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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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石油开发中心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管理局有关规定,结合石油开发中心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与中心签订聘用合同的员工(含劳务输入员工)均应执行本规定。第三条 中心人口与计划生育实行两级管理制:中心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各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小组。第四条 中心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职责: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中心有关规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小组职责:具体宣传、落实上级及中心各项规定。根据职能分工,中心思想政治工作部具体负责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工作。第二章 结婚登记第五条 初婚员工在办理结婚证后,必须在一个月内持双方身份证、户口本

2、(卡)、结婚证等原件及复印件,到中心计生部门备案,同时办理休婚假手续。第六条 再婚员工在 办理结婚证后,必 须在一个月内持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卡)、离婚协议书(或离婚证、丧偶证明)、结婚证等原件及复印件、到中心计生部门备案,同时办理休婚假手续。第三章 晚婚晚育2 第七条 鼓励晚婚(男 25 周岁,女 23 周岁),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 3 天婚假外,增加婚假 14 天。第八条 鼓励晚育,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 90 天产假外,增加 60 天产假,并给予男方护理假 7 天。难产的,增加 15 天产假。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 15 天产假。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

3、,工资、效益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社会保险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发放。第九条 其中一方达不到晚婚规定年龄的双方均不享受增加婚假待遇。第四章 新生儿出生登记第十条 新生儿出生 3 个月内,须持出生医学证明、出院诊断证明、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到中心计生部门直接办理登记手续。第十一条 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的,在未按有关规定处理之前不予办理登记手续。第五章 独生子女证办理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二)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累计只生育(包括收养)一个子女,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再婚后不再生育的;(三)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死

4、亡后,又生育了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四)夫妻依法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现只有一3 个子女,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五)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第六章 独生子女奖励第十三条 独生子女父母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可享受以下奖励与待遇: (一)油田双职工(包括正式员工、企业员工、劳动合同制员工、大集体员工、内聘员工)的独生子女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放 50。(二)按照有关规定享有独生子女托幼管理费。第十四条 单职工的独生子女奖励费由员工所在单位发放50。第十五条 双职工、单职工因故伤亡,其独生子女奖励费仍由原单位按照上述规定发放。第十六条 已合法收养了一个子女并

5、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终生不再生育的家庭,享受独生子女各项待遇。第十七条 符合规定条件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从二胎生育证下达之日起,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凭证享受的各种待遇,并追回领取的各种奖励。第十八条 企业员工在务工期间独生子女奖励费由用工单位发放。第十九条 解除劳动合同(辞职、开除公职)员工独生子女奖励费自解除合同当月起单位停止发放。第七章 协解、内退员工的计划生育管理4 第二十条 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育龄员工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由原单位负责,享受与原单位员工同等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第二十一条 内部退养育龄员工由其原单位负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享受与原单位员工同等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

6、。第八章 育龄妇女生育、节育费用报销第二十二条 有医疗保险帐户的女员工,生育费按社保中心规定报销。生育费报销由员工个人持出生医学证明、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出院诊断证明到中心计生部门备案,由中心统一到社保所报销。第二十三条 节育 费报销按(胜油保发 200425 号关于调整产前检查项目及报销标准的通知)执行,由三级计生干事负责收取相关材料及证明,由中心统一到社保所报销。第二十四条 未生育女员工做引、流产手术按局保险中心规定进入医疗帐户。不论什么情况,做引、流产手术必须持中心计生部门开据的证明,否则不予报销。第二十五条 辞职人员、开除公职人员、与中心员工离婚的育龄家属相关费用中心一律不承担。第九章

7、待业子女的计划生育管理第二十六条 待业子女的计划生育管理包括以下几方面:(一) 未婚待业子女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由其父母所在单位负责(双职工由母亲单位管理,单职工的由所在单位管理),负责提供优生优育避孕节育服务。5 (二) 领取结婚证后,如夫妻双方均为待业子女的,计划生育管理仍由原父母所在地负责。一方为待业子女,一方为油田已就业员工的,原待业子女管理方计生综治部门应督促待业方将计划生育关系迁移到已就业的员工所在单位管理。(三) 就业后,由原管理单位(未婚的从父母所在单位,已婚的从其配偶所在单位)开具计划生育管理情况证明,将计划生育管理转交到就业单位。(四) 对拒不办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关系迁移的,将

8、停止计划生育相关指导服务,由此而发生的相关责任由其本人承担。第十章 企业员工的计划生育管理 第二十七条 由油田再就业中心劳务公司输入到中心的务工人员,其务工期间的计划生育管理由用工单位负责,计划生育管理档案由用工单位留存。第十一章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第二十八条 流动人口指来油田务工或租住油田房屋、经商或离开辖区到异地务工经商的 1849 岁育龄人群。包括:(一)流出人员的管理1、中心育龄人口离开户口所在地到异地居住、务工、经商,经三级单位出具证明(留档),中心计生部门签字盖章,然后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2、对于未办理任何手续私自离岗外出的员工及家属,所在单位一经发现应立即上报中心计生部门,对

9、于因漏报、瞒报造成计划外生育等问题的,追究本单位及相关领导的责任。6 (二) 流入人员的管理1、本着“谁 用工、谁 管理,谁受益、谁负责,谁管辖、谁清理”的原则,房子是哪个单位的,住房人的计划生育管理就由哪个单位负责;哪个单位用工,其计划生育管理就由哪个单位负责。在雇用外来人员时,一定要查验流动人口婚育情况证明,严禁无证用工或租房。2、如流入人员出现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现象,视同单位员工处理,并追究单位及相关领导责任。第二十九条 分居两地的员工配偶及子女迁入管理确认(一) 与中心员工离婚的家属,不再纳入中心员工配偶及子女管理,其计划生育由其户口所在单位代管。(二) 与中心员工离婚的家属离婚后与中心

10、外员工结婚的,婚后原家属管理单位计生部门应督促其立即将有关人口计划生育关系迁出落入其配偶处,不再纳入中心员工配偶及子女管理。(三) 中心员工遗属与中心外员工结婚的,婚后原遗属管理单位计生部门应督促其立即将有关人口计划生育关系迁出,落入其配偶处,不再纳入中心员工配偶管理。(四)中心辞职人员与中心外员工结婚的,婚后原辞职人员管理单位计生部门应督促其立即将有关人口计划生育关系迁出,落入其配偶处,不再纳入中心管理。第三十条 对于以上应当迁出人口与计划生育关系拒不办理的,中心对其停止相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指导与服务,由此引发的相关责任将由其本人承担。7 第三十一条 有以下情况的不能纳入中心员工配偶及子女管理

11、:(一) 政策外生育在未按有关规定处理以前;(二) 未按中心规定办理,通过个别部门或私人关系私自将户口迁入油田所在地,中心不纳入管理;(三) 政策外生育子女隐瞒不报,在油田外登记落户的,一律不承认油田子女身份,不纳入中心员工配偶及子女管理。未经中心登记私自迁入的,一经查出,按现行计划生育政策对夫妻双方进行处理。(四) 非油田员工亲生子女不得私自将其户口迁入并挂于名下,私自迁入的按非法收养子女处理,不承认其油田子女关系,不享受油田子女的各项待遇。(五) 协解人员、解除合同(辞职、开除公职)人员、待业人员夫妻分居两地的,其配偶及子女不再登记纳入中心管理。第十二章 育龄家属的计划生育管理第三十二条

12、育龄家属的计划生育管理由各三级单位统一负责,并遵守以下规定:(一) 油田外青年与中心员工结成配偶的,应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生育子女的应持有效生育证件,按流动人口管理。(二) 户口迁入油田所在地的育龄家属,育龄家属按要求每年两次到所在三级单位计生部门交验相关证明并接受相应的宣传教育和服务;不按要求接受管理的,由三级单位对其本人做出相应处理并对员工给予相应处理。8 第十三章 与收养子女有关的计划生育管理第三十三条 收养子女要遵守以下规定:(一) 申请收养子女不仅要符合国家收养法的规定,还要同时符合油田关于收养子女的要求。(二) 对申请收养子女的收养人要严格审核其收养条件,收养人的不孕不育证明要由

13、中心医院、胜利医院及其它地市级以上医院主治医师签字、医院盖章方可有效。(三) 对不符合收养条件欲收养的应予以制止,非法收养子女的,按违法生育处理。第十四章 与房屋出租有关的计划生育管理第三十四条 房屋出租要遵守以下管理规定:(一) 单位将房屋出租(借)给他人使用的,由出租(借)单位负责承租(借)人的计划生育管理,出现违法生育等问题的要追究出租(借)单位及相关领导责任。(二) 租用员工房屋、储藏室以及院内自盖房屋等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主要由房主负责,由房主及时将租房人的计划生育情况以书面形式提供给所在单位计生人员及房屋所属物业管理站(居委会),并定期督促检查。出现违法生育等问题,属于房主未及时通报

14、造成的,主要追究房主责任,对由此给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房主承担。属于管理不当造成的,追究房主及房主单位责任。第十五章 人员调动中的计划生育管理第三十五条 员工调入调出及复员军人转业应由中心计生委相关部门审核无问题后方可办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未作处理的,9 不得办理有关手续。第十六章 人口与计划生育考核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要认真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按目标的完成情况和工作质量作为单位、责任人考核的主要依据。(一) 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中心给予表彰奖励。(二) 对发现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单位在当年度文明评比中实行一票否决,沉没责任人风险抵押金,扣除单位上年度平均

15、月奖的10,上缴中心作为奖励费用。(三) 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当事人除按现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经济处罚外,三年内不得参与评先树优。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未涉及事宜,按油田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执行。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于中心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10 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为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范计划生育行为,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1999 年 1 月 1 日起颁布实施)、山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及管理局有关规定,对所管辖范围内的流动人口进行系统管理,中心各基层单位与流动人口签

16、订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各方必须遵照执行。一、中心基层单位责任(甲方):1、每季度查访流动人口(乙方)计划生育情况。2、向乙方提供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知识,提供有偿避孕药具和节育技术服务。3、审查婚育证明,负责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出具婚育证明。4、监督和行使对流动人口违犯计划生育规定的各种处罚。二、出租方责任:11 1、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进行监督,并接受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2、检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上报中心计生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用工或提供居住、经商条件。3、负责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对违犯计划生育规定的,要及时向中心计生部门汇报,并积极做工作,采取补救措施,对不听劝阻者,终止合同,收回住房,迁出辖区。三、流动人口(乙方)履行责任:1、遵守国家及地方的计划生育管理规定,不服从管理者,终止劳务合同。2、无计划外怀孕、生育。计划外怀孕,必须进行流、引产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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