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测仪表实验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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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电测仪表专业实验室制度批准:审核:初审: 编制: 设备管理部2011 年 01 月 05 日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的控制程序 1 目的 为确保检验、测量和试验数据的完整、准确、正确性,对用于证实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所有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的管理、校准和维护实施控制。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厂证实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的控制。 3.职责 3.1 设备管理部负责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控制的归口管理。3.2 设备使用单位负责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的使用、日常维护及保养。 4.工作程序 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的购置 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购置前,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零购计划,计划应包含设备名称、规格

2、、精度、数量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报设备管理部审核,并经主管副厂长批准。 购置计划实施由物资供应部负责。所采购的设备应确保满足检测任务所需要的准确度和精密度要求。 4.1 购入的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由物资供应部验证合格后准予入库。 按购置计划购入的设备发放前通知设备管理部建立台帐。使用前应组织校准,校准合格后方可发放。校准验收中发现不合格时退回物资供应部并由物资供应部按有关程序处理。 上级直接拨入的设备,由使用部门通知设备管理部,建立台帐。 设备管理部应建立全厂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的总台帐,各单位应建立本单位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的台帐,电气仪表专业应建立全厂电测仪表的总台帐。每年 12 月 3

3、0 日前,设备管理部应对全厂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验证其设备配备的合理性和维护使用的正确性,并做好记录。 4.2 年度检定计划的编制 4.2.1 具有计量器具的各单位依据台帐,每年 12 月 20 日前编制本单位下年度检定计划,并报设备管理部统计。 4.2.2 设备管理部汇总各单位检定计划,依据全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总台帐,编制全厂总的检定计划,并于下年 1 月 10日前报生产副厂长(总工程师)批准。 4.2.3 批准后的检定计划由设备管理部监督各单位按期完成。4.3 检定单位 执行检定的单位应是国家承认的省市技术监督部门或省电力科学研究院授权的单位。 4.4 检定 4.4.1

4、 全厂具有相应等级的电测计量器具的检定资格。 4.4.2 全厂电测计量器具由电气仪表专业检定室按照检定规程定期检定。由检定室按年度检定计划,下发技术监督预备通知单,各单位按通知单要求进行送检。 4.4.3 送检、强检计量器具 4.4.3.1 需送法定计量单位检定的计量器具,由生产部负责下发送检通知单。并监督按期送检。 4.4.3.2 经周检不合格品不准投入使用,已超过周检期限未进行周检的计量器具按不合格品处理,应予以封存,并做好记录和标识。 4.4.4 对不直接影响产品质量或量值传递无法追溯国家基准的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执行厂相关或校准的文件。 4.5 标识与记录 4.5.1 计量器具检定,

5、合格 应粘贴“合格证”标识,不合格品应粘贴“封存 ”或“停用”标识。 4.5.2 厂检定室检定的计量器具应按检定规程进行检定并填写检定记录, 检定记录至少保留一个有效检定周期。器具检定者应在被检计量器具上粘贴合格标识。 4.5.3 送检的计量器具合格后应有检定证书。 4.6 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使用前应检查其是否处于校准状态。当发现其偏离标准状态时应验证已检验结果的有效性,确认已偏离校准状态时应重新检定。 4.7 在标准室校验计量器具时,应该满足检定规程中规定的环境条件,在检定室校验现场的计量器具时应满足检定规程规定的适宜环境条件。 4.8 在搬运、贮存或使用计量器具时不应影响其精度和性能。4

6、.9 应防止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因调整不当而发生校准失效。 4.10 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报废时,对于 2000 元及以上的计量器具应履行固定资产报废手续。对于 2000 元以下的计量器具应填写计量器具报废申请单,经设备管理部批准后方可报废。报废设备由物资公司统一处理,并应注销其台帐。 5 质量记录 5.1 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台帐 5.2 检定记录 5.3 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年度检查记录 5.4 计量器具报废申请单 5.5 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 国电龙华延吉热电有限公司电测技术监督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电龙华延吉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电测技术监督工作,保证计量标准量值传递

7、的准确性、仪器仪表的检定、标准计量器具的配置、电能计量装置、测量系统和计量产品的验收、现场试验、基建调试、运行检修、技术改造等全过程的电测技术监督,根据国电龙华公司技术监控管理办法和国家、行业有关标准,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电测技术监督工作要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三条 电测技术监督工作的指导方针是:计量工作准确第一、修校工作质量第一、现场工作安全第一,使电测技术监督工作做到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第四条 电测技术监督的主要工作任务是:(一)组织对各类电测设备的定期检定、调整、修理和清点,确保主要电测设备调前合格率指标的完成;(二)监督电测标准计量装置综

8、合误差的测定,通过测试、计算和改进,确保传递校验标准的综合误差合格;(三)加强电量变送器、交流采样测量装置、超高压 CVT或 PT 以及其它新型电测设备的技术监督工作,保证计量准确、电量平衡一致;(四)搞好电测设备的日常管理,建立完整的设备台账,保存完整的仪器仪表检定记录,制定齐全的规章制度,完善计算机管理。第五条 依靠科技进步,采用和推广成熟、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提高电测技术监督的专业水平。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的生产性企业及上市公司和具有电力监控资质并受集团公司委托对发电企业进行技术监控管理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各单位应根据本制

9、度制定适应本企业具体情况的电测技术监督实施细则。第二章 监督机构与职责第七条 集团公司电测技术监督工作实行三级管理体制,第一级为集团公司;第二级为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第三级为发电企业。第八条 集团公司成立以副总经理为首的技术监控领导小组,下设技术监控办公室,归口管理集团公司的技术监督工作。集团公司技术监控领导小组及技术监控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为:(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电测技术监督的政策、规程、标准、制度、技术措施等;(二)组织制订集团公司有关电测技术监督的政策、规程、标准、制度、技术措施;(三)对各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和发电企业电测技术监督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四)负责制定集团公司电测技术监督

10、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集团公司电测技术监督网络,组织召开集团公司电测技术监督工作会议,布置全年电测技术监督工作;(五)制定集团公司电能计量标准规划,理顺量值传递关系,审核各发电企业最高计量标准器的购置计划,指导各发电企业标准设备的选型与购置,协助集团公司解决计量纠纷。第九条 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开展电测技术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为:(一)贯彻执行国家、行业、集团公司有关电测技术监督工作的指示和规定,布置电测技术监督工作的任务要求,监督、检查、指导并协助各发电企业开展电测技术监督工作;(二)协助当地计量办公室调解各发电企业有关的计量纠纷;(三)配合各级量值传递机构对各发电企业计量

11、标准建标的考核、复查和计量检定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四)负责关口电能计量装置中使用的电流、电压互感器的检定(含现场检验),负责关口电能计量装置中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压降测试;(五)负责关口电能计量装置的改造、竣工验收、故障查处和现场检验;(六)负责对有争议的关口电能计量装置进行技术鉴定;(七)组织召开各发电企业电测技术工作会议和电测专业会议,定期汇总并上报电测技术监督工作报表;(八)监督各发电企业执行标准器送检和仪表周检计划的执行,确保各发电企业重要电测设备的校验率和调前合格率指标的完成。坚持仪表抽测工作,检查各单位上报数据的真实性;(九)组织电测专业技术交流和培训,研究推广新技术;组织技术攻关,

12、解决发电企业生产中存在的电测计量关键课题;(十)对发电企业出现的电测专业技术问题提出技术改造方案,并监督实施。第十条 各发电企业必须建立健全总工程师领导下的电测技术监督网,并在生技部门或其他设备管理部门设立电测技术监督专责工程师,负责开展本单位的电测技术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为:(一)贯彻执行国家、行业、集团公司有关电测技术监督的指示与规定,建立健全本企业电测技术监督岗位责任制和其他各项制度、实施细则和技术措施等;(二)严格执行电测设备周检计划,确保电测设备校验率、调前合格率、标准设备完好率等指标达到上级要求。定期上报电测技术监督工作报表和计划、总结、专题报告等材料;(三)杜绝由于电测技术监督工

13、作失误引起的事故,消除影响电测设备安全的不利因素,建立健全量值传递校验的必要条件;(四)建立、使用、维护和管理本企业的电测和电能计量标准装置;(五)负责电测量计量器具的选用,编制电测量计量器具的订货计划;负责新购入电测量计量器具的验收;(六)开展电测计量器具的检定、修理和其他计量测试工作;负责电测计量器具的安装、维护、现场检验、周期检定(轮换)及抽检工作。管理各类电测量计量检定印证;(七)开展除企业贸易结算以外的其他电能计量装置的检定、修理、安装和维护工作;(八)配合电网做好本企业贸易结算用电能计量装置的验收、现场检验、周期检定(轮换)、故障处理等工作;(九)负责编报有关电能计量装置管理的各类

14、总结、报表;(十)电测量计量器具资产和电测量计量技术资料的管理;(十一)电测计量人员的技术培训及管理;(十二)实施计量新技术的推广计划和计量技术改造;(十三)确保计量标准始终具备有效期内的考核证书,计量检定员持有效检定员证上岗;(十四)解决本企业存在的电测计量关键问题;(十五)制订本企业计量人员的岗位培训计划并付诸实施,保证每年人均培训学时的完成;(十六)参加本企业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设计审查和安装调试过程中的电测设备技术监督工作。第三章 监督范围与内容第十一条 电测技术监督范围(一)电工测量仪器;(二)电测指示仪表;(三)电测数字仪表;(四)电测记录仪表;(五)各类电能表;(六)互感器;(

15、七)电量变送器;(八)交流采样(RTU)装置;(九)电测量系统的二次回路;(十)电测计量标准装置;(十一)电能计量装置;(十二)各类电测监督管理及技术档案。第十二条 周期检定发电企业应根据规程规定、发电企业机组大小修计划等制订出仪器仪表周检计划,严格按照周检计划开展仪器仪表检定,杜绝超周期检定现象。(一)计量标准器检定周期应根据规程要求进行周期检定,检定周期一般为 1 年;(二)等级指数等于和小于 0.5 级的仪表检定周期一般为 1 年,其余仪表检定周期一般为 24 年;(三)重要电量变送器检定周期为 1 年,一般电量变送器为 24 年;(四)110kV 及以上电压、电流互感器应具有一次性检定

16、证书;(五)关口及重要电能计量装置中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压降至少每二年测试一次,其他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电压降至少每四年测试一次;(六)交流采样(RTU)装置要进行全面检定,首次安装必须对遥测、遥信和遥调功能进行检定和调试;(七)各单位的电测最高标准器应按送检计划送检,做到无一漏检。第十三条 无检定证书或证书过期失效的仪器、仪表、检验装置等必须停用。第十四条 对被检设备出具检定证书或检定结果通知书的检定人员,必须持有国家电力公司或本地区电力集团公司计量部门颁发的检定员证书,未持证书者不得出具检定证书。第十五条 各发电企业要对电量变送器开展监督校验与管理,由各单位负责电测技术监督的部门组织或指定有关专业人员进行定期校验。第十六条 要消除下列计量差错,即:附件差错、接线差错、倍率差错、卡针卡字、电压互感器断保险、电流互感器开路、仪表短路、因标准有误造成大批表计误调返工、电容补偿线路上的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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