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上传人:nbwa****ajie 文档编号:31436182 上传时间:2018-02-07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3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1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 【颁布单位】 国家劳动总局【颁布日期】1978.07.11【时效性】有效【实施日期】1978.07.11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 职的暂行 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现对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各地在 试点中先行试办,并 请在试 点中,认真调查研究,提出修改补充意见,经审定后,在普遍实行暂行办法 时,再通知各地区、各部门统一执行。一、在军事系统无军籍的固定工人;各 单位一九六六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在国家计划以内的长期临时工,可以按照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办理。二、曾经当过干部的女

2、工人,退休时可按照暂行办法中有关女工人的退休条件 办理。三、患一期矽肺合并活动性肺 结核病的工人,符合 暂行 办法第一条第(三)项的年龄条件的,也可以退休,其退休费标准按照暂行办 法第三条规定办理。四、从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范围和工种名称,除过去已经批准的一些工种外,需要新增加的工种,由中央各主管部门会同卫生部提出,经国家劳动总局同意后实行;也可以由省、市、自治区的主管局,会同卫生局、 劳动局提出,上 报有关的主管部和卫生部审查,经国家劳动总局同意后实行。从事高温工作是指经常在摄氏三十八度和热辐射强度三卡以上场所工作。五、原劳动部过去已经批准一些部 门列为第一

3、条第(二) 项的工种(见附表),其他部 门如有与已批准的工种名称相同,劳动条件相同、专业性质相同的,也可以由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会同卫生部门提出,经同级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后实行, 报卫生部和国家劳动总局备 案。但是,其劳动条件应当与批准该工种时财的劳动条件相同。虽然工种名称相同,其劳动条件变化了的,就不应当列为第一条节和(二)项的工种。例如混凝土工原来是手工搅拦,现在已改 为机械搅拦的,就不 应列 为第一条第(二)项的工种。六、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无论是现在从事这类工作或者曾经从事过这类工作,都需要具 备下列是条件之一,才能够按照暂行办法第一条第

4、(二)项办:(一)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 计满九年的;(三)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地满八年。上述年限是指实际工作年限。但是,在计算连续工龄时,凡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三个月计算;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六个月计算。经常在摄氏零度以下低温场所工作的工人和常年在海拔四千五百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流动工作的工人,可以参照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工人办理;常年居住在四千五百米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工人可以参照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办理。七、暂行办法中所称“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是指经指定医院证明, 劳动鉴定委员

5、会确认不能继续从事原来的工作,也不能从事其他轻便工作的工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具体标准, 暂由省、市、自治区卫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市、自治区是否改为政府(以下同)批准后试行。八、暂行办法中所称“ 抗日战争时期”是从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起至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止;“解放战争时期”是从一九四五年九月三日起至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止。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是指:(一)参加中国共产党机关工作或者接受党的任务是实际从事革命工作的时间;(二)参加民主党派的机关工作或者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民主人士以社会职业为掩护而实际从事民主革命工作的时间;2(三)参加革命根据地、解放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权机关工作的 时间

6、;(四)参加革命军队及其所属单位工作的时间;(五)参加革命根据地、解放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团体的机关工作的时间;(六)参加革命根据地、解放区党政机关所属的企业、事 业单 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国营、合作社营、公私合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 时间;(七)因个人原因脱离过工作,以后又参加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应从最后一次参加工作时间算起;(八)起义人员参加革命工作的,起 义之日为参加革命工作的 时间;曾经资遣回家,以后参加革命工作的,从参加革命工作之日起为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九)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工人,重新参加革命工作之日 为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但是情 节较轻,并且经过单位领导批准

7、的,他 们受处分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 时间,也可以作 为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十)临时工转为固定工后,其在本 单位最后一次当临时 工的工作时间为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九、因组织原因中断过工作,以后又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人,退休时一般可以将前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并以此确定其退休待遇标准。例如:一九七八年六月份退休的工人,前后合并计算的工作时间为三十年,其退休待遇标准,可以按照一九四八年六月份参加革命工作的待遇 标准发给。十、按照本人标准工资计算退休 费、退 职生活费时,可以将地区生活费补贴,因工残废补助费与本人标准工资合并作为计算退休费的基数。原来享受地区生活 费补贴 的工人退休、退 职后,到没有地区

8、生活费补贴的地方居住的,计算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时,不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在内;如果从没有地区生活费补贴的地方退休、退职到有地区生活费补贴 的地方居住的, 计算退休 费、退职生活时,应当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在内。有保留工资的工人,退休、退职时, 其保留工资原则上不作为计算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基数,如有特殊情况,暂由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酌情处理。十一、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 项规定, “护理费的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其具体数额,由省、市、自治区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但是不要超过当地一般机械行业二级工的标准工资。十二、按照暂行办法第四条 规定提高退休费标准的,要经过批准。中央党

9、政机关及其直属的企业、事业单位,由中央党政机关征得单 位所在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 员会同意后批准;地方党政机关及其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省、市、自治区革命委 员会批准。十三、退休工人因住医院的伙食费和就医路费,由本人自理。因工残废的退休工人,旧伤复发必须到外县治疗的,需经负责发给退休费 的单位同意, 县级卫生行政机构批准。到外省治疗的,需经负责发给退休费的单位同意,省级卫生行政机构批准。他们的就医路费,由发给退休费的单位实据报销;住院伙食费,由发给退休费的单位补助三分之二。十四、退休、退职工人享受医疗待遇的报销手续,企业单位的退休、退职工人凭指定医疗机构的证明按照原工作单位在职工人的医疗待

10、遇,向原 单位报销;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的退休、退职工人,由居住地方的县、市辖区掌管公费 医疗经费的机关按照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现行办法办理。十五、退休工人去世以后,丧事处理,丧葬补助费和供 系亲属抚恤费,由发给退休费的单位,按照原 单位在职去世工人的待遇办理。供养直系 亲属的范围,按照 现行的 规定办理。十六、暂行办法第七条中 “按照现行的规定办理”,是指按照财政部有关差旅费的规定办理。十七、工人退休、退职的时候,退休、退 职当月的工资照发,从下月起改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退休、退职工人去世后,从去世下月起停发退休费、退 职生活费。十八、退休、退职工人因为违犯法纪

11、被判处徒刑的时候,在服刑期间应该停止享受各项退休、退职待遇,并且收回其退休、退职证件。服刑期满恢复政治权利后的生活待遇,由原发给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的单位酌情处理。十九、工人退休、退职,由原单位发给退休、退 职证。 证件由省、市、自泾区按照统一式样印制。二十、企业单位的工人退休、退职以后,如果支付费用的单位撤销或合并,其退休费、退职生活由撤销单位的上一级主管单位或合并后的单位继续发给。3二十一、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和军事系统无军籍的退休、退职工人,其退休 费、退职生活费,当年由原单位拨交退休、退职工人所在地的民政部 门发给,自下年起由民政部门列入预算支付。二十二、戴帽的地、富、反、坏分子,达到退休年龄的,可以参照暂行办法中有关退职的规定,作退职处理。二十三、按照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规定需要改变退休费标 准的,由 单位负责办理。如果原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由撤销单位的上一级主管 单位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办 理;没有上一级主管单位的,由 现在发给退休费的单位负责办理。二十四、暂行办法规定招收退休、退职工人的子女,是指工人退休、退职时符合招工条件的亲生子女和自幼抚养长大的养子、养女。二十五、工人退休、退职后需要招收的子女,原是城镇知识青年,现已是国营农、林、牧、渔场正式职工的,可以商调,国营农、林、牧、渔场应给 予照顾。在职工人死亡后,也可参照退休工人招收子女的原则办 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总结/报告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