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扶贫互助社小额信贷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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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区扶贫互助社小额信贷章程社区扶贫互助社小额信贷章程 第一条本章程仅适用于 xx 镇 xx 社区在册 18 周岁以上(含 18 周岁)60 周岁以下户籍人口从事小额信贷业务。 第二条本扶贫互助社启动资金 30 万元,系财政扶贫投入。在保证财政扶贫投入资金保值增值的前提下,xx 社区户籍人口可以采取投入股金的形式参与扶贫互助社,以壮大资金实力。第三条本扶贫互助社产生的收益,一半用于互助社积累,增加资本总量;另一半用于弥补办公开支、支付工作人员报酬、股利分配。第四条本扶贫互助社只采取抵押贷款方式向 xx 社区户籍人口发放贷款。抵押物以房产证、土地证、林权证及其他有形资产为主。每一笔贷款均需落实业务

2、负责人,业务负责人承担连带责任,务必仔细把关,确保资金安全。业务负责人在审核贷款额度时,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能超过抵押物市场价值的 60%。当信贷资金发生风险超期半年债务人仍未偿还时,业务负责人无条件承担还款责任。超期一年仍未还本付息的,本扶贫互助社有权单独变卖或处理抵押物资。变卖所得扣除债务本息及变卖成本费用后的资金,全额退还给债务人;变卖或处理抵押物资所得资金尚不能偿还债务人债务的,本扶贫互助社有对业务负责人及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第四条本扶贫互助社信贷业务权限为 5 万元以下(含 5 万元) 。超过 5 万元的,需申请县级扶贫主管部门及金融主管部门批准。第五条本扶贫互

3、助社实行浮动贷款利率制度,月最低利率不低于千分之六,贷款期限一年之内。期满后仍有贷款需求的债务人,在结清本息的前提下可以申请续贷。如法定贷款期限内债务人未结清本息的,将实行累进利率制度,利率也进一步提高,但月利率最高不超过千分之一十五。第六条本扶贫互助社实行信用管理,债务人需自行到人民银行取得信用证明。对有信用不良记录的人员,本扶贫互助社一律不予放贷。第七条本扶贫互助社向债务人放款时,必须经业务负责人逐一审核签字。业务负责人在完善相关手续后再交工作人员审查,工作人员审查后再交社区扶贫互助社负责人签字,最后由乡镇扶贫互助社负责人(乡镇扶贫工作分管)签字。工作人员、社区扶贫互助社负责人、乡镇扶贫互

4、助社负责人重点审核业务负责人是否按章程办理、是否完善相关手续,对债务风险不承担连带责任。第八条抵押物资涉及夫妇双方的,信贷人需出示结婚证,并经夫妇双方签字认可;抵押物资涉及信贷人全体家庭人员的,所有家庭人员均需签字认可。第九条本扶贫互助社采取按期结息制度,每季度结息一次,在季度末必须及时结清。未按期结息的债务人,本扶贫互助社将按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计入债务人个人信用记录。第十条本扶贫互助社每年 12 月中旬或下旬召开一次理事会,法定的参加人员为理事会全体成员、全体股东、社区党支部村民委成员、乡镇扶贫社业务人员及扶贫工作分管领导。会议需对本年度互助社资金流向及收益情况作全面汇报,按照本章程规定及时处理收益资金,及时总结经验。会议还需详细制定下一年度的利率,对下一年度相关工作作出具体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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