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齐齐哈尔市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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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国人民银行齐齐哈尔市中心支行政务主动公开制度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规范中国人民银行齐齐哈尔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实施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政务主动公开制度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的主动公开是指对于需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政务事项或信息,中国人民银行齐齐哈尔市中心支行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第三条 下列政务事项或信息,中国人民银行齐齐哈尔市中心支行应当主动公开:(一)中国人民银行齐齐哈尔市中心支行的职责、内设机构设置情况;(二)由中国人民银

2、行齐齐哈尔市中心支行参与实施和监督执行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中国人民银行齐齐哈尔市中心支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三)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程序、条件、期限和受理部门;(四)适合对外公开的货币金融统计数据;(五)适合对外公开的货币政策执行、金融稳定、金融服务等方面的专题报告; (六)中国人民银行齐齐哈尔市中心支行履行职责所产生的适合对外公开的有关业务信息;(七)中国人民银行齐齐哈尔市中心支行实施的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标准;(八)中国人民银行齐齐哈尔市中心支行应急管理工作应予以公2开的信息; (九)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的工作人员录用、招聘信息;(十)中国人民银行齐齐哈尔市中心支行的联系方式和信访

3、投诉方式; (十一)政务公开办事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以及电话、传 真、 电子邮箱和其他联系方式;(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齐齐哈尔市中心支行认为应该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务事项或信息。第四条 在公开政务事项或信息前,中国人民银行齐齐哈尔市中心支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齐齐哈尔市中心支行政务事项或信息公开程序:(一)第三条第一、二、三、七、十、十一项规定的政务事项或信息,由中国人民银行齐齐哈尔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并报中国人民银行齐齐哈尔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统一对外公开。(二)

4、第三条第四、五、六项规定的政务事项或信息由办理该政务事项或生成该信息的处室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及时对外公开。重要的政务事项或信息,应报送行领导审批后对外公开。(三)第三条第八项所规定的应急管理工作应予以公开的信息由生成该信息的处室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批并会签办公室后对外公开。需要行领导审批的,应报送行领导审批后对外公开。(四)第三条第九项规定的有关人员录用、招聘信息由中国人民银行齐齐哈尔市中心支行人事部门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并报行领导审批后对外公开。3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齐齐哈尔市中心支行主动发布业务动态信息和新闻稿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新闻宣传工作管理规定(银发2006129 号文印发)执行。第七

5、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务事项或信息,应当自该政务事项或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 规章对政务事项或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齐齐哈尔市中心支行免费向社会公开应主动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第九条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应根据政务事项或信息的内容和特点,选择下列一种或几种载体或方式公开:(一)齐齐哈尔市市政务公开目录网站;(二)中国人民银行齐齐哈尔市中心支行电子显示屏;(三)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四)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或其他会议;(五)机关办公场所的公告栏、公开栏等;(六)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齐齐哈尔市市政

6、务公开目录网站上公开的信息应当方便社会公众浏览、 检索、下载、打印。第十条 下列政务事项或信息,中国人民银行齐齐哈尔市中心支行不予以公开:(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务事项或信息。但是,经权 利人同意或者中国人民银行齐齐哈尔市中心支行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务事项或信息,可以予以公开;(二)属于中国人民银行齐齐哈尔市中心支行内部的工作信息、研究信息及议事规则等事项;4(三)与中国人民银行齐齐哈尔市中心支行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单位安全的事项;(四)中国人民银行齐齐哈尔市中心支行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

7、政务事项或信息。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齐齐哈尔市中心支行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务事项或信息。中国人民银行齐齐哈尔市中心支行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金融稳定、扰乱金融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齐齐哈尔市中心支行纪检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依法履行政务事项或信息公开义务的;(二)无故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内容的;(三)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务事项或信息的;(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的;(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齐齐哈尔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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