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教育学习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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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心得体会坚持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指导思想的新发展,体现了党执政理念的新飞跃。深刻认识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对于我们正确理解和把握普法依法治理的理论与实践,为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进而实现建设法制化社会的宏伟目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坚持科学发展观。深入持久地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自 1986 年开始,全国已经开展了 20 年的法制宣传教育,有效地提高了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也有效地提高了公职人员的依法管理水平,同时也有力地促进了全社会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协调发展。 “三五” 普法初期,党中央制定了依法治国方略,九届全国人

2、大二次会议又将这一方略写进了宪法 ,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的宏伟目标,从而揭开了我国法制建设的新篇章。当中国以法治国家的新面貌展示在世人面前时,人们永远不会忘记铺就这一道路的重要基石长期不懈的法制宣传教育。在依法治国这面旗帜下,地方依法治理、行业依法治理、基层依法治理三大工程建设也已初见端倪。如何促使各级政府进一步依法管理国家事务,行业部门依法管理经济文化事业,基层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依法管理社会事务,法制宣传教育仍然处于不可或缺的地位。因此,有计划地开展阶段性普法教育一刻也不能停顿,而“五五”普法的适时启动也成为必然趋势。 二、坚持科学发展观,树立“以人为本” 思想,逐步实

3、现普治工作的理念创新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是“以人为本” 。这就要求我们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因此, “以人为本” 的思想应当成为普法工作的重要基石。这就要求我们的普法工作者,逐步实现工作的观念创新,即由过去那种管理者、教育者的角色转变到服务者的角色上来;由过去那种依靠行政手段组织学法用法,转变到引导公民自己掌握运用法律武器上来。只有牢固树立“以人为本” 的思想,才能克服在以往普法依法治理过程中所出现的形式主义的弊端。对于专职的普法工作者来说,理念创新要体现在培养五种意识上:一是树立面向领

4、导机关的参与意识,使普法工作经常围着基层转,一切为着群众干。三是树立联系上下的“桥梁 ”意识,使上级普法工作的精神尽快下达,使基层群众对普法工作的要求尽快上传。四是树立沟通左右的“纽带”意识,逐步推动省与省、部门与部门、部门与地方之间的普治合作,使普法工作资源共享达到最大化。五是树立做好本职工作的主人翁意识,使普法工作跟上当地党委和政府中心工作的步伐。 三、坚持科学发展观,使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始终贯穿于普法工作的全过程 (一) 树立全面发展的意识,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放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政治文明建设的大系统中去加以把握。 1、处理好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

5、合起来。我们不仅要从理论上认识道德与法律的关系,而且要在实践上把握“法治 ”与“德治”的结合。市场经济既是 “法制经济”又是“道德经济 ”,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核心内容就是要全心全意地为绝大多数人民的最大利益服务。围绕树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持继承优良传统与弘扬时代精神相结合,尊重个人合法权益与承担社会责任相统一,注重效率与维护社会公平相协调,把先进性要求与广泛性要求有机联系起来,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和发扬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 2、正确处理依法治国与制约行政权力的关系。行政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国家行政机关管理政治

6、、经济和社会事务最重要的国家权力。由于行政权力具有管理领域广、自由裁量度大、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等特点,决定了它既是与公民、法人的利益最密切相关的一项国家权力,又是最动态、最容易滥用的一项国家权力。因此,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依法行政,而依法行政的重心则是制约行政权力。但是,我国实行的依法治国是自上而下的政府推动型模式,我国实行的经济体制改革也是自上而下的政府推动型改革,这就导致对行政权的依赖与对行政权的制约成为了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既缺一不可,又呈现一种复杂的态势。行政权犹如一把“双刃剑” ,如果我们只重视依赖行政权推进依法治国,而不重视规范和制约行政权,就可能带来一系列弊端,并最终使依法治国遭遇

7、挫折,使经济体制改革遭遇失败。因此,必须坚持依法行政,从严治政。 3、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中,要正确处理依法治理与综合治理、依法治理与精神文明建设的关系。依法治理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治理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作用、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但他们工作的侧重点不同,要求不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预防、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中起着重要作用,是依法治理工作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方面,其工作职能与依法治理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应理顺依法治理与精神文明建设、综合治理之间的关系,把几者紧密结合起来,同步推进,切不可割裂

8、开来。对国际法的认识国际法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以区别于国际私法或法律冲突,后者处理的是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的差异。国际法也与国内法截然不同,国内法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它调整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个人及其他法律实体的行为。国际法是西方世界的三重发展过程的产物:即中世纪的欧洲社会瓦解,进入近代欧洲社会的过程;近代欧洲社会向外扩张的过程;处在发展中的世界社会里,权力逐渐集中到数量迅速减少的主要世界强国手中的过程。国际法的造法方式国际法院规约第条将国际法的主要造法方式即国际法规则形成的方式归结为三:条约、国际习惯法和为各国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

9、。这已得到几乎是普遍一致的赞同。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各国主权平等,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禁止以武力相威胁和使用武力,以及民族自决原则等。条约:条约和其他经一致同意的协议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国际法主体可以通过它们(如果是国际习惯法不要求任何形式)宣布、修改或发展现行的国际法。它们也可以通过条约将尚未组织起来的国际社会转变为联合的或凌架于国家之上的全球性或区域性的国际社会。国际习惯法:实质上就是适用于尚未组织起来的国际社会的国际法。国际习惯法的构成有两个要素:普遍的或区域性的国家实践;这种实践为有关国家承认为法律。国际习惯法常常是以早

10、期条约的某些条款为其渊源,这些条款后来就被承认为法规。但是也有个别的国际法规则是由世界列强的大致相同的实践发展而成的。为各国所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只有在国际习惯法或条约法没有相应的规则与之平衡的情况下才起作用,所以它的造法作用是辅助性的。这种原则必须是一般的法律原则,而不是作用范围有限的法律规则;它还必须得到有相当多的国家(至少包括世界上所有主要的法律体系)的承认。在尚未组织起来的国际社会里的国际法:国际习惯法的主要规则可以概括为个基本原则:即主权、承认、同意、信实、公海自由、国际责任和自卫。主权:依照国际法,共处的各主权国家一律平等。它们只能对在其领域内的人和事行使管辖权,只有在特殊情况下(

11、如从领海到公海的紧追权或者报复权)才被允许对在其领域外的人和事行使管辖权。各个国际法主体除受普遍适用的国际习惯法的规则约束外,不经它同意,不得令其承担任何外加的国际义务。承认:承认的主要作用是,承认一个实体作为国际法主体而存在,或者承认它的首脑为该国的代表并希望与之维持外交关系。承认的主要形式是承认一个国家或政府在一块领土上行使事实上的或法律上的管辖权,简称为事实上的承认和法律上的承认。承认可以是无条件的,也可以是有条件的;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承认也可能并不是全面的,而只限于承认一群人为交战团体或叛乱团体,如果这些叛乱者事实上已经控制了该国部分领土。承认在原则上是可以自行斟酌决定的,

12、但过早地承认别国的交战团体或叛乱团体是和该国专有的国内管辖权不相容的,因而也是非法的。同意:国际法主体在订立协定时,在不损害第三者权利的情况下,可以修改和补充国际习惯法的某项规则或者为各文明国家所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遵循国际法的要求所作出的同意,为缔约双方确定了相互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经缔约双方同意所订立的协定,其中止、修改和终止也应经缔约各方的同意或默认。信实:在国际法发展的早期阶段,所谓信实主要是指不背信弃义。以后,信实的含意逐渐与公平合理、符合常识的要求一致起来。缔约双方或者应对自己的单方面行为负责的一方,必须恪守信义地解释和执行协定。公海自由:公海航行自由的规则不准许任何国际法主体占用公

13、海的任何部分。在和平时期,一个国家只能对有权悬挂该国国旗的船舶行使管辖权;而在战争时期,则可根据海战规则和捕获法规干扰敌国及中立国的航运。对于公海、公海上空和海床的利用,必须合理照顾其他国家的利益。海盗行为和贩运奴隶都是对公海的非法利用。国际责任:关于国际责任的规则要有两个前提,国际法主体的下属机构违反国际义务,构成了不法行为或国际侵权行为;这种国际侵权行为引起赔偿的责任。这些规则所规定的义务是独立于任何个别的国际法主体的意志之外的,但是它们是可以经过同意和默认加以修改,它们也可以用双方同意的规则规定类似国内刑法的那种处罚来加以强化,或者通过默认和不行使权利而予以放弃(也称消灭时效) 。自卫:

14、国际习惯法允许国际法主体对其他国际法主体的不法行为采取自卫措施,也可以对不受任何其他国际法主体保护的个人、船舶或飞机的行为采取自卫措施。自卫必须是迫不得已、刻不容缓的。只有为了击退即时的、紧迫的入侵才有权采取自卫行动。支配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各项规则相互作用的结果,又规定了一些次要规则和法定地位,其中最重要的有:领土、外交法及豁免、保护国外的侨民、贸易和航行自由、引渡和政治避难、国际权利与义务的继承。在有组织的国际社会里的国际法:在有组织的国际社会里,象国际联盟和联合国这样的机构是在各国一致同意和联合的基础上形成的全球性的综合性组织。它们对国际法的影响表现在三方面:经各成员国明示同意,对以国际法的

15、基本原则为基础的那些规则进行修改。例如联合国宪章限制了国际法主体按照国际习惯法可以以武力相威胁或者诉诸武装报复和战争的权利。通过联合国大会的决议对国际法的规则进行间接的修改,联合国大会虽然不是行使造法职能的机构。但是它的许多决议具有间接的修改,因为这些决议确定了国际法的新规则,如果联合国的大多数成员国和联合国的绝大多数主要机构都接受这些国际法规则,认为它们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那末,这些国际法规则迟早终究会过渡成为新的法律。对国际法作进一步的编纂和发展。国际法委员会作为联合国大会的下属机构,担负着编纂国际法的任务,但它同时也在开拓许多新的国际法领域。事实上,国际法委员会并未将下述两项任务即编纂国

16、际法(重申现行的国际法)和发展国际法,加以严格区分。除此之外,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国际劳工组织和海牙私法会议也曾分别就海洋法、国际劳工法、国际私法等专题完成了准立法性的起草工作。国际法在一些区域性集团的相互关系中,仍然是必不可少的。全民普法教育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地位、作用和意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使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是能够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的社会,是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社会。(一)、全民普法教育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前沿性、基础性工作。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必须发挥全民普法教育的前沿性、基础性作用1、从和谐社会的“法治”特征来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一个经济、政治、文化协调发展的系统工程,同时也是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以及和谐社会的历史过程。法治文明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法治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和谐社会首先是崇尚法治的社会,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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