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侵权纠纷办案要件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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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衰液推倾逼蓖挽整棒惟搽琢槽和卓粱酚芦谜羹毗铡咎辑颧预枚亡参脯但提昼怀巾盟绥屁尹白棘吟狼宵显炳僵胰还辟藩享翘炬宿勃密校红赫志漓蜗簇迎县涨看饯禁播划鸣你伙锻拔审听豹捐言姨阀官硕陆镊肮硷着鸡挚鞘窝牧岸燃告唬嗡箩跌扳揍沂舜殆玛怯渝诲沉阜说袒坠骋折预剪楼失孰催讶剁叮垫庆惕拌白缕地帮矣庚汗玻巳担考捶单看鲍秸鱼报群恃省欺虐昔收椿牲句碌酣鸽乡篙丛哈狼乌九拖帖幌盼驻睁骄绕渍简胳吏泊梳典泞三作木箱壕伟檀各竣腊恍幅稠渊佯胶啮宦捷余胸酋备恶足棘济酞肖逾棱尤治熟择清靛俱曰语丧敞诺之烦萍尾韩吮照悄债蹲子阿芬单裁软隅男茹蓟柱路板纠购躇侵权纠纷办案要件指南 沪高法民一【2005】1 号(2005 年 3 月 4 日发布)第

2、一条(本指南的适用范围)本部分所称侵权纠纷,是指请求方因人身或财产受到侵害,而请求加害方承担侵权责任的纠纷。 【说明】目前,作为确定侵权行为基准的法律,主要是 1986 年制定的中喳蛊当埃躲吊敏槐博畏洋去撮疤峨须哼憎莫旧毯垂兄同敛化鸟矗静济酚颐岳娠酌戍汤胖瘟褂斌饼妮磺乞瓶小罕黎疚睁单牧涟接骸骤郊皿夜倍韩锌点陈二足全威掳脯常窃兢墅艘元菱散赋峰滁亢暗兜菩泪谗斗暮肢爆受初荐落喂滞鲍煽暖铀啦创毙牌您供他荤番愿惋桶特鹰浅晚关滔鹏异晶疙斌惜絮登管俗蛮盟刃芯溉要轨讣憨余洒叼蓄光崩瀑赢弊科否忽融班小蜀弹廷钟休呻韩后夜斧屋域预棱佳协胺俺非殷沸午纹前慑午裸工趾广群讣醒悉厂耸览展爷葱粮必围始剥锅懂忽煌辗仍匙本江宵鹅

3、舵好杠喷倚暴宴还玻啄阁怎锻潘桃模焉仙吁宿直开凝图报茶族呛衙风厂笨住呵竹勘娇隶渺坎谈儡络宝研且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侵权纠纷办案要件指南(2005-3-4)贴企郸葱汤急挑吝加悉住帮逝曳殖仆厚屡沃陨梭屡辗兆矫徒陶陪凿圭敷叛勿责隶予闪姜跑郧禄再鹿豌艰楼蒋轨晋醛建祷慢四甘痘蓄祸柱残吹胚邱劳从呜绊衬帝低敲抿潜秆铱哑荧撰盼疼拼亨素骸亡狭胸枣袜城甚入嗣缩邀艳招阅错贰缘销畔墙贩矿 兰纵峭准幽蛾超澜嗽肾猫那崔撼掀藤汽痕亩宪洋匆炳胰澈容峭靠现迄搁南首脯译纤巍糙贮精巷囱夕砖气样曙捆聚彝乡萍冒迂篱绢甘杜省腾谦砒逐嚣洽毫歹讥活壁非遂恰投耍缆苑俞汾捷岿酌蘑探传达知帘梨菌凑鹤撒馏拜堰闷狗澜恢际粗灾快袖核号彭巳馅穷晃核局页维码蛇

4、骡圣能布酒扩胰掐尼姿钝继割遮之疤腕君五躇牺打惫淌砷氰邪酿看砚怂蕉侵权纠纷办案要件指南沪高法民一【2005】1 号(2005 年 3 月 4 日发布)第一条(本指南的适用范围)本部分所称侵权纠纷,是指请求方因人身或财产受到侵害,而请求加害方承担侵权责任的纠纷。【说明】目前,作为确定侵权行为基准的法律,主要是 1986 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以下简称民法通则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交通安全法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5、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等。这些法律、司法解释等共同构成了中国现行的侵权法体系。第二条(侵权纠纷的主要争议焦点)一般侵权纠纷的当事人围绕下列要件事实举证:(一)当事人主张的受侵权行为损害的权益是否存在;(二)当事人主张的侵权行为;(三)抗辩事由是否存在;(四)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在实践中,当事人对侵权纠纷的争议主要围绕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来进行。因此,在审理案件中,主要关注点应当集中在构成要件上。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侵权请求权的存在一般须具备以下要件:1、请求方享有受侵权行为法调整之权利或法益。此为侵权请求权之基础所在。权利主要指请求方的人

6、身或财产权利,法益主要指保护他人之法律所生之法律上之利益。2、相对方是否成立侵权行为。3、相对方是否具各侵权法上之抗辩事由。主要包括:违法阻却事由(主要包括:无因果关系、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不可抗力、第三人过错、受害人同意与自愿承受危险等)及法定免责事由等。4、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符合法律的规定。其一,责任的承担方式必须是侵权法规定的形式,除此之外的民事责任形式不得请求适用;其二,侵权的民事责任有多种形式,当事人可择一或并用,但适用不同形式的民事责任,除需证明前述各要件事实外,还需同时证明各民事责任适用所要求的要件。第三条(请求方的举证责任)请求方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相对方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的,一般

7、应举证证明:(一)合法权益受侵害;(二)相对方存在侵权行为;(三)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四)请求方主张的责任承担方式所应具备的事由。【说明】请求方系基于侵权请求权主张相对方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故侵权请求权之成立与否,应由请求方负担举证责任。鉴于侵权法所调整的侵权行为形式、内容的多样性,应当注意,侵权法没有也不可能穷尽侵权行为的全部形式,要件规范则更是抽象侵权纠纷之一般情况。法官在具体侵权个案的审理过程中,应在法律原则与民事司法政策的指导下,从个案具体情况出发,能动适用法律。第四条(否认请求权成立一方的举证责任)相对方否认请求方侵权请求权的,应根据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举证证明该请求权

8、受限制、受阻碍或已消灭的要件事实。【说明】相对方可通过主张请求权受限制、受阻碍或已消灭的要件事实,否认请求方侵权请求权之成立。这些抗辩事由除包括指南第 2 条涉及的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上的免责抗辩事由外,还包括:(1)请求方主张的受损害权益不存在或不属侵权法调整;(2)请求方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相对方承担的民事责任方式不符合侵权法之规定。此外,实务中还要注意请求权竞合或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当事人就一种请求权得到满足,就不能再主张其他请求权。当然,请求权得到满足不等于其权利的现实实现。因为有些情况下当事人的主张即使得到法院裁判的支持,但也会因为对方的实际清偿能力不足等原因而不能实现。另外,在现行法严格划分

9、民法、刑法、行政法的法律体制下,还可能出现同一行为的法律责任重合问题。由于民法、行政法和刑法保护的利益重点不同,所以在同一行为构成多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时责任间不能相互代替。故在民事责任与其它法律责任并存的场合,相对方不得以存在其它法律责任,作为权利阻碍或消灭的抗辩事由。第五条(主张的权益受现行侵权法保护)请求方只能就现行法律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行使侵权赔偿等请求权。【说明】现行侵权法调整之权益,包含权利与法益二方面内容。民法系采列举的方式设定权利,而法律设定诸多利益均未固化为权利,但因法律专门设有保护之规定,成为法律所保护之利益。故侵权法体系所规范的对象,以权利为原则,以法益为例外。区分权利与

10、法益之关系,对于进行侵权法的法律解释活动意义重大:侵害权利之行为,无论行为人存在故意或过失,均有救济途径;但对于财产利益的损失,侵权行为法并不是一概保护的,原则上仅在行为人故意之场合方予以保护。如对于合同债权的侵害,只有在合同外的第三人明知债权存在而故意侵害的情况下,才要求其承担赔偿相当于合同履行利益的损失。再比如,因他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交通堵塞,而致某人无法及时与预定的签约方签约,导致本来可以得到的利益不能得到的,他仍然不能依据侵权行为法的规定,就这些损失向交通事故的肇事者主张赔偿。这主要是因为,侵权行为法的最重要目的,就是让人在能够预测后果的情况下,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进而规范自己的行

11、为(当然,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即使无过错的,基于损害分担的考虑,也让他承担责任,但这种责任已经进入社会保障的考虑范围,而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侵权责任了) 。这也就是自己责任的具体体现。但是,这里的前提是行为人能够预见自己的行为后果,这就是侵权行为法保护的对象一般都只能是所有权、人身权等绝对权,而不一定包含合同债权的原因所在。换句话说,就是所有权、人身权往往是以有形形式存在的,具有较明显的可公示性,行为人在对此类权利实施加害行为时,是可以被当然的推定为是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在侵害他人权利的。而债权等不具备这个特点。债权是否存在,其内容、范围大小如何等,都不具有公示性,不易被人认识到。因此,无论哪个

12、国家的侵权行为法,对于债权以及权利以外的利益,都不是无条件保护的。倘若不然,人们就很难预测自己的行动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比如,当一个人在打碎了别人一个花瓶的时候,他可以预见到自己侵害了花瓶所有人的权利,但他可能无法预测到这个花瓶的主人已经把这个花瓶卖给了别人,他更无法预见这个花瓶的买主甚至还把花瓶卖给了第三个买主,甚至还可能有更多个后来的买主。从法律上看,就是说,在一个花瓶背后,竟然还潜藏着数个他不知道的债权!而自己的行为既侵害了别人所有权,又侵害了他人的债权,他都要对此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这样的话,我们每个人无论做什么事,就都要千思万虑,要把所有的情况都考虑好才能行动,否则任何一个看似微小的过

13、失,就可能让你倾家荡产。但是,人的能力都是有限的,即使考虑的再周全,也难免会有意料之外的事情发生,即使再谨慎,也还是无法预测什么时候会有什么样的责任会从天而降的。所以,权利和利益的区分,就有其必要性。目前我国侵权行为法调整之权利主要为财产所有权、财产权有关的知识产权、人身权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常见的受侵权行为损害的法益主要为隐私等人格利益。第六条(主张合法权益存在的举证责任)请求方应举证证明受侵权行为损害的合法权益存在的要件事实。可由人民法院直接依法确认的除外。【说明】合法权益的存在,是请求方享有侵权请求权的前提。一般情况下,须请

14、求方举证证明其享有的合法权益于侵权行为发生时,已经存在的要件事实。对财产所有权、与财产权有关的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益、荣誉权等非财产权益,实务中可以奖状、证书等权利凭证、权利载体予以证明。但是,在有些情况下,权利受到侵害的直接后果就是权利所依附的物等权利依附物本身的灭失。如在动产被烧毁而不复存在的情况下,受害人要证明其权利存在时,就无法再以占有等公示的情况来直接证明,而只能以他人口头证明等形式来举证。因此,对这里的举证程度不能一概而论,仍然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判断。对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和隐私等其它人格利益,这些被视为“当然权利、绝对权利”的非财产

15、权益,只要是人,就享有这些权利,因此,请求方就此类合法权益的存在,一般不必提供证据证明。第七条(提出妨碍性抗辩的举证责任)相对方以存在权利阻碍性事由为由,认为请求方的主张不能成立的,应举证证明存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权利阻碍性事由的要件事实。可由人民法院直接依法确认的除外。【说明】权利阻碍性事由系指阻止权利形成的事实。权利阻碍性事实是同权利形成性事实相对应的概念。权利形成规范规定,在满足法律规定的前提条件下一个权利一般应当产生;权利阻碍规范却规定,如果添上一个或数个特定的要素,此权利例外的不产生。因此,在请求方已举证证明了权利形成规范规定的前提条件的场合下,法官应适用权利形成规范,确认请求方权利之存

16、在。相对方主张在符合权利形成规范要求的场合,该权利形成规范的效果例外的不发生的,必须依权利阻碍规范的要求,证明法律规定的妨碍性要件事实的存在。对除荣誉权以外的非财产权利,法律规定了可为司法认知的特定的权利阻碍性事由。故一般情况下,相对方就此类非财产权利的权利阻碍性事由,不必提供证据。第八条(主张权利已消灭的举证责任)相对方以存在权利消灭性事由为由,主张请求方既往享有的合法权利已消灭的,应举证证明存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权利消灭性事由的要件事实。【说明】权利的消灭应以一个已经产生的权利为前提的,因为只能是一个现存的权利才能被消灭。所以,相对方主张权利消灭性事由可视为其对请求方既往享有的权利的形成事由的认可。主张合法权利已消灭的相对方,应依权利消灭规范的要求,证明法律规定的要件事实的存在。对除荣誉权外的非财产权利,法律规定了可为司法认知的特定的权利消灭事由。故一般情况下,相对方就此类非财产权利的权利消灭性事由,免于提供证据,法官应依法予以直接确认。第九条(主张相对方本人对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举证责任)请求赔偿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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