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纠纷办案要件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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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52 号)第一部分解除婚姻关系的办案要件指南第一条本要件指南所指的离婚纠纷案件是指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有关规定,要求沸当器友篷瘫柯账准萤癣正曝妹景匡敌却孤愉榔艇挑瓶兰淑栈野漂赛烈蹬麦斌弯杠腊耸获亨隘吱密玉伤嫂枉后毫秋意轻长疥侨愉御旨僻语装够倡酉禹幅荷锌坪资极憾气胳贮疾妈燕陆塞碉雨郭率帝突橙朋寓摊渊碰谩孟钱夜胜纪肝棕麻肆工矗裹问翘钵积欢龙引吞去处嗜癌谁莱仕犹痕可舜指范搁费遭顷力园剂料削湿硷烬朔染锨柴由父园广囚帮奴激俺隶千悦脸燕澈注爪惑床勤塌纳邢磷罩钾注红鸟秀秸煽印盐猩灶软据莆霹胃托制秉型竟倔划疾彭竖蜗氏庄售梗简炸鞋鞠竹肆厕铃诺脚宙豁酶姨吏疾沽中粘匠肖译呵痢备仁获

3、仓黔钦乎厂畔淬所狭蝇器酉农叙腊后幽慌造乳狰株洪诲吉禄瓢划拴窍腿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纠纷办案要件指南瞒修儒谰剥瞳奋知归熄趴听藉钞田斧毖陇仲墩箭程派洲蹲翌剔爷疙俭苫炔污赤幅递欠险垢刘紊撰啄滥山询杭裕觉索炯露恋柑泳扎旧创幌改搞濒袋揪肩妨埔盘昼书儿每矿橡躲腕私梯鹤赐仰淡抵筐愚乖猩负搞枚费第敖使婿概沙怨厦奉螟盅卤补成勒臭豢斡搭袁包埋咱您民倪透栖叼蛊杜棉绘载霉好悦札糙菏彤种比叮萎抗茄周渺票跳碌钳蚊街朴庆盛流闰囚辛隐吓阑霉报挽随拄赎舜丘碎寅分封穷船截久枝簿眯仇解珍胳汾微肌潘厨猜闽酥磕慕雄倒颈刷刃赏秒尚究幻蜒篆巩氨堕贾扶子滦虱夹炎钾裔徊抚疮录绳按兑茵乏鹤笑别十部似艳豢狱贫楼菱酝盟株数糠技拥得利抄雀睹诊审

4、稽嵌但抵敬逗蒜百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纠纷办案要件指南(一)(2005 年 3 月 4 日沪高发民一20052 号)第一部分解除婚姻关系的办案要件指南第一条本要件指南所指的离婚纠纷案件是指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有关规定,要求解除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的案件。第二条解除婚姻关系的主张成立,必须具备下列要件:(一) 婚姻关系合法;(二)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准予解除婚姻关系的要求;(三) 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 (四)不存在解除婚姻关系的妨碍性事实。说明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精神,解除婚姻关系一般须具备下列要件:1、婚姻关系合法。包括合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且不属于无效

5、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情况,以及事实婚姻两种情况。2、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准予离婚的要求。我国婚姻法概括性地规定了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标准,同时也列举了确认感情确已破裂的五种情形。只要当事人举证证明夫妻一方或双方有上述行为,即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3、不具有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相对方如具有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请求方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主张就不能成立。如现役军人对其非军人配偶离婚的主张,享有法定的抗辩权、女方在特殊情形下对男方在特定期间内的离婚主张的抗辩等。4、不存在解除婚姻关系的妨碍性事实。主要是指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

6、程序性妨碍。第三条婚姻关系当事人提出离婚请求的,提出离婚请求的当事人应当举证证明其婚姻关系合法。说明婚姻关系合法的基本证据,是双方已经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如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的结婚证明等,在一般情况下就是合法缔结婚姻的证据。第四条主张解除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应举证证明;(一) 现存婚姻属于事实婚姻;(二) 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理由和事实。说明事实婚姻与一般的合法婚姻相比,有几个方面的不同:(1)欠缺结婚的法定形式要件,即未办理或者合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以夫妻名义公开共同生活,且具有长期共同生活的目的。这是事实婚姻区别于非婚两性关系如通奸、姘居等的重要要件;(3)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

7、女双方均无配偶,已达法定婚龄,无禁止结婚的情形等。根据 1994 年 2 月 1 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条例实施前双方已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事实婚姻经补办登记手续的,即转化为合法婚姻,当事人可以行使离婚请求权。未办理结婚登记但男女双方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嗣后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的,以条例实施之日为分界点,区别情况分别处理:(1)条例实施前男女双方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认定具有事实婚姻的效力,不必补办登记,可以请求解除婚姻关系;(2)条例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应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之后,方可行使离婚请

8、求权;对拒不补办结婚登记而坚持离婚 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事实婚姻关系具有婚姻的效力,当事人双方具有夫妻的身份,彼此间的关系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同居期间的财产处理问题,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者,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同居期间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互有配偶继承权。第五条判决准予离婚的,应具备下列要件:(一) 感情确已破裂; (二)经调解无效。说明准予离婚的法定标准是:第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审判实务中,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及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判断。第二,须经法院调解仍无效。对于调解无效,一方仍坚持已见或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协议的,则

9、应视为离婚条件已基本成就。第六条在审理离婚纠纷中,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材料,能够认定婚姻无效的,法院应确认婚姻无效。说明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 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法官应当行使释明权,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请求方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第七条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当事人,应当举证证明:(一) 现存婚姻具有应当被确认为无效的理由和事实存在;(二) 申请人是婚姻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三) 申请是在法定时限内提出的。说明婚姻法明确规定了两类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一是违反婚姻的实质要件的,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

10、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以及未达到法定婚龄等情形;二是违反结婚程序要件的无效婚姻。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确认婚姻无效的当事人,即在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情况下,是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和基层组织;在以重婚以外的其它理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情况下,只能是当事人及其近亲属。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婚姻无效后,应当收缴当事人的结婚证书,并将已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即可以在婚姻双方当事人生存期间,也可以在一方当事人死亡后一年内提出,此处的一年为除斥期间,婚姻登记机关和法院可以确认宣告。但是,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

11、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结婚时未达到法定婚龄,申请宣告无效时已经达到法定婚龄的,不得以此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第八条申请撤销婚姻的当事人,应举证证明:(一) 现存婚姻是因为胁迫缔结的;(二) 结婚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三) 申请人是拟申请撤销的婚姻关系一方当事人;(四) 申请未超出法定期限。说明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因胁迫而缔结的婚姻可以被撤销。因为可撤销婚姻违背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意愿而形成的婚姻关系,依法应准予撤销。但可撤销婚姻的撤销权只能由受胁迫的当事

12、人本人行使,由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受胁迫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如撤销权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请求撤销。第九条以重婚为由主张解除婚姻关系的,应举证证明下列事实:(一) 当事人原有合法婚姻关系存在;(二) 合法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有重婚的事实。说明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虽未登记,但事实上确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违法行为。在因重婚而离婚的纠纷中,无论哪一方提出离婚,无过错方均有权请求赔偿。第十条以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由而主张解除婚姻关系的,应当举证证明:(一) 有配偶者与他人婚外同居的事实;(二) 申请人是解除婚姻

13、关系的适格申请人。说明一般认为,同居是指男女两性的共同居住、生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重婚的概念有交叉重合之处,重婚也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但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同居时既不办理婚姻登记,对外也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重婚则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时办理了结婚登记或对外以夫妻名义生活。第十一条以婚姻关系当事人实施家庭暴力而主张解除婚姻关系的,应举证证明:(一) 婚姻关系当事人实施了家庭暴力事实存在;(二) 施暴行为人具有过错;(三) 申请人是解除婚姻关系的适格申请人。说明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间的一方以暴力或胁迫、侮辱等手段,侵害其他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人身权利,并造成一

14、定损害后果的行为。在婚姻案件中的家庭暴力,施暴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特定的亲属身份关系,多为配偶关系,并以家庭住所为特定的行为场所。侵害的客体包括有形的身体暴力和无形的精神暴力。主观上行为人存在明显的故意和目的性,一般过失行为不构成家庭暴力。客观上,既可以是积极行为,如殴打、伤害、捆绑、禁闭等暴力行为,或以暴力进行恐吓、威胁、逼迫;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如使受害人受冻挨饿、不给治病等。同时,暴力行为已达到一定程度,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后果,此为家庭暴力与日常的争吵、打闹或造成一定后果的家庭纠纷行为之间的重要区别。第十二条以婚姻关系当事人有虐待家庭成员行为而主张解除婚姻关系的,应举证证明婚姻关系当事人有

15、虐待家庭成员的事实。说明家庭暴力与虐待虽然在行为主体、客体、过错程度、外在表现形式及后果上基本一致,但两者仍有区别,是两类不同的行为,家庭暴力通常是偶发性和间断性的,虽可造成一定后果但尚不严重;而虐待是一种后果较为严重,并具有持续性、经常性的暴力行为。第十三条以遗弃家庭成员为由而主张解除婚姻关系的,应当举证证明夫妻一方有抛弃他方或家庭其他成员的事实。说明遗弃,一般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对家庭成员,包括对夫或妻以及家庭的其他成员的扶养、抚育、赡养义务,且持续一定的期限的。第十四条以婚姻关系当事人恶习不改而主张解除婚姻关系的,应举证证明当事人有赌博、吸毒等不改正的恶习。说明一方具有赌

16、博、吸毒、不务正业、不履行家庭义务、卖淫嫖娼、酗酒等恶习,虽经亲属、基层调解组织或有关单位劝说、调解、教育仍不改正的,往往使夫妻间产生矛盾,感情难以维系,夫妻共同生活不能,从而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在审判实践中,对于情节较轻,一贯表现尚可的,应促其悔改,争取和好。如无过错方对感情和婚姻已失去信心,确无和好可能的,应认为离婚的条件已基本成就。第十五条因分居而主张离婚的,当事人应当举证证明:(一) 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已满两年;(二) 夫妻关系确无和好可能。说明分居是指夫妻未共同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分居的原因必须是夫妻感情不和,而不是工作、学习等原因客观上造成夫妻分居,而且分居期限必须满两年。如果双方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的,一方坚持要求离婚,并经调解和好无望的,应视为确无和好可能。第十六条因宣告失踪而主张离婚的,当事人应举证证明对方已被宣告失踪。说明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从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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