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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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武汉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 一 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良好的校风校纪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为了引导学生成人成才,更好地为社会服务;为了加强对学生违纪处分工作的管理,做好违纪学生的教育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第三条 对违纪的学生,视其性质、情节轻重、认识错误的 态 度 分 别 给 予 纪 律 处 分 ,处 分 分 为 下 列 5 种 : 1、 警 告 ; 2、 严重警告 ;3、记过;4、

2、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第四条 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一年,一年内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可按期解除察看,有突出表现或先进事迹的,个人可提出提前解除察看的申请,由院务会讨论决定;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所在系考核,并按期提出察看结果及处理意见;对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间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留校察看期间不能休学,因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经学院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留校察看不满一学期休学的学生,自复学之日起察看期顺延一年,留校察看满一学期而不满一年休学的学生,自复学之日起察看期顺延半年。毕业时未解除察看处分者,不发给毕业证书,按结业处理;待察看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基层单位提供其思想工作表

3、现及意见,学院批准解除察看期后,方可换发毕业证。第五条 从重、从轻处理的情况(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从严从重处理1违纪后故意隐瞒,拒不承认,无理狡辩者;2违纪后串供、订立攻守同盟者;3在校外违纪,毁坏学院声誉,造成恶劣影响者;4曾违纪再犯者;5胁迫、诱骗或教唆他人违纪者;6对检举人、证人、调查人、处理机关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酌情从轻处理1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者 ;2能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错误事实;3被他人胁迫或诱骗者;4平时一贯表现很好,偶尔犯错误,且后果性质不严重。第六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要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有关办法中相类似条款给予处分;同时犯有

4、两种以上错误的,分别处分、合并执行,从重处理。第七条 凡受处分的学生,本学年内不得参加任何先进个人的评选,本学年内不得享受各种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减免学杂费、特困补助和其他方式的资助;是学生干部的,按程序免去其职务。2第二章 内 容第八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者1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有明显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的错误言论和行为;组织和煽动闹事、罢课、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社会秩序,张贴非法宣传品破坏安定团结者,开除学籍,触犯法律的,交司法部门处理;2被判处管制、拘役、刑罚或送劳动教养者,开除学籍;对被收容审查释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开除学籍(经审查属无辜者不在此列

5、);3被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第九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1作案价值在人民币 100 元(含)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100 元200 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200 元(含)400 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400 元(含)800 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800 元(含)以上的,开除学籍;2对凡是撬门扭锁、入室作案偷窃的行为,情节恶劣、影响极坏者,一律开除学籍;3对明知是赃物而购买,或为他人窝赃销赃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4对任何形式的敲诈勒索者(性质一旦确定)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屡教不改、金额大(400 元以上的

6、)、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开除学籍。第十条 无故旷课缺勤者1每学期旷课累计达 10-19 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2每学期旷课累计达 20-29 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每学期旷课累计达 30-39 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4每学期旷课累计达 40-59 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5每学期旷课累计达 60 学时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一条 考试、考查中违纪、作弊者1闭卷考试时,携带书籍、资料、草稿纸或将寻呼机、手机、电子辞典类工具带入考场,又不按要求集中存放,经提醒仍不改正者;或未按指定的座位就座,擅自更换座位者;或左顾右盼、交头接耳、擅自带走考卷及有其他类似情节者,按违反考场纪律论处

7、,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2考试时试图通过各种手段获取他人答题信息或为他人提供答题信息者;或不服从监考教师管理,扰乱考场秩序者;或为别人做假证及有其他类似情节者,按违反考场纪律论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3闭卷考试时,翻看书籍、资料,利用计算器存储的信息;或互对答案、抄袭别人的答案、为他人抄袭答案提供方便及其他类似情节者,按考试作弊论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4代替他人考试、或要求别人提供答案或替别人提供答案、或闭卷考试时携带书籍、挟带资料进入考场构成作弊者,按考试作弊论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5由他人代替考试、或偷窃考卷、或在考场内外使用寻呼机、手机等电子产品交流考试信息者,

8、按考试作弊论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6考试违纪或因作弊受处分后再犯或屡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37考试时作弊,虽未被监考或巡视人员发现,但事后查出并核实证据确凿者,给予相应处理。8属于其它作弊情节者,参照上述规定,给予相应处分。第十二条 肇事、打人、打架斗殴者1肇事用语言侮辱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2打人(1)动手打人尚未致伤他人,给予严重警告处分;(2)致他人轻微伤,给予记过处分;(3)致他人轻伤,给予留院察看处分;(4)致他人重伤,开除学籍; 3寻衅报复打人、持械打人,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4邀约、

9、策划他人打架或聚众斗殴为首者,未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伤他人者,开除学籍。5参与聚众打人或打架未动手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动手打人者,按本条第(二)款相应项从重处理。6为打架提供凶器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7打架后不通过组织解决而勒索财物者从重处理。8打人致伤者,除按上述规定给予处分外,均需赔偿受害者的医药费、营养费及其他损失,不按时赔付的从重处理。9为打架斗殴者作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参与打架并出具伪证者从重处理;第十三条 因管理工作对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寻衅滋事,威胁恐吓或侮辱、殴打,视情节及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公共道德

10、规范、伦理者1有流氓滋扰行为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2参与流氓团伙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3观看淫秽书刊、画报、录像;传播、制作、贩卖反动、淫秽资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4学生在校公共场所与异性交往中有不文明行为者,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5未婚同居或发生不正当性行为,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6从事或参与色情服务等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十五条 违反学院住宿管理制度者1影响他人休息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2未经批准晚归或夜不归宿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3凡未经批准在

11、校外租住房者,除责令其立即搬回规定寝室外,还给予警告处分;坚持不搬回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开除学籍;4在宿舍做饭,除收炊具集中管理外,给予警告处分;5在学生宿舍擅自留宿他人者,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46在异性宿舍留宿或留宿异性,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7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出租学生宿舍及床位,经劝阻无效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8在宿舍私存易燃易爆物品、管制刀具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9其它违反学生住宿管理的行为,视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十六条 损坏他人或公共财物者损害他人或公共财物以及侵犯集体或他人正当权益,除依照

12、学院有关规定,没收违纪物品或责成当事人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1故意损坏公物,除照价赔偿外,情节较轻,损失较小,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损失较大,给予留校察看处分;2乱拉乱接电线、破坏配电柜、私自烧电炉、热得快、电热杯及乱用大功率电器者给予警告处分;引起火灾者,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视后果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3故意损害学院建筑物、广播电视、电话、网络等通讯线路、家具、仪器、设备等公共设施者,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4乱涂、乱写、乱画、乱张贴、乱挂放、乱泼乱倒或故意破坏学院环境卫生者,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5攀折树

13、枝、翻越栏杆者,第一次批评教育,第二次通报批评,第三次给予警告以上处分;6偷看、窃取、删除他人的电子邮件,视情节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7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8在劳动、军训、实验、实习或毕业设计中违反安全制度及劳动纪律,或违反学院其他有关规定,给国家、学院、集体、个人造成浪费、损失或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9弄虚作假、骗取学院奖助学金、困难学生补助者,除追回全部款项外,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含)以上处分;10剽窃他人智力成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第十七条

14、 吸烟、赌博、酗酒者1严禁学生在校园内公共场所抽烟;严禁学生吸毒,违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2学生在校期间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赌博行为,除收赌资、赌具集中管理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3学生在校期间不得酗酒,违反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酗酒后肇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第十八条 严禁学生在校期间下江、河、湖、塘游泳,违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且其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第十九条 制作、伪造印鉴、图章或涂改、伪造、转借证件、证明,造成恶劣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条 扰乱公共场所或教学秩序者1在宿舍、食堂

15、、课堂或其他公共场所寻衅滋事,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或公共秩序,影响他人学习、工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52在公共场所哄闹,故意摔碎、敲打各种物品、设施等扰乱正常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造成重大损害或恶劣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含)以上处分;3无理取闹、拒绝、妨碍有关人员正常执行公务者,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4为他人作伪证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5煽动、组织聚众闹事,破坏学院正常生活、教学秩序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6未登记注册的学生组织或团体在校内擅自开展活动,对主要组织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16、;7未经学院批准,擅自以学生组织、社团或个人的名义举办跨校的大型学生活动或集会的组织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8策划、组织、参加非法传销、封建迷信、邪教组织等活动者,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9在校园内饲养宠物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有关网络管理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构成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一)从事违犯国家法令、法律的活动,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开除学籍处分。1在网络上发布具有明显反动政治倾向言论;2在网络上制作、复制、传播妨碍社会治安的信息,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3在网络上泄露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安全的各种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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