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电设备委托运行维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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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配 电 设 备 委 托 运 行 维 护 合 同合同编号: 委 托 方: 受 托 方: 签订日期 1: 签订地点: 1此处的签订日期应与签署页中的最迟签订日期保持一致。使用说明1. 本统一合同文本适用于公司各单位签订输变配电设备委托运行维护服务合同。2. 对于本统一合同文本中需当事人填写之处,如当事人约定无需填写的,则应注明“无”或划“/”。3. 对本统一合同文本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当事人均应在“特别约定”条款中进行约定,除此之外不得直接对合同文本进行改动。4. 有关本统一合同文本的其他使用说明见合同文本脚注。5.各单位合同承办人员应按照本使用说明起草合同,在合同开始内部审核或提交对方前应删除本使

2、用说明及合同文本脚注。I目 录第 1 条 总则 .2第 2 条 运行维护管理范围、目标及期限 .2第 3 条 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 .3第 4 条 受托方的权利和义务 .4第 5 条 运维费用和运行维护成本 .7第 6 条 陈述与保证 .8第 7 条 违约责任 .8第 8 条 不可抗力 .9第 9 条 争议解决 .10第 10 条 合同生效 .10第 11 条 合同附件 .10第 12 条 签订日期 .10第 13 条 份数 .10第 14 条 特别约定 .112配 电 设 备 委 托 运 行 维 护 合 同委托方: 受托方: 鉴于委托方拟委托受托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对委托方输变电设备进行运行维护管

3、理,且受托方同意接受委托。为明确双方在运行维护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 1 条 总则1.1 委托方负责指导、监督、评价受托方工作,创造条件支持受托方对委托方输变电设备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并向受托方支付输变电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委托费(以下简称“运维费用”)。1.2 受托方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电力监管条例 、 电网运行规则(试行) 、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 、 架空输配电线路管理规范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对委托方配电设备进行专业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第 2 条 运行维护管理范围、目标及期限2.1 委托

4、方委托受托方运行维护管理的资产范围包括 ,上述资产在本合同中统称为“目标资产” ,目标资产的具体情况见委托运行资产明细表 (附件) 。2.2 委托运行维护管理目标2.2.1 受托方保证目标资产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安全规范,符合以下运行规程和运行标准:(1) 架空输配电线路管理规范(2) 跨区电网生产管理规定(3)其他 无 。2.2.2 受托方应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确保委托方目标资产安全生产运行,努力降低生产运行成本费用,并达到3如下目标:(1)送电目标: 送电率 100% 。(2)安全目标: 保证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 。(3)运行可靠性目标: 运行可靠率 100% 。(4)运行管理目标: 。2.3

5、委托运行维护管理期限:委托运行维护管理期限共 壹(年) ,即:2012 年全年。第 3 条 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3.1 委托方的权利3.1.1 享有对受托方的目标资产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考评的权利。3.1.2 享有依法或依本合同约定,解除与受托方的委托关系的权利。3.1.3 审查批复委托目标资产年度综合检修计划、停电检修计划方案、技术改造计划及零购计划。3.1.4 审查批复受托方报送的检修、技术改造项目实施方案以及事故抢修方案。3.1.5 监督和检查委托范围内目标资产的运行管理情况,组织重大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负责监督、检查运行维护费和大修、技改、零购资金的使用情况。组织技改工程的审

6、计。3.1.6 对委托资产的报废、处置行为进行审核、批复。3.2 委托方的义务 3.2.1 根据本合同和相关规定向受托方支付运维费用。3.2.2 及时将有关大修、技改合同副本等资料移交受托方。3.2.3 负责组织重大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工作。3.2.4 对目标资产进行投保,当发生投保资产保险责任内事故时,负责同保险公司谈判赔偿事宜,受托方应提供配合。4第 4 条 受托方的权利和义务4.1 受托方的权利4.1.1 享有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委托方收取运维费用的权利。4.1.2 享有在遵守国家电力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的前提下,对目标资产开展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权利。4.2 受托方的义务受托方应按照委托方关于

7、目标资产运行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目标资产的日常维护、常规检修和事故抢修等工作,及时处理委托设备的运行问题,确保目标资产安全可靠运行,保证受托资产完好。4.2.1 受托方的运行管理义务(1)应全面贯彻执行电网运行维护的相关规章制度和甲方的有关管理规范。(2)应建立健全高效、严格的生产运行指挥系统,及时解决生产运行中发生的问题。(3)应按规定负责制订目标资产的现场运行规程,并报委托方备案。新建工程的运行规程必须在投运前 3 个月完成制订和审批工作。遇有设备和系统变动时,应及时修订现场运行规程。(4)应建立和健全目标资产中设备的技术档案,包括设备说明书、技术资料、重要设备的出厂试验等原始资料,设备投

8、运后的大修资料、重大技术改造资料,重大缺陷和事故情况等原始记录,历年的预试和维修记录等档案资料。(5)负责目标资产的技术监督工作,对设备状况及时做出评估,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意见,向委托方每半年提供技术监督总结报告。(6)应加强设备缺陷管理,按设备缺陷的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做好记录,并及时进行消缺处理:消缺时间不得超过目标资产运行管理规范的时间要求。(7)负责按委托方要求报送各类计划方案。负责测算委托范围内受托资产的运行管理费用,负责编制委托设备5综合检修计划、停电检修计划方案及各类资金支付申请等,并报送委托方审查。(8)应严格执行委托方安全生产及运行情况报告制度,及时上报事故、运行情况。发

9、生事故应迅速组织应急抢修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事故分析报告。每月 20 日前应将上月的“运行月报”报送委托方,月报内容包括送电量完成情况、巡视运行情况、检修消缺情况、主要事件及运行分析和线损、电压、可靠性等指标完成情况。(9)应定期召开生产运行分析会,对设备运行情况、存在缺陷和所发生的异常及事故进行分析。针对存在问题,及时提出具体改进或调整措施并予以实施。(10)应于每年 12 月 10 日前将上一年度生产运行总结报送委托方。(11)负责协助委托方与保险公司洽谈设备投保事宜;当发生目标资产损坏等保险范围内事故时,受托方应第一时间通知委托方,并负责做好抢险、现场取证、索赔资料收集,协助委托方进

10、行索赔谈判事宜。4.2.2 受托方的安全管理义务 (1)受托方是目标资产运行维护和缺陷管理的责任单位,是电力生产事故的归属单位。(2)受托方负责目标资产运行维护、修理、消缺和事故的统计、填报,按照电网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各项运行维护工作并承担安全责任。(3)应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调查和统计上报运行维护期内发生的人身、电网和设备事故,委托方按照有关规定对受托方进行安全考核。(4)应建立安全监察机构和安全监察体系;建立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保证体系;并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安全管理的例行工作,使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5)制订现场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加

11、强运行和检修工作的安全管理;加强对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和施工管理,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6)开展反事故演习,制订现场应急预案,健全应急6管理体系,编制并实施涉及重要客户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确保抢修队伍、工器具和备品备件准备到位。(7)严格执行上岗培训制度,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定期进行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和规程制度的检查、抽查。4.2.3 受托方的检修管理义务(1)受托方应按照国家电网公司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和相关规程中规定的时间和格式向委托方上报安全管理需要的各种报表、报告材料及计算机数据等。年终统计报表应于次年 1 月 10 日前报送委托方。(2)对重大检修项目,检修单位(部门)应编写施

12、工方案,制订施工的技术、组织和安全措施,并报委托方审定。(3)应负责制订目标资产的现场检修规程和现场预试规程,报委托方备案。(4)应按时编制目标资产的年度检修项目计划,并根据年度检修项目计划制订相应的实施计划。年度检修项目计划应根据设备健康状况、巡视及检测结果、检修周期和季节性预防工作的特点确定。次年的年度检修项目计划以及大修、技改和零购计划一般应于当年 9 月底前提出,并报送委托方。(5)加强检修施工的安全监督管理,杜绝各类人为责任事故。(6)年度检修工作完成后,应将设备检修工作总结包括检修内容、检修质量、费用使用情况和存在问题报委托方。4.2.4 受托方负责制订年度大修、技术改造计划及零购

13、计划,制订大修、技术改造项目实施方案以及事故抢修方案,并报委托方审定。 4.2.5 受托方负责目标资产大修、技术改造和零购的具体实施工作,技术改造和零购项目所形成的资产属委托方所有。受托方负责受托范围内的大修、技改、零购项目的招标、合同签订和执行。受托方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的合7同应报委托方备案。受托方应代表委托方负责履行委托方直接签订的大修和技改合同。4.2.6 受托方负责技改工程的各项费用分摊。4.2.7 受托方负责编制所实施技术改造、零购项目的成本核算和竣工决算草案和移交使用财产清册,并在项目完工后 10 日内(含本数)完成。协助委托方组织的竣工决算审计。4.2.8 受托方负责编制目标资产年

14、度运行及维护计划,报委托方审批后执行。4.2.9 受托方应根据委托方制定的目标资产委托资产财务与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办法进行会计核算和实物资产管理,并按委托方要求建立相应的固定资产备查帐簿和卡片,定期核对以确保帐、卡、物一致。4.2.10 受托方负责按要求向委托方报送运行维护费、大修、技改、零购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委托方要求的各类统计分析、专题性技术总结。4.2.11 受托方负责提出受托资产的报废、处置建议,经委托方审批后由受托方组织实施。4.2.12 经委托方同意后,受托方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国家电网公司的有关规定,开展新产品的试运行和生产管理工作。4.2.13 受托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做好有关工作,配合委托方或受委托方委托处理目标资产范围内的法律事务。第 5 条 运维费用和运行维护成本5.1 运维费用及支付5.1.1 委托方每年应向受托方支付的运维费用为人民币(大写) 陆拾万元整 (¥600000.00 )。5.1.2 付款方式:每年 11 月 25 日前,一次性支付。 5.2 运行维护成本及承担方式5.2.1 目标资产运行维护成本是指目标资产因正常运行必须的支出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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