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足县教育委员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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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大 足 县 教 育 委 员 会 文 件足教安 20083 号大足县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大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 于 印 发 大 足 县 2008 年 春 节 期 间 燃 放 烟 花 爆 竹安 全 管 理 工 作 方 案 的 通 知 的通知各街镇乡教育管理中心、中小学、幼儿园,各民办教育机构,委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现将大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足县 2008 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足府办发20088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我委关于做好 2008 年元旦及春节期间安全稳定工作的通知(足教发2008 1 号)“在春节放假前要对学生集中进行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知识的宣传教育,切实

2、增强广大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自护能力”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切实做好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防止此类安全事故的发生。大足县教育委员会2008 年月 17 日主题词:转发 烟花爆竹 安全 方案 通知抄 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办公室,县安监局办公室,县领导中举、足幼、陈韬、李志、福海同志。 大足县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08 年月 18 日 印2足府办发20088 号大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 于 印 发 大 足 县 2008 年 春 节 期 间 燃 放烟 花 爆 竹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方 案 的 通 知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大足县 2008

3、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二八年一月十日主题词:公安 烟花爆竹 安全 方案 通知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纪委、县人武部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群团各部门,市驻县单位。打字:唐 校对:吕 (共印 38 份)大足县 2008 年春节期间3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切实做好 2008 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维护全县良好的燃放秩序,防止因燃放烟花爆竹引起重大火灾、爆炸和群死群伤等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障市民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确保春节期间

4、全县安全稳定,按照重庆市 2008 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渝办发2007349 号 )的 总 体 要 求 ,结 合 我 县 实 际 ,特 制 定 本 工 作 方 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强化安全管理和监督,按照“统一 领导,属地管理,部门监管,广泛宣传,群众参与,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的原则,充分发挥市民在城市管理中的主体作用,动员社会各方力量,认真做好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二、工作目标通过全县各级各部门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实现“禁放场所、禁放时段禁得住,重大危险源和零售网点、燃放点安全,不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重特大火灾和

5、爆炸事故,不死人、不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确保全县人民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新春佳节”的工作目标。三、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为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县政府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陈廷剑任组长,县长助理兼公安局长宋伟、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李光德任副组长,人武部、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安监局、县工商局、县供销社、县政府法制办、县教委、县交通局、县建委、县市政园林局、县贸易局、县质监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局、县林业局、县博物馆、县民政局、县国土房管局、县环保局、县公安消防大队等部门和单位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政府燃放办)于安监局,县政府

6、办公室副主任李光德兼任办公室主任,公安局副局长王勇任常务副主任,县安监局局长龙飞、4供销社主任陈其刚任副主任,相关单位抽调专门人员集中办公,县政府燃放办原则上与县“打非办” 合署 办公。(一)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职责负责全县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研究制定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方案;决定烟花爆竹销售网点布局;协调、督促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开展燃放烟花爆竹的宣 传 教 育 和 监 管 工作;组 织 有 关 职 能 部 门 开 展 综 合 执 法和 “打 非 ”工 作 ;研究解决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全县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考核,确保燃放安全管理各项措

7、施落实到位。(二)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职责按照“属地 监管、谁 主管、谁负责” 的原 则,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是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研究制定本地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方案;督促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 实 条 例 ,切 实 履 行 职 责 ,确 保 燃 放 安 全 管 理 各 项 措 施 落 实 到 位 。(三)部门职责根据条例规定和工作职责分工,县有关职能部门应认真制订具体工作方案,相互配合,形成合力、齐抓共管,确保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县公安局:负责许

8、可烟花爆竹运输和确定品种、数量、运输路线及有效期限;查处非法运输、携带和燃放不符合本县公布的烟花爆竹品种和规格的行为;查处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和地点违规燃放的行为;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制定全县消防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统计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火警情况并调查原因;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重点消防单位等禁放区域的看护;并积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查处、取缔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县安监局:负责审查烟花爆竹销售储存场所的安全条件,许5可烟花爆竹销售,监督检查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遵守销售许可规定的情况,查处烟花爆竹销售企业采购、销售不符合本县公

9、布的烟花爆竹品种和规格的行为;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县工商局:负责市场流通领域烟花爆竹的质量抽查和监督检查,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并负责对店堂门市开业庆典、饭店酒楼接纳喜庆酒宴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县供销社:负责按照重庆市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办法,做好全县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和销售布点工作,严格储存库房的安全管理,规范完善专营配送机制,配合安监、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做好市场管理和整顿。县财政局:负责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经费保障,同时对本单位和周边的禁放区域进行看护。县质监局:负责生产企业烟花爆竹质量的监督管理,做好对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的抽查,依法查处

10、不合格烟花爆竹产品。县交通局:负责烟花爆竹道路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员的资质管理,查处违反相关资质规定从事烟花爆竹运输行为。县市政园林局:负责组织市政设施维护、燃气及下水道、化粪池、园林绿化等相关单位落实责任,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消除安全隐患;组织指导相关单位在其重要设施设立统一标识并派人看护;负责组织清扫公共区域内的烟花爆竹残屑。县贸易局:负责组织指导大型商场、大型市场、加油(气)站、化学危险物品储存等相关单位,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落实重点目标安全守护措施。县委宣传部:负责制定全县燃放烟花爆竹安全教育宣传工作方案;组织新闻媒体做好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工

11、作。县教委:负责组织对全县中小学生开展宣传教育,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中小学校、幼儿园等禁放区域的看护。6县 建 委 :负 责 组 织 对 全 县 建 筑 工 地 外 来 务 工 人 员 开 展 宣 传 教 育 。县卫生局:负责制定全县伤亡救治应急预案,统计因燃放烟花爆竹导致的人员伤亡情况;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医疗机构等禁放区域的看护。县消防大队:负责制定全县消防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统计因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的火警情况并调查原因,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重点消防单位等禁放区域的看护。县环保局:负责对大气环境进行监测。县人武部:负责协调驻足部队的宣传教育,督促和指导驻足部队加强军事禁区和重要

12、军事设施的看护。县武警中队:负责在重点时段协助有关单位对重点地区、部队的巡逻、看护。县林业局、博物馆、民政局、供电公司、国土房管局等部门,分别负责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山林、苗圃、文物、敬老院、输变电设施、物业小区等禁放区域的看护。四、工作措施(一)严格实行“四定”和“六统一”,加强销售环节安全监管根据条例规定,我县烟花爆竹按照“四定” (定销售点、定时间、定品种、定区域)和“六统一” (统 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品种、统一价格、统一标识、统一管理)要求,由县供销社实行专营管理,公安、安监、工商等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各环节安全监管工作。1烟花爆竹销售网点设置。按照“保障安全、规范经营、总量

13、控制、合理规划、方便群众”的原则, 2008 年全县临时销售点的布局,由供销部门提出选点方案,于 2008 年 1 月 5 日前报县政府燃放办决定,根据县政府的布局决定,县安监局审核发临时销售许可证,工商局核发工商营业执照。对临时销售点经营户,除按统一规定收取安全风险抵押金、安全保险费外,免收其他办证税费。2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品种。按照“安全性能好、环保污染7小、观赏性佳”的原 则,2008 年春节期间我县允许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为:C 级和 D 级产品中的喷花类、线香类、旋转类、造型玩具类、小礼花类、爆竹类、升空类、组合烟花类,共 10 大类 242 个品种。允许销售、燃放的每件烟花爆竹

14、产品包装箱上均贴有县安监局、县供销社统一制作的防伪监封标识。3储存烟花爆竹数量。对具备安全储存条件的临时销售网点,面积在 2040 平方米的,最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量为 100件,低于 20 平方米的,最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量为 60 件。4县城城区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其余地区均为燃放区域。县城城区燃放时间从 2008 年 1 月 30 日(农历腊月 23日)至 2 月 21 日(农历正月 15 日),每日上午 7 时至次日凌晨 1时。销售公司配送时间:从 2008 年 1 月 25 日至 2 月 21 日止;销售时间:从 2007 年 1 月 28 日开始至 2 月 21 日(农历正月十五

15、)止。临时销售网点在许可期限满后,未销售的烟花爆竹由经营户交由专营公司按照合同规定处理。514 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二)严格执法,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1堵源截流,严查非法、伪劣、超规格烟花爆竹行为。从2008 年 1 月 1 日开始至 2 月 25 日止,政府燃放办要组织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进入大足的邮亭、雍溪、中敖、铁山、珠溪等主要交通路口,设立烟花爆竹安全检查站,采取定点检查与巡逻堵卡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对进入我县的车辆及人员的盘查,及时发现、查处非法运输行为。对有爆炸物品运输证的,认真核查烟花爆竹运输车辆、人员资质,并重点检查运输的品种、数

16、量、路线、时间等与运输证是否相符。从 2008 年 1 月 1 日开始至 2 月25 日止,要开展集中整治,坚决查处违法销售、储存的行为。对无证、无照的销售行为,要坚决予以取缔,并没收其烟花爆竹。对销售单位和零售网点采购、销售非法、伪劣、超规格烟花爆竹的,行政主管部门除采取行政处罚外,要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并由安监部门吊销许可证,列入“黑名 单” ,3 年内不允许申请经8营烟花爆竹。县供销社要加强专营公司的管理,防止销售网点隐秘采购、销售非法、伪劣、超规格烟花爆竹。对非法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在安监、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处罚的同时,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处以治安拘留、罚款或警告。县公安局要积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执法工作,依法查处、打击暴力抗法行为。对查处的非法烟花爆竹产品和不符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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