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融资制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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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 日本 台湾中小企业融资制度分析田方(建筑工程学院)摘 要:当今世界,不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中小企业都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和社会经济中最活跃的因素。各国都在关注中小企业的发展问题。美国和日本作为世界上经济最为发达的国家,拥有较为完善的中小企业融资体系;而我国台湾地区享有“中小企业王国之美称”,有着中小企业发展的特色模式。上述国家和地区的中小企业融资体系与政府的金融政策对我国建立中小企业融资体系有着极大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中小企业 融资体系 融资结构 金融政策 Analysis of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 financing po

2、licy in America Japan and TaiwanTianfang(Civil Engineering Department)Abstract:In todays world, no matter in developed countries or developing countries,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have become an important pillar of the national economy and social economy the most active factor of that. All

3、countries pay attention to the development of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in the problem. The United States and Japan as the world economy in the most developed countries, has a perfect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 financing system; And our country Taiwan area as small and medium-sized e

4、nterprise kingdom laudatory name, ha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 development mode. The countries and regions of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 financing system and the governments financial policy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Chinas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 finan

5、cing system has great significance.Key words: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 financing system financing structurefinancing policy0 引言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已超过 1000 万家,占工商部门注册的工业企业总数的 99%,其企业总产值、利税总额和出口总额分别占全国企业总数的 60%、40%和近 60%,提供就业岗位占全国城镇就业岗位总数的 75%。提供的产品、技术和服务出口约占我国出口总值的 60%,完成的税收占我国全部税收收入的 43.2%,然而,中小企业所获得的

6、金融资源与其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作用却是极不相称的,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仍面临着较多问题,尤其是当前金融危机环境下中小企业“ 融资难” 问题成为制约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本文通过对美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中小企业融资体系的综合比较,为我国建立完善的中小企业融资体系提供参考。 1 美国中小企业融资制度 美国目前共有中小企业 2140 多万家,占全美企业总数的 99%,中小企业就业人数占总就业人数的 60%,新增加的就业机会有 2/3 是由中小企业创造的,中小企业的产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 40%。美国中小企业有很强的创新能力,一半以上的创新发明是由小企业实现的,小企业的人均发明创造是大企业

7、的两倍。美国的经济政策目标主要是创造一个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政府主要通过中小企业局制定宏观经济调控政策,引导商业银行和民间资本投向中小企业。此外,美国资本市场比较完善,金融制度安排市场化程度很高,金融工具种类繁多,即市场比较有效,因此美国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上,主要是政府引导民间资本投资中小企业,利用完善的法律制度和有效的资本市场配合政府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 1.1 完善的立法体系保障中小企业的发展美国政府为了扶植中小企业的发展,对上述政策从立法上加以规制,主要表现在下面的相关法律之中。1953 年美国出台了国家中小企业法 。1958 年对其进行了修订,其中规定了政府设立中小企业管理机构

8、,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管理和融资支持,1958 年美国国会通过了中小企业投资法 ,给小企业的投资者以低息长期贷款和减免税收等优惠,1958 年美国设立并通过小企业法案规定由政府成立中小企业管理局,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此后,历届政府又陆续制订了十几个维护中小企业权益的法律。主要包括中小企业政策法 、扩大中小企业输出法 、 中小企业投资奖励法等。这些法律都进一步加强了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1 。 1.2 建立中小企业资金援助制度美国成立了隶属于联邦政府的独立机构小企业管理局,且在各州设立了众多办事处和分支机构,主要职能是向小企业提供援助和咨询。小企业管理局的主要贷款形式有以下三种:(1)直接贷款。在

9、至少一家私人银行(在人口超过 20 万的城市则为至少两家)拒绝向小企业提供贷款或参加由小企业管理局担保的贷款时,小企业管理局可直接向小企业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 15 万美元,贷款利率低于同期市场利率。(2)协调贷款。根据“1958 年小企业投资法” 的规定,这种贷款由小企业管理局与地方开发公司和金融机构共同提供,包括地方开发公司贷款、小建设承包商贷款、季节性贷款、能源贷款、自然灾害贷款、控制污染贷款等等。(3)担保贷款。美国小企业法第 7 款第 1 条担保贷款授权小企业管理局向不能从一般渠道获得合理条件贷款的小企业所获得的贷款提供担保,即由小企业管理局向放款机构担保,而由后者提供贷款。如果贷款

10、逾期不还,由小企业管理局向放款机构担保,而由后者提供贷款。如果贷款逾期不还,由小企业管理局保证支付占贷款总额一定比例的款项。担保贷款占小企业管理局资金援助的绝大部分。一般其担保部分不超过贷款总额的 75%,若贷款在 10 万美元以下(含 10 万美元) ,则保证支付 80%。为鼓励小企业扩大出口,小企业管理局积极地为进入国际市场的小企业提供信贷担保,担保贷款额不低于 50 万美元,担保比例可高达 90%。另外小企业管理局还通过小企业投资公司向小企业提供间接融资。由上可以看出,美国小企业管理局实际起到了“最后贷款人” 的作用,是推动金融机构向小企业融资的重要制度保障。除了发挥“最后贷款人” 作用

11、外,小企业管理局对小企业融资的促进,还体现在督促商业金融机构执行与小企业融资有关的法律。主要依据是两部法律:一是公平信贷机会法 。该法规定:对申请贷款创办企业的个人或规模较小的借款企业不得实行歧视性政策。另一部是社区再投资法以及美联储的实施细则BB 条例 。根据该法与相关条例,美国的各类存款金融机构必须为所在社区的小企业提供融资,这是衡量其“社区再投资表现 ”的一个重要方面2。 2 日本中小企业融资制度 目前日本近七百万家企业中,约 99%为中小企业,它们集中分布于制造业、批发业、零售业和服务业。中小企业在带动出口和增加工业附加值等方面占据重要的地位,并为日本提供了近 4/5 的就业岗位。日本

12、金融体系是偏向银行融资,中小企业和大企业一样,外部资金的供给主要是来自银行,同时也有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并且直接融资具有不断深化的趋势。从总体上,日本企业的资金主要来源是银行贷款。日本中小企业融资模式的特征可以概括为间接融资为主、直接融资为辅的特点。 2.1 日本中小企业融资的立法保障 在日本,1963 年制定的中小企业基本法是战后日本制定有关中小企业政策的根本法律。它既表述了政府对中小企业培育的基本态度,中小企业的定义,又列举了政策项目,但对于项目政策的具体措施,则由各项专门制定的法律来规范。它是中小企业法律制度中具有“母法” 地位的法律。 90 年代泡沫经济崩溃后,在国内经济长期萧条形势下

13、,日本进入了战后最大的经济结构的转换期。随着制造业对国外投资的增加,中小制造承包业者也推向国外,特别是在亚洲地区融资。日本从中小企业现行领域的发展政策转向促进中小企业向新领域发展的政策。承继特定中小企业者事业转换对策等临时置措法的有效期,日本又制定了中小企业新领域进入等圆滑化法 (1993 年)以支持中小企业的融资。同时,由于制定促进结构转换的法律的必要性日益突出,制定了中小企业创造活动促进法 (1995 年) 、 新事业创出促进法 (1998 年) 。1999 年,日本还修订了处于上述中小企业政策“母法” 地位的 中小企业基本法 ,为中小企业融资保驾护航。 2.2 设立专职行政机构1948

14、年 8 月,日本设立中小企业厅,地方政府相应设置中小企业局,从而形成全国范围内的中小企业行政组织网,对中小企业的经营、管理、资金、技术等方面提供指导,并对政府部门制定的中小企业方针政策提出参考意见,反映中小企业的要求和希望,协调企业之间的矛盾,对中小企业进行宏观管理和支持,以此提高其整体经营水平的提高。 2.3 设立民间融资机构日本设立了大量的民间融资机构,主要有地方银行、互助银行、信用组合和信用金库等,其贷款对象为会员中小企业和所在地区的中小企业。为了改善这些民间机构的经营,国家允许它们建立全国信用联合会,使这些民间融资机构组成真正的全国性经营系统,在更大的范围内进行资金调剂并经营一些特别的

15、金融业务以获得额外的收益。另外政府还允许它们买卖公债、贴现票据、代理证券投资,甚至允许买卖金银。可见,这些民间融资机构与股份制相比安全性更高、经营成本更低,减少了全社会的金融风险。 2.4 政府为中小企业设立政策性融资机构由于中小企业规模小,贷款风险较高,融资数量有限,为了弥补民间融资机构的遗漏和不足,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日本在二战后相继建立了 5 个直接由政府控制和出资的为中小企业提供优惠贷款的融资机构。 (l)国民金融公库;(2)中小企业金融公库;(3)商工组合中央金库;(4)环境卫生金融公库;(5)冲绳振兴开发金融公库。 2.5 建立信贷担保系统日本全国各都政府县设有信用保证协会,在中小企

16、业从民间金融机构借贷经营资本时对债务予以保证,并由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保险金库对信用保证协会保证的债务进行保险。信用辅助制度的实行,可使担保协会分散 7080%的担保风险。依靠信用保证协会对中小企业进行担保的同时,另一个有利的配合机构是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信用保证协会是根据信用保证协会法设立的特殊法人,成立于 1953 年,它是以中小企业为基本对象,实施公共信用保证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其宗旨是通过信用保证提高中小企业的融资能力,促使其健康发展。而 1958 年日本政府出资 107 亿日元设立的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则对信用保证协会进行保险。具体做法是:当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如果企业不能提供相应的抵押和质押品,此时需要信用保证协会为企业提供担保。当信用保证协会对中小企业实行信用保证时,按一定条件自动取得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的信用保证保险。信用保证协会向保险公库缴纳相当于保证费收入 40%的保险费,当保证债务实际代偿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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