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重婚罪武大自考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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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重婚罪【摘 要】 目前,由于我国刑法和婚姻法等法律法规中对重婚行为的界定过于简单、模糊,使得受到法律惩处的重婚行为少之又少。为了保护合法婚姻当事人的权益,根据重婚罪的概念和构成,结合实际情况,文章就对民事领域中的重婚行为,刑法中的重婚罪,事实婚姻、非法同居关系的认定的分析,提出了具体的认定标准,并且对其中存在着模糊不清和过于简单及相互矛盾的地方提出了自己的一点浅见。【关键词】 重婚罪 刑法 婚姻法 事实婚姻 非法同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有配第 258 条规定: 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的, 是重婚罪。 ”这条规定是我国刑法中认定重婚罪的唯一依据,直接来源于 1979

2、年刑法典第 180 条。刑法并没有对条文中的“配偶” 、 “结婚”进行任何解释,对此的理解应当结合我国调整婚姻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进行,同时我国的婚姻登记管理制度属于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范围。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重婚行为以及区分重婚罪罪与非罪的界限一直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难题,最高司法机关对此做出了大量的司法解释。当前,许多重要的法律,如刑法 婚姻法 、均作了重大修改,因此,研究重婚罪,首先应当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做一个系统的梳理。下面,笔者将以刑法为基本依据,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从民事领域中的重婚行为与刑法中重婚罪的区别和联系、事实婚姻、非法同居的认定等几方面对重

3、婚罪进行阐述,并对重婚罪的界定提出自己的一点浅见。一、重婚行为、重婚罪的概述(一)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58 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婚姻法第 3 条第 2 款作了禁止重婚和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行为的原则性规定;第 45 条规定重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 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2001 年 12 月 24 日颁布); 该解释第 2 条、第 5 条分别对“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和“事实婚姻”进行解释。4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 1994 年 2 月 1 日颁布); 对事实婚姻的认定问题做了规定,采取从相对承认到绝对不承认的三段式

4、立法模式。5其他相关解释: (1)关于如何认定重婚行为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 1958 年 1 月 27 日做出) 指出“重婚是有配偶的人再与他人建立夫妻关系”; (2)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 1989 年 11 月 21 日颁布) 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有条件地给予承认; (3)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的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 1994 年 4 月 4 日颁布) 规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4)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

5、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1994 年 12 月 14 日做出 ) 中指出:新的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后,有配“ 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 从以上列举的与重婚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可以看出,我国对重婚并未做出一个统一的解释,甚至对与此有关的事实婚姻等问题的理解也是模糊不清的,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规范之间相互矛盾并缺乏必要的逻辑连接,从而在理论和实践上均造成很大混乱。(二)民事领域中的重婚行为修改后的婚姻法第3 条第2 款规定: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第46 条有关过错

6、赔偿的规定中列举了过错的情形: “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由此出发,有的观点认为新婚姻法抛弃了以前将重婚分为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的做法,新婚姻法中的重婚仅指法律上的重婚,事实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作为与重婚行为并列的独立行为是单独列举的。1笔者认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并不能简单地等同于事实上的重婚,事实上的重婚还应包括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等因素,但无可否认,我国对事实婚姻的确采取了一个逐渐否认的态度,而婚姻法的修改也体现了这样一种倾向。几乎所有的民法学者都认为,民事领域的重婚只是法律上的重婚。同时他们认为,民事领域的重婚是刑法中认定重婚罪的基础,也就是说,

7、 重婚罪的成立只能建立在民事上构成重婚行为的基础上。有的观点认为,“既然婚姻法已无事实婚姻之说, 刑法又何谈事实重婚,这种法律与法律之间的不协调现象多少反映了法律的无奈。”2刑法是“一切部门法最后的法”,是社会秩序的最后一道屏障,在其他部门法对基础法律关系进行调整的基础上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进行惩罚。但是,刑法与其他部门法保护的侧重点又各自有所不同,刑罚的目的在于惩罚,而民事赔偿措施更注重补救。就重婚而言,惩罚重婚罪的目的在于对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进行制裁,而婚姻法则是为了保护婚姻关系中无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合法权利,使其有权要求有重婚行为的一方进行经济赔偿,侧重于对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在人身和

8、财产方面权利的保护。在刑法中,重婚罪规定在保护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一章中,它不等同于普通法定犯,只有在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情节严重时方可构成犯罪,而是具有相当自然犯的特征。因为一夫一妻制度本身已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文明成果,是最为理想的婚姻家庭模式。因此,重婚罪本身应有其相对独立的意义,而并非完全建立根据在婚姻法认定的重婚行为的基础之上。对于这一点,刑法学者和民法学者的看法往往大相径庭,使得在讨论同一个问题时得到的答案是完全不同的。 1(三)刑法中的重婚罪在重婚罪的构成要件中,主体、主观方面、客体都比较好把握,关键在于对罪状(犯罪的客观方面) 的理解。对重婚罪概念的不同界定往往能反映

9、论者在罪状认识上的差异。关于重婚罪的概念有多种不同的观点,刑法第258 条以叙明罪状的方式规定了重婚罪的立法概念, “重婚罪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的。”这其中最关键的是如何理解“结婚”和“配偶”。结婚,又称婚姻成立,指男女双方依照社会风俗或法律规定建立夫妻关系。3 (P189) 这是从社会学的一般意义及人类婚姻制度发展的进程上来讲的。婚姻赖以成立的依据可能是社会风俗或法律,而我国乃至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现在更多的是采取法定婚的形式,因此,从婚姻法角度来讲,结婚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确定夫妻关系的行为。婚姻法在法理上属于允许性规范,对婚姻成立的一般条件和程序进行了

10、规定,合法性是婚姻的本质属性,任何一种婚姻都必须符合法定的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惟其如此,才能产生婚姻关系。因此,结婚必须经过登记,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的就不是合法婚姻,而是非法同居关系(因为1 参见陈兴良主编刑事法判解99 年第1 卷。对于同一个案例,中国人民大学刑法专业博士研究生魏东认为,婚姻法中对事实婚姻的不予承认和保护并不意味着刑法上的不承认,而刑法上的承认是为了更好地打击重婚行为,行为人的行为构成重婚罪;而来自司法实务部门的杨丽主要从婚姻法出发,认为由于婚姻的缔结不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法律在婚姻法上是无效的,则行为人无婚可重,不构成犯罪,只是应受道德谴责的行为。详见本书第380 394 页。

11、我国目前已经逐渐取消了事实婚制度) ,在新婚姻法中称为无效婚,并不是一种婚姻。有的观点由此推论出应将刑法中的重婚罪与民法中的婚姻制度相衔接,即将刑法中重婚罪的罪名重新认定。4 这一观点存在两个可商榷的地方:其一,我国婚姻法是否已完全取消了事实婚;其二,所谓刑法中重婚罪罪名的重新认定,是否一定要建立在修改后的新婚姻法的基础上?从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出发,现行刑法第258 条本身能否做出圆满的解答? 笔者将在下面做进一步的探讨。尽管配偶权的问题一直是婚姻法修改过程中讨论的热点,但最终还是未能将该权利列入立法,所谓“配偶”的概念也没有在立法中明确进行界定。理论上“配偶”指夫与妻因婚配而成偶,丈夫以妻子

12、为配偶,妻子以丈夫为配偶,配偶是血亲和姻亲发生的基础。无论是从婚姻法中涉及到配偶的有关问题,如第3 条第2 款的“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还是从学理上有关配偶的一般概念出发,笔者认为,配偶应指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依法进行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以上是对重婚罪立法概念的几点思考,而学理上关于重婚罪则主要有以下几种表述。第一种概念认为,重婚罪指有配偶者实施重与他人结婚的行为,即行为人存在法律或事实的婚姻关系而另与第三人结婚。5 (P617)第二种概念认为,重婚罪指有配偶,没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人,与他人结婚或与夫妻关系共同生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没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而与之结婚或与夫妻关系共同生活。6

13、(P759) 同时说明,这里的“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指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第三种概念认为,重婚罪指重新组成新的婚姻关系,以法律婚姻为限度,而不包括事实婚。 7 (P606) 这主要是外国刑法学中重婚罪的概念,强调重婚是对社会法益的侵害,只以法律婚为限。笔者认为以上几种观点分歧主要在于对于“重婚”所重叠的婚姻的性质有不同的理解。从理论和逻辑上讲,重婚指婚姻的重叠,可能包括的婚姻关系可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但为了叙述的方便同时也是举一反三可以论证的,笔者将问题简化,这里讨论的重婚仅指两个婚姻关系的重叠。姑且将前一个婚姻简称为“前婚”,后一个婚姻简称为“后婚”。同时根据婚姻是

14、否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将婚姻分为法律婚和事实婚,并对事实婚做严格限制,以区别于普通的通奸、姘居和未以夫妻名义进行的非法同居。二、对几种婚姻重叠情形的分析(一)对事实婚姻的认定事实婚姻通常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但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亦认为其是夫妻关系的一种婚姻。对事实婚姻的认定应结合我国对事实婚姻的具体规定分析。我们先以案例来分析。王某,男37 岁,系湖南某县农民。1977 年,王某与本村女青年李某(时年16 岁)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子。1989 年,二人闹矛盾后李某负气远走他乡。1990 年,王某

15、与本村另一女青年张某(时年23 岁)未办结婚登记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女。1997 年,李某回到本村后得知此事,遂状告王某重婚罪。对此案如何定性处理司法机关颇有分歧。 2笔者认为王某应当构成重婚罪。1989 年12 月13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基于这类事实婚姻关系形成的原因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复杂,为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维护安定团结,在一定时期内,有条件地承认其事实婚姻关系,是符合实际的。 3该意见从时间上划了几个阶段:一是1986 年3 月15 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未办结

16、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如果双方在起诉时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二是1986 年3 月15 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如果同居时双方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三是1994 年2 月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则一律按非法同居对待。王某的两次婚姻行为均发生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前,分别符合上述两种情形,均应认定为事实婚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意见规定:“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新的婚姻关系,凡前一个2 邱利军,廖慧兰.两次婚姻是否构成重婚罪.人民公安,1997/19.3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第一审判庭.刑事审判参考.合订本,第一卷.北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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