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位标准及绿化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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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表二十三城市建设各项用地中绿地率控制用地类型 用地代号 绿地率()一类居住用地 R1 40R二类居住用地 R2 30工业用地 M 20-30仓储用地 W 20-30商贸用地 C2 20行政办公 C1 35C文教体卫 C3、C 4、C 5、C 6 35市政设施 U 15其它用地 按国家相关规范控制表二十五 配建停车场(库)标准表注:1) 、 自行车按 0.8 1.2 平方米/辆(地上)或 1.5 1.8 平方米/辆(地下)控制。2) 、机动车以小汽车计算标准按 2530 平方米/辆(室外)和 3035 平方米/辆(室内)控制。3)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出入口不宜设在主干道交叉点附近,且距离交叉口大

2、于 50米;自行车公共停车场的出入口应设在次干道和支路上。机动车公共停车位大于 50个时,出入口大于等于 2个;停车位大于 500个时,出入口大于等于 3个。出入口之间距离应大于 15米。自行车停车位大于 500个时,出入口不少于 2个; 停车位超过 1500个时,应分成10001500 个一组,每组有一对出入口。4) 、居住区内单行道和尽端式车道,长度不宜大于 120M,并应该设不小于 12M12M的回车场地。5) 、居住用地内设置相应的居民小汽车、通勤车等停车场(库)。社会停车位按每 100户 30车位考虑。序号 类 别 单 位 机 动 车1 高中档旅游(宾馆、招待所) 车位/100m 2

3、建筑面积 0.60.82 普通旅馆(招待所) 车位/100m 2建筑面积 0.50.73 饭店、酒家、茶楼 车位/100m 2建筑面积 0.91.24 主要外贸、金融、合资企业办公楼 车位/100m 2建筑面积 0.81.25 普通办公楼 车位/100m 2建筑面积 0.60.76 商业大楼、商业区 车位/100m 2建筑面积 0.60.87 购物中心 车位/100m 2建筑面积 0.60.88 肉菜、农贸市场 车位/100m 2建筑面积 0.70.99 体育场馆 车位/100 座 0.81.510 会议中心 车位/100 座 1.82.311 影剧院 车位/100 座 1.11.312 展览

4、馆 车位/100m 2建筑面积 1.01.313 旅游区、度假村 车位/1 公顷占地面积 3.35.314 城市公园 车位/1 公顷占地面积 1.82.315 医院 车位/100m 2占地面积 0.51.316 中学、技术学校 车位/100 学生 0.60.917 小学 车位/100 学生 0.50.718 幼儿园 车位/100m 2建筑面积 0.419 住宅 车位/100m 2建筑面积 0.40.820 市场区 车位/100m 2建筑面积 0.50.721 工业 车位/100m 2建筑面积 0.2二、建设规划控制(一) 、 开发强度控制1、规划中将住宅用地细分为组团,公共服务设施均统一安排以

5、适应市场和管理需要。居住建筑以多层及小高层为主,多层住宅以 4-6层为主,小高层住宅一般控制在 11层以下,高度不宜超过 40米。标志性建筑可建 1118层,但高度不宜超过 60米。2、低层住宅用地的容积率按 0.5-0.8左右,建筑密度 25%以内控制;多层住宅用地容积率按 1.5-1.8左右,建筑密度 30%以内控制;多层与高层住宅用地相混合的容积率在 1.5-2.2左右,建筑密度 30%以内控制;高层住宅用地的容积率按 2.2-2.6左右,建筑密度 25%以内控制。3、住宅区内中、小学的建筑应按教委的有关规定,一般中学按容积率 0.8-1.2左右,建筑密度控制在 25%以内,绿地率不低于

6、 45%;小学按容积率 0.8-1.0左右,建筑密度控制在25%以内,绿地率不低于 45%;幼儿园按容积率 0.6-0.8左右,建筑密度控制在 25%以内,绿地率不低于 45%;体育、医疗以及其他市政配套设施建设按国家有关规范控制其开发强度。4、公共设施用地容积率总体控制在 1.0-3.5左右,其中商业贸易用地容积率为 1.5-3.5左右,文化娱乐用地容积率为 1.0-3.5左右;根据地块面积大小相应调整,具体指标由地块开发控制图则详细规定。5、一、二类工业用地容积率 0.8-2.2,三类工业用地容积率 0.8-1.5。一类、二类工业用地内可配套建设一定规模的单身宿舍,但其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建

7、筑面积的 15%,其用地仍为工业用地;居住生活建筑与工业建筑之间的间距须按居住建筑的规定执行;三类工业用地及相邻地区严禁建设职工宿舍。工业地块的主要用途应以生产性活动为主,为了防止工业用地改变主要用途进行建设,生产性建筑面积应至少占地块总建筑面积的 60%以上,并对其主要附属设施建设控制如下:1) 、设置公交站点,划定行人过街横道。2) 、可以设置企业所需员工食堂、储物室、养护室、警卫室、自备诊所、陈列室、厕所,但其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的 7%。3) 、严禁在工业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圳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6、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其他性质建筑的间距均应

8、符合国家和江西省相关的日照、消防、交通、环保、卫生和市政管线的要求,旧城区中多层、低层住宅南北向日照间距不低于 1:1H,新城区中多层、低层住宅南北向日照间距不低于 1:1.1H;高层板式住宅南北向日照间距不低于 1:0.9H,且其最小值为 30米;高层塔式、点式住宅南北向日照间距不低于 1:0.6,且其最小值为 24米。7、套型比例控制:新建住房套型建筑面积结构比,套型建筑面积 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筑总面积的 70%以上;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用地面积的 70%以上。8、容积率的有

9、关特别规定:对于总面积大于 3公顷的大地块, 在开发过程中如进一步划分小地块(小于 1公顷)时, 其开发强度可按如下规定进行调整:(1)细分后小地块的建筑面积总和不得超过原大地块所规定的限度。(2)对于沿街道、城市广场等开阔地段的小地块, 其容积率可适当提高。为防止土地投机,开发地块必须满足最低容积率要求。若分期开发,首期开发的容积率不得低于 0.6。(二) 、建筑高度控制1、建筑高度既是地块开发强度的表征,也是城市空间形态的体现。2、规划对现状保留建筑的高度不作规划控制,该类建筑在本规划时效期内如需改造,改造后的建筑高度不宜高于现状建筑高度。3、根据城市设计概念,高度控制分为区域、界面和节点

10、三个方面,采取区间(设置建筑高度的上限和下限)和限高(只设置建筑高度的上限)二种方式。建筑高度区间是比建筑限高更为严格的控制方式,适用于城市景观更为重要的部位(如地标建筑、门户节点建筑) ,以确保城市形态的主导部位的确定性。4、根据城市空间设计,结合城市功能布局和开发强度确定城市中建筑的限制高度。除由于景观要求或城市地域识别要求而允许设置少量高层外,其余地段应严格限制高度。表二十:建筑高度等级、指标及应用范围5、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更多的考虑城市景观的要求,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1) 、沿主、次道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沿路一般建筑的控

11、制高度(H)不宜超过道路规划红线(W)和建筑退界距离(S)之和的1.5倍,即 H1.5(W+S)2) 、建设工程项目需修建围墙或临时建筑的,须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公共建筑,其临街面一般不应修建围墙、临时建筑,应以花台、绿化带等建筑小品作为用地边界的隔离带或隔离墙。沿建设用地边界建围墙的,其围墙型式应为透空型围墙,围墙高度不应超过 1.6米,且应后退道路红线不少于 1.5米。确有特殊要求的,可建封闭式的围墙、围墙外观应进行形式美化处理,有利于城市景观,墙高除满足规范要求外,一般不得超过 2.6米。(三) 、建筑退界控制1、为了更好的控制好建筑的退界,本次规划划定旧城区区域是

12、指由金莲山大道、中山路、梅国南路、东侧规划范围线所组成的区域;新城区是指除旧城区之外的其它规划区域,但对旧城区内剖分新增建设用地的区域本次规划照样将其划入新城区中。2、当道路沿线设有控制绿线时,沿线建筑按照控制绿线退界。当道路沿线没有控制绿线时,道路沿线的建筑退界按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最小距离控制表控制。相邻地块边界的旧城区建筑退界至少为 3m,新城区建筑退界至少为 5m,并且应符合有关的日照和消防标准。表二十一: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最小距离控制表建筑层数 建筑高度 用地类型低层建筑控制区 10 米以下 幼儿园、低层居住区等多层建筑控制区 20 米以下 工业用地、多层居住区、市政设施用地、一般地段

13、商 业用地中高层建筑引导区 40 米以下 行政办公用地、中/高层结合居住区等高层建筑引导区 60 米以下 重要地段商业用地、文化娱乐用地、地标建筑等注:1) 、表中 H指建筑物高度,W 指道路红线宽度。2) 、高层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是指主体部分的退让,其裙房退让按多、低层建筑退让要求控制(裙房高度小于 24米) 。3、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必须符合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及相关专业规范规定的要求。4、各类建筑物退让距离按下表建筑离界(用地红线)距离控制表规定控制,且不得小于最小距离。(M)退让距离(M)建筑高度(M)城市主要道路W32城市次要道路W=24城市支路18W20多、低层 H24 6 4 3高层 24H50 10 8 6旧城区 高层 50H100 12 10 8多、低层 H24 8 6 5高层 24H50 15 12 10新城区 高层 50H100 18 15 12宽线红路红线道路红线OA度(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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