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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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 、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精神,争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优质服务模范学校,确保完成本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任务,促进全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再上新水平,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源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 2008 年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争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优质服务模范校总揽全局,以稳定低生育水平为主要任务,牢固确立以人为本和改革创新观念,促进我校人口与经济社会

2、的协调发展,确保完成 2008 年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任务,推动我校计划生育工作水平再上新台阶。二、目标任务1、符合政策生育:本校教师符合政策生育率达到 100%。2、节育“三查”:当年生育对象长效节育措施落实率达到 90%以上,40 岁以下已婚育龄妇女按要求参加两次“三查” ,参查率达95%以上,对已婚育龄妇女进行一次体检。3、宣传教育:有宣传资料,有宣传专栏,对干部职工培训,有宣传报道, “关爱女孩”行动落实。4、报表准确及时,管理对象个人信息档案齐全,目标管理责任落实,由专人负责。5、独生子女奖励政策落实。6、建立工作联系、协作机制,积极参与全县、全镇计划生育活动。三、工作措施1、凡聘用的

3、教职工,需持婚育证明到学校办理登记手续,已婚育龄妇女同时出具节育措施证明,一孩的要有上环证,二孩的要有结扎证(40 岁以上的可有上环证) ,属未婚的要与学校签订晚婚晚育协议。2、提倡晚婚晚育(比法定婚龄迟三周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 23 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优生优育;结婚登记后一周内应向所在部门报告,并持结婚证、户口本到学校造册建档,自觉执行计划生育相关规定。3、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的,应提前申请经审批后方可生育,一般间隔期间应当在五周年以上,否则学校给予适当的罚款。4、持生育证怀孕后,由于各种原因需终止妊娠的,应事先征得学校及上级业务部门同意(紧急情况除外) ,再怀孕时持计划生育服务证按相关规定重新办理生育证。5、已婚育龄妇女(包括男教工配偶) ,生育一孩的,产后满三个月(剖宫产的满半年)应首选上环;已生育二个子女的一方应首选结扎。如有特殊情况不宜上环或双方不宜结扎的必须出具医院的证明,经双方所在单位担保,校计生办批准后可采取其它节育措施。6、教职工按规定休婚假、产假、哺乳假或计划生育假应事先向所在单位申请,经批准后报学校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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