鄞州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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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鄞 州 区 中 小 企 业 公 共 服 务 平 台专 项 资 金 管 理 办 法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根 据 区 委 、区 府 关 于 2013 年 全 区 经 济 发 展 的 若干 政 策 意 见 (甬 鄞 党 发 20131 号 )和 关 于 印 发 2013 年 全 区 经济 发 展 若 干 政 策 意 见 实 施 细 则 的 通 知 (鄞 政 发 201317 号 )文件 精 神 ,设 立 “中 小 企 业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专 项 资 金 (以 下 简 称 专项 资 金 )。为 加 强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提 高 资 金 使 用 绩 效 ,根 据 宁

2、波市 鄞 州 区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鄞 州 区 财 政 专 项 资 金 管 理办 法 的 通 知 (鄞 政 办 发 2012206 号 )精 神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资 金 来 源 为 鄞 州 区 本 级 财 政 预 算 安 排 ,专 项 用 于对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的 扶 持 。第 三 条 中 小 企 业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的 补 助 ,遵 循 “政 府 引 导 、依 托 产 业 、注 重 服 务 、择 优 扶 持 ”的 原 则 进 行 。第 二 章 补 助 对 象第 四 条 在 鄞 州 区 注 册 的 ,并 在 鄞 州 区 经 济

3、和 信 息 化 局 (以下 简 称 区 经 信 局 )登 记 备 案 的 检 测 检 验 、设 计 研 发 、管 理 咨 询 、创 业 辅 导 等 各 类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和 创 业 基 地 (园 区 )。第 三 章 申 报 条 件 及 补 助 标 准- 2 -第 五 条 申 报 条 件 。申 请 鄞 州 区 中 小 企 业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补助 的 服 务 机 构 ,应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一 )在 鄞 州 区 行 政 区 域 内 ,经 工 商 管 理 部 门 注 册 登 记 、具有 独 立 企 业 法 人 资 格 的 机 构 或 实 体 ,注 册 资 金 不 少 于

4、 50 万 元 ;(二 )主 要 服 务 于 我 区 优 势 产 业 (主 要 是 “5+5”产 业 )、产 业集 群 或 小 企 业 创 业 基 地 的 中 小 企 业 ,满 足 中 小 企 业 的 共 性 服 务需 求 ,服 务 的 行 业 对 区 域 经 济 发 展 具 有 一 定 的 影 响 力 ;(三 )具 有 较 强 的 服 务 能 力 ,拥 有 独 立 的 工 作 场 所 及 与 所 提供 服 务 相 适 应 的 条 件 和 设 施 ;(四 )从 业 人 数 不 少 于 8 人 ,其 中 大 专 及 以 上 学 历 和 中 级 及以 上 技 术 职 称 专 业 人 员 的 比 例

5、 不 低 于 50%。第 六 条 补 助 标 准 。符 合 上 述 条 件 的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根 据 以下 的 标 准 进 行 补 助 :(一 )公 共 技 术 服 务 类 平 台 。分 离 或 新 建 的 平 台 一 年 内 服 务本 区 企 业 20 家 以 上 ,按 当 年 投 入 额 (仪 器 设 备 、软 件 、专 利 技 术和 场 地 改 造 的 实 际 支 出 额 ,下 同 )的 20%予 以 补 助 ,最 高 不 超过 20 万 元 ;运 营 一 年 以 上 的 平 台 一 年 内 服 务 本 区 企 业 50 家 以上 (技 术 研 发 类 平 台 20 家 以

6、上 ),取 得 相 应 服 务 收 入 200 万 元以 上 ,按 当 年 投 入 额 的 10%予 以 补 助 ,最 高 不 超 过 10 万 元 ;(二 )管 理 咨 询 类 平 台 。一 年 内 与 我 区 企 业 订 立 管 理 咨 询 合同 10 家 以 上 ,取 得 相 应 管 理 咨 询 收 入 100 万 元 以 上 ,且 获 得 被- 3 -服 务 企 业 书 面 好 评 率 90%以 上 的 ,按 当 年 为 我 区 企 业 服 务 取 得的 管 理 咨 询 收 入 的 10%予 以 补 助 ,最 高 不 超 过 15 万 元 ;(三 )创 业 辅 导 类 基 地 (园 区

7、 )。分 离 或 新 建 的 创 业 基 地 (园区 )一 年 内 入 驻 本 区 企 业 20 家 以 上 ,按 当 年 投 入 额 的 20%予 以补 助 ,最 高 不 超 过 20 万 元 ;运 营 一 年 以 上 的 创 业 基 地 (园 区 )一年 内 新 入 驻 本 区 企 业 20 家 以 上 ,按 当 年 投 入 额 的 10%予 以 补助 ,最 高 不 超 过 10 万 元 ;(四 )对 新 获 国 家 、省 市 级 中 小 企 业 公 共 服 务 优 秀 (示 范 )平台 (基 地 )的 ,分 别 给 予 20 万 元 和 10 万 元 的 奖 励 。第 四 章 申 报 程

8、 序第 七 条 符 合 条 件 的 平 台 (基 地 )于 10 月 初 ,提 供 以 下 材 料 ,向 区 经 信 局 申 请 补 助 资 金 。(一 )中 小 企 业 公 共 技 术 服 务 平 台 材 料 要 求 :1、鄞 州 区 中 小 企 业 公 共 技 术 服 务 平 台 申 报 表 ;2、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3、办 公 场 所 产 权 证 明 或 租 赁 合 同 (复 印 件 );3、主 要 设 备 清 单 ;4、运 营 机 构 人 员 名 单 及 学 历 和 职 称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复 印件 ); 5、2012 年 10 月 到 2013 年 9 月

9、平 台 服 务 本 区 企 业 汇 总 表 ;6、2013 年 9 月 份 资 产 负 债 表 、损 益 表 。2012 年 10 月 到- 4 -2013 年 9 月 技 术 设 备 、软 件 等 固 定 资 产 投 入 财 务 支 出 凭 证 (复印 件 ),运 营 一 年 以 上 的 尚 需 提 供 该 时 段 的 服 务 收 入 票 据 ;7、当 年 新 获 市 级 以 上 优 秀 (示 范 )服 务 平 台 证 明 文 件 或 证书 (复 印 件 );8、开 展 相 关 服 务 活 动 的 场 景 照 片 ;(二 )管 理 咨 询 类 服 务 平 台 材 料 要 求 :1、鄞 州 区

10、 管 理 咨 询 服 务 平 台 申 报 表 ;2、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3、办 公 场 所 产 权 证 明 或 租 赁 合 同 (复 印 件 );4、咨 询 机 构 人 员 名 单 及 学 历 和 职 称 (复 印 件 ); 5、2012 年 10 月 到 2013 年 9 月 咨 询 机 构 服 务 本 区 企 业 汇总 表 ,包 括 被 服 务 企 业 对 服 务 内 容 的 书 面 评 价 ;6、2013 年 9 月 份 资 产 负 债 表 、损 益 表 ,2012 年 10 月 到2013 年 9 月 期 间 ,与 本 区 企 业 签 订 的 管 理 咨 询 合 同 和

11、业 务 收 入发 票 ;7、当 年 新 获 市 级 以 上 优 秀 管 理 咨 询 机 构 证 明 文 件 或 证 书(复 印 件 );(三 )创 业 辅 导 类 基 地 (园 区 )材 料 要 求 :1、鄞 州 区 创 业 辅 导 类 基 地 (园 区 )申 报 表 ;2、机 构 登 记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2、已 建 标 准 厂 房 和 利 用 的 闲 置 厂 房 规 划 图 纸 (复 印 件 ); - 5 -3、产 权 证 明 或 长 期 租 赁 合 同 (复 印 件 );4、机 构 人 员 花 名 册 ;5、入 驻 企 业 汇 总 表 、入 驻 标 准 厂 房 或 闲

12、置 厂 房 内 小 微 企 业汇 总 表 、上 年 度 新 孵 化 规 模 以 上 企 业 汇 总 表 ;6、配 套 服 务 功 能 基 本 情 况 表 ;7、当 年 新 获 得 市 级 以 上 优 秀 (示 范 )创 业 辅 导 基 地 (园 区 )证 明 文 件 或 证 书 (复 印 件 );8、创 业 场 所 、公 共 配 套 设 施 和 开 展 服 务 活 动 等 图 片 资 料 ;相 关 政 策 文 件 、申 报 表 及 其 它 表 格 可 从 区 经 信 局 网 站()上 下 载 。第 五 章 资 金 审 核 和 拨 付第 八 条 区 经 信 局 收 到 申 报 材 料 后 ,会

13、同 区 财 政 、审 计 等 部 门 ,对 申 报 材 料 进 行 核 实 ,确 定 补 助 奖 励 资 金 后 报 区 政 府 批 准 ,经 公示 后 下 达 专 项 补 助 奖 励 资 金 文 件 。第 九 条 资 金 拨 付 程 序 。区 财 政 拨 付 给 各 镇 (乡 、街 道 )财 审 办 、园 区 ,各 平 台 机 构 可 凭 文 件 到 各 镇 (乡 、街 道 )财 审 办 、园 区 办 理 拨款 手 续 。 第 六 章 监 督 与 管 理第 十 条 企 业 在 申 请 认 定 过 程 中 如 隐 瞒 真 实 情 况 、提 供 虚 假信 息 或 采 取 其 它 方 法 骗 取

14、补 助 的 ,一 经 查 实 ,按 财 政 违 法 行 为 处- 6 -罚 处 分 条 例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除 追 回 已 补 助 资 金 外 ,处 该 单 位 两 年内 不 得 享 受 财 政 补 助 资 格 的 处 罚 。第 十 一 条 专 项 资 金 在 有 关 政 策 法 规 以 及 财 务 规 章 制 度 规定 的 范 围 内 使 用 ,做 到 专 款 专 用 ,并 接 受 审 计 、财 政 、监 察 部 门的 监 督 、检 查 。第 七 章 附 则第 十 二 条 除 另 有 规 定 外 ,本 办 法 所 涉 补 助 、奖 励 、资 助 资 金按 年 初 预 算 安 排 发 放 ,若 超 过 年 初 预 算 ,则 按 比 例 下 调 兑 现 标 准 。本 政 策 实 施 中 如 遇 上 级 政 策 调 整 ,按 上 级 政 策 执 行 。第 十 三 条 本 办 法 由 区 经 信 局 、区 财 政 局 共 同 实 施 ,并 负 责 解释 。第 十 四 本 办 法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 起 执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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