并办理施工人员出入证件。在装修期间门卫值班人员对无出入证件的施工人员及外来人员有权拒绝进入。发现可疑人员应及时与校公安处(2201474)联系,并向国资处住宅科报告。第四条 为确保房屋结构及使用功能不受损

4、害,住户办理入住手续时需交纳装修保证金 300 元。住户装修结束时,经管理人员检查确无违反本管理办法,并如数交回施工人员出入证件的,由管理人员在住户装修检查表中签字后,到财务处办理退还装修保证金手续。保证金退还后,原则上住户不得再进行高噪音装修,严重影响他人生活的予以 500 元的经济处罚。凡经管理人员检查,发现住户有违规装修的,装修保证金一律不予退还,对严重损害房屋结构和影响建筑安全的除要求其恢复原状外,并视其违规情节,予以 500-5000 元的经济处罚。第五条 住户不得占用楼梯、通道等公共部位进行装修操作和堆放装修材料、杂物和垃圾,违者除责令清理外,同时给予 50 元次的经济处罚。第六条

5、 凡因改动室内设施或违规装修而造成邻里厨、厕、室内天花板或排水管道渗漏,应负责维修完好,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第七条 严禁从楼上倾倒垃圾。垃圾必须在指定地点倾倒、堆放,职能部门应及时清运,以维护住宅区内的清洁卫生。第八条 本次装修时间为 80 天,自学校发放该楼钥匙次日起计算。第九条 为避免装修对他人造成干扰,校内外住户,应在规定期间内完成装修工作;凡在规定期间内未完成装修和搬迁的住户一律予以 100 元天的经济处罚,罚款在本人工资中扣除。第十条 为保障学校教职工基本生活秩序,严禁在 7:30 前, 12:30-14:30之间,22:30 以后的时间内使用电锯等高噪音装修设备,违者予以 5

6、0 元次的经济处罚。第十一条 装修期间,电梯实行有偿使用(每层、每户收取的费用另行公布)。电梯开启时间为: 6:00-24:00全楼装修结束后,该楼物业管理交由有关部门负责。第十二条 本电梯轿箱宽 1.6m,深 1.4m,高 2.1m,凡超过此标准的装修材料与家具一律不许进入电梯轿箱。第十三条 装修期间电梯的使用由专人负责,电梯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电梯的操作规程,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开启电梯。住户和装修人员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设施,配合管理人员做好装修期间的电梯维护工作,保证安全运行。凡不遵守电梯使用规程而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由当事人负全部责任,造成公共财产损失的由当事人负责赔偿。第十

7、四条 住户装修使用的水泥、沙、石及其它流质、粉状等装修材料以及倾倒装修垃圾需使用电梯的,必须进行二次包装,经管理人员检查确认无渗漏、无污染的情况下,方可进入电梯轿箱,且一次运载重量不得超过 600 公斤。如造成泄漏或污染的,住户应自行清扫,拒不清扫的,可由管理人员代为清扫,并按 5 元次的标准收取清扫费用。第十五条 门卫值班人员、电梯管理人员应恪尽职守,严格执行学校的各项管理规定,工作期间应坚守岗位。第十六条 凡因装修人员违规操作造成公用设施和住户室内设施损坏的,除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和恢复原状外,并给予装修队一定处罚。住户对装修人员负有监督、管理责任,装修人员违反学校规定或因施工不当给他人造成经

8、济损失和人身伤害的,住户负有连带责任。第十七条 在装修期间,施工人员留宿,必须经大楼管理人员同意,并由房主承担人员留宿期间的安全责任,房主应告知其留宿期间的有关规定,注意施工安全,避免发生意外事件。第十八条 运载装修材料和家具的机动车辆进入住宅区内,应遵守学校规定爱护校园设施和绿地,如有损坏人行道路面、绿地花木、房屋及公用设施的,除照价赔偿外,并根据情节给予经济罚款。第十九条 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需在住宅区内临时摆设摊点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指定的地点经营,不得随意摆放,并保证及时清理垃圾等杂物。第二十条 住户在装修前应认真阅读本办法,仔细向装修工程队交待注意事项和明确彼此应负的责任,共同遵照执行。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国资处住宅科负责解释。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2001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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