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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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事故等级划分一般事故,死亡 1 至 2 人,重伤 1 至 9 人(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直经损 100 万至 900 万,上报市级,县级处理。较大事故,死亡 3 至 9 人,重伤 10 至 49 人,直经损 1000 万至 5000 万,上报省级,市级处理。重大事故,死亡 10 至 29 人,重伤 50 至 99 人,直经损 5000 万至 1 亿,上报国务院,省级处理。特别重大事故,死亡 30 人以上,重伤 100 人以上,直经损 1 亿以上,上报国务院,国务院处理。以上各条件为或的关系。符合一项即可定性。其它不同行业还有相应标准:一、火灾事故严重程度分类1996 年 11 月 11

2、 日由公安部、原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将火灾事故分为特大火灾、重大火灾和一般火灾三类。1、特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特大火灾:死亡 10 人以上(含 10 人,下同);重伤 20 人以上;死亡、重伤 20 人以上;受灾 50 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 100 万元以上。 2、重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重大火灾事故;死亡 3 人以上;重伤 10 人以上;死亡、重伤 10 人以上;受灾 30 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 万元以上。3、一般火灾事故: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燃烧事故,为一般火灾。凡在火灾和火灾扑救过程中因烧、摔、砸、炸、窒息、中毒、触电、高温辐

3、射等原因所致的人员伤亡,列入火灾人员伤亡统计范围。其中死亡以火灾发生后 7 天内死亡为限,伤残统计标准按原劳动部的有关规定认定。火灾损失分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两项统计,具体计算方法按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凡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都为火灾,所有火灾不论损害大小,都应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所有统计火灾应包括下列火灾:(1)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燃烧爆炸引起的火灾;(2)破坏性试验中引起非实验体的燃烧;(3)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4)车辆、船舶、飞机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飞机因飞行事故而导致本身燃烧的除外),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

4、。二、船舶交通事故分级标准1990 年 6 月 16 日交通部发布的第 16 号令船舶交通事故统计规则,船舶发生碰撞、搁浅、触礁、触损、浪损、风灾、火灾及其他造成财产和营业员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根据事故船舶的等级、死亡人数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将船舶交通事故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三、道路交通事故严重程度分类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 6 条规定,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根据公安部修订的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各类的标准如下: 1、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 1 至 2 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

5、不足1000 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 200 元的事故。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 1 至 2 人,或者轻伤 3 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 3 万元的事故。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 1 至 2 人,或者重伤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 3 万元以上不足 6 万元的事故。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 3 人以上,或者重伤 11 人以上,或者死亡 1 人,同时重伤 8 人以上,或者死亡 2 人,同时重伤 5 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 6 万元以上的事故。 四、 铁路行车事故分类1987 年 12 月 10 日铁道部颁布的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按照事故的性质、损失及对行车造成的影响,

6、将行车事故分为重大事故、大事故、险性事故和一般事故。(一) 重大事故1、客运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或爆炸,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构成重大事故:(1)人员死亡 3 人或死亡、重伤 5 人及其以上者;(2)机车中破 1 台;(3)动车、客车中破 1 辆;(4)货车大破 1 辆;(5)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 2 小时,或影响本列车满 2 小时。 2、其他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或爆炸,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构成重大事故:(1)人员死亡 3 人或死亡、重伤 5 人及其以上者;(2)机车大破 1 台或中破 2 台;(3)动车、客车大破 1 辆或中破 2 辆;(4)货车报废 1 辆或大破 4 辆(大破

7、2 辆折合报废 1 辆);(5)单线行车中断满 4 小时并影响其他列车,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 4 小时,双线行车完全中断满 2 小时。 3、调车作业(包括机车车辆整备作业)发生冲突或脱轨,造成下列后果之一时,构成重大事故:(1)人员死亡 3 人或死亡、重伤 5 人及其以上者;(2)机车大破 1 台;(3)动车、客车报废 1 辆;(4)货车报废 3 辆;(5)单线行车中断满 4 小时并影响其他列车,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 4 小时,双线行车完全中断满 2 小时。4、由于铁路技术设备、其他临时设备破损或货物装载不良,致使铁路技术设备破损,造成 2 款各项后果之一时,构成重大事故。(二) 大事故1、客

8、运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或爆炸,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构成大事故:(1)人员死亡 1 人或重伤 2 人及其以上者;(2)中途摘车或货车中破 1 辆;(3)重型轨道车报废;(4)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 1 小时,或影响本列车满 1 小时;(5)报废钢轨 200 米及其以上或钢筋混凝土轨枕 500 根及其以上。 2、其他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或爆炸,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构成大事故:(1)人员死亡 1 人或重伤 2 人及其以上者;(2)机车中破 1 台;(3)动车、客车中破 1 辆;(4)货车大破 1 辆或中破 2 辆;(5)重型轨道车报废;(6)单线行车中断满 2 小时瓶影响其他列车,双线之

9、一线行车中断满 2 小时,双线行车完全中断满 1 小时;(7)报废钢轨 200 米及其以上或钢筋混凝土轨枕 500 根及其以上。3、调车作业(包括机车车辆整备作业)发生冲突或脱轨,造成下列后果之一时,构成大事故:(1)人员死亡 1 人或重伤 2 人及其以上者;(2)机车中破 1 台;(3)动车、客车大破 1 辆或中破 2 辆;(4)货车报废 1 辆或大破 2 辆;(5)重型轨道车报废;(6)单线行车中断满 2 小时并影响其他列车,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 2 小时,双线行车完全中断满 1 小时;(7)报废钢轨 200 米及其以上或钢筋混凝土轨枕 500 根及其以上。4、由于铁路技术设备、其他临时设

10、备破损或货物装载不良,致使铁路技术设备破损,造成(2)款各项后果之一时,构成大事故。五、建筑工程重大事故等级评定建筑工程重大事故系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事故:1死亡 30 人以上;2直接经济损失 300 万元以上。(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事故:1死亡 10 人以上,29 人以下;2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以下,不满 300 万元。(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事故:1死亡 3 人以上,9 人以下;2重伤 20 人以上;3直接经济损失

11、30 万元以上,不满 100 万元。(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四级重大事故:1死亡 2 人以下;2重伤 3 人以上,19 人以下;3直接经济损失 10 万元以上,不满 30 万元。一、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新标准根据条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4 个等级。一般事故:造成 1-2 人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不含 10 人)重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较大事故:造成 3-9 人死亡,或者 10-49 人重伤,或者 1000-5000 万元(不含5000 万元)直接经济损失;重大事故:造成 10-29 人死亡,或者 5

12、0-99 人重伤,或者 5000 万元至 1 亿元(不含 1 亿元)直接经济损失;特别重大事故: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二、事故处理新规定根据条例,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4 个等级。同时,条例对事故发生后的上报时限和具体内容要求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

13、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条例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条例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

14、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条例同时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 2 小时。条例明确,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

15、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条例还规定,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 7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条例还规定,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

16、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一、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生产安全事故等级,是指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严重程度划分的事故等级。这种事故等级的划分,主要是为了便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分级管理。长期以来,我们一直把事故分成若干等级,并根据不同等级事故规定不同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要求。但不同时期和不同行业对事故等级的划分有不同的分级办法,如 1986 年颁布的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 64421986)将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定为特大事故,将一次死亡 I2 人事故定为重大伤亡事故。而后来我们在实际工作中,一般将一次死亡 39 人的事故称之为重大事故,把一次死亡 1 029 人的事故称之为特大事故,把一次死亡 30 人以上事故称之为特别重大事故。由此可见,过去对事故等级划分有些混乱。为统一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严重程度,明确规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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