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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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共 8 页西华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行我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 (财教201319 号) ,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的通知 (财教2013219号) ,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的通知 (财教2013 220 号) ,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 (财教2013221 号) ,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 的通知 (教财20141 号) , 四川省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印发 的通知 (川财教 20141 号)以及四川省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印发的通知 (

2、川财教 20142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研究生为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的全日制在籍硕士研究生。第三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分为国家助学金、新生奖学金、学校奖学金、学校助学金、学业奖学金和国家奖学金六类。国家助学金是为了鼓励研究生勤奋学习,补助其基本生活支出,由中央财政和四川省财政共同出资设立的助学金。新生奖学金、学校奖学金和学校助学金是为了激励研究生勤奋好学,努力进取,促进优秀人才健康发展及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由学校出资设立的奖学金和助学金。学业奖学金是为了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优秀人才健康发第

3、 2 页,共 8 页展,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由四川省财政和学校共同出资设立的奖学金。国家奖学金是为了激励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的研究生,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的奖学金。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四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校办、监察处、计划财务处、科研处、研究生学院负责人和研究生导师代表任组员。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研究生学院负责具体实施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第五条 校内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简称“学院” ,

4、下同)成立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学院负责人、研究生工作秘书、研究生班主任、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代表组成。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具体实施本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的组织、初评等工作。第三章 奖励资助对象、标准及条件第一节 国家助学金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无固定工资收入的研究生。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 6000 元/生 年。第八条 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国家助学金资助资格:第 3 页,共 8 页1、录取类别为定向(含 2014 年之前录取的委培) ,且不能有效证明在读研究生期间无固定工资收入者;2、录取类别为非定

5、向,人事档案未按规定转递我校研究生学院且不能有效证明在读研究生期间无固定工资收入者;3、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暂未恢复学籍者。第九条 因不具备资助资格而未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的研究生,若已具备国家助学金资助资格,从具备资格之日的下月起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第二节 新生奖学金第十条 新生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校一年级研究生。第十一条 新生奖学金奖励标准为 5000 元/生年。第十二条 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新生奖学金奖励资格:1、通过破格复试录取者;2、未按学校规定足额缴纳学杂费者(已办理学杂费缓缴手续者除外,下同) 。第三节 学校奖学金第十三条 学校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校品学兼优、积极参

6、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的二、三年级研究生。第十四条 学校奖学金奖励标准为 3000 元/生年。第十五条 学校奖学金的申请条件(一)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第 4 页,共 8 页(二)学业成绩条件完成参评学年度(上一年 9 月 1 日至当年 8 月 31 日,下同)全部学习任务,所有课程成绩合格。应届毕业研究生申请学校奖学金,其学位论文中期检查结论还须为良好以上。(三)科研成果条件研究生申请学校奖学金须达到一定的科研成果条件(以所在学院发布的评选细则为准) 。(四)外语水平条件研究生申

7、请学校奖学金须达到一定的外语水平条件(以所在学院发布的评选细则为准) 。第十六条 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学校奖学金参评资格:1、未按学校规定足额缴纳学杂费者;2、参评学年度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3、参评学年度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者;4、参评学年度出现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并经查证属实者(详见西华师范大学关于加强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的实施意见 ) ;5、参评学年度受到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第四节 学校助学金第十七条 学校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校未获得当年学校奖学金的二、三年级研究生。第十八条 学校助学金资助标准为 3000 元/生年。第五节 学

8、业奖学金第 5 页,共 8 页第十九条 学业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校品学兼优、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的研究生。第二十条 学业奖学金分为三档,各档次的奖励标准为:一等10000 元/ 生年,二等 8000 元/生年,三等 6000 元/生年。第二十一条 申请学业奖学金的二、三年级研究生须获得当年学校奖学金(2014 年以前录取的研究生除外) 。第二十二条 学业奖学金的评选细则由各学院参照本办法中学校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制定。第二十三条 申请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出现本办法第十六条中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第六节 国家奖学金第二十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校品学兼优、科研创新能力或专

9、业实践能力突出的研究生。第二十五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 20000 元/ 生年。第二十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一)基本申请条件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须获得当年一等学业奖学金。(二)学业成绩条件参评学年度专业必修课成绩达 75 分(一年级研究生申请国家奖学金不受此条件限制) 。应届毕业研究生申请国家奖学金,其学位论文中期检查结论还须为优秀。(三)科研成果条件(达到其中一项即可)1、发表 C 类及以上核心期刊论文 1 篇;或发表省级刊物(增刊除外,下同)论文 3 篇;音乐、体育、美术学院学生,发表 C 类及以上核心期刊论文 1第 6 页,共 8 页篇;或发表省级刊物论文 2 篇。2、获国家专

10、利; 3、有独创性、重大发现或重要的技术革新,并产生较大经济效益;4、参加省级及以上学术竞赛并获得三等奖(含三等奖)以上者。研究生科研成果的有效性和级别以学校科研处认定为准,须是研究生在参评学年度以西华师范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或通讯作者单位) ,且以本人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学生为第二作者)发表的论文或其它科研成果(下同) 。(四)外语水平条件(具备其中一项即可)1、全国大学公共英语等级考试六级(具有过级证书或达到 426分) ,或全国高校英语专业四级及以上;2、全国大学公共英语等级考试四级(具有过级证书或达到 426分) ,且在省级刊物及以上用外语发表过学术论文。理科在 B 类及以上

11、核心期刊,文科在 C 类及以上核心期刊发表论文者可不受外语条件限制。音乐、体育、美术学院研究生,外语水平条件中的六级、四级要求相应为四级、三级。(五)实践活动条件(具备其中一项即可)1、参评学年度获得校优秀研究生、校优秀研究生干部、校优秀共产党员等;2、参评学年度被县(区)级以上报刊、杂志、电视等媒体以真实人物身份正面报道其活动、事迹者,或在活动中受到县(区)级以上政府表彰者;3、参评学年度参加省级及以上竞赛并获得三等奖(含三等奖)以上者。第 7 页,共 8 页研究生在 C 类及以上核心期刊发表论文者可不受实践活动条件限制。第二十七条 各学院可参照本办法中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制定本学院评审细则

12、。第四章 评审、发放及管理第二十八条 国家助学金、新生奖学金、学校助学金由研究生学院实行动态审核管理。国家助学金采取逐月发放方式,学校每年将分 10 个月(7 、8月除外)打卡发放至研究生本人。新生奖学金和学校助学金采取一次性发放方式,学校在每年 11月 30 日前打卡发放至研究生本人。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奖学金(含学校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和国家奖学金,下同)每学年评审一次,于 9 月下旬启动评审工作。评审工作采取研究生自愿申请、学院初评、学校审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1、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确定当年研究生奖学金名额分配方案,发布评审工作通知。2、研究生按学校当年评审工作通知要求,自愿提出申

13、请,向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提交相关评审材料。3、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获奖名单后,在本学院范围内进行 5 个工作日的公示。获奖名单经学院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后的获奖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 5 个工作日的公示。4、对研究生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及相关人员,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在受理申诉后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做出的答复仍第 8 页,共 8 页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5、学校按规定及时报送研究生奖学金评审相关材料至上

14、级管理部门备案。6、学校将研究生奖学金评审相关材料装入获奖研究生档案。7、学校向研究生奖学金获得者颁发国家或学校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8、学校在 11 月 30 日前将研究生奖学金打卡发放至获奖研究生本人。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否则,一经发现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三十一条 各学院应在评审工作开始前制定本学院的相关评审细则,在本学院范围内公开发布,并送研究生学院备案。第三十二条 2014 年以前录取的研究生不具备学校奖学金和学校助学金申请资格。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申请研究生奖学金,但已被用于成功获得某类奖学金的科研成果不可用于重复申报该类奖学金。未用于成功获得某类奖学金的成果(含科研成果、实践活动)可在申请该类奖学金过程中累计使用。第三十四条 学校原有研究生奖助相关办法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4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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