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防火要求技术交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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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现场防火要求技术交底工程名称: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交底部门 交底人 施工期限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接受交底班组或员工签名:交底内容:1各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施工总平面图,施工方法和施工技术均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2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用火作业,易燃可燃材料堆场、仓库、易燃废品集中站和生活区等区域。3施工现场夜间应有照明设备;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无阻,并要安排力量加强值班巡逻。4施工作业期间需搭设临时性建筑物,必须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施工结束应及时拆除。但不得在高压架空下面搭设临时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物品。5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更新,保证完整好用。6

2、在土建施工时,应先将消防器材和设施配备好,有条件的,应敷设好室外消防水管和消防栓。7焊、割作业点与氧气瓶、电石桶和乙炔发生器等危险物品的距离不少于 10m,与易燃易爆物品的距离不得少于 30m;如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隔离措施。8乙炔发生器和氧气瓶的存放之间距离不得少于 2m;使用时两者的距离不得少于 5m。9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焊割设备上的安全附件应完整有效,否则不准使用。10施工现场的焊、割作用,必须符合防火要求,严格执行“十不烧”规定:1)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上海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的人员,不准进行焊、割作业;2)凡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作业,

3、未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进行焊、割;3)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得进行焊、割;4)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得进行焊、割;5)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未经彻底清洗 ,排除危险性之前,不准进行焊、割;6)用可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音、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飞溅到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7)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8)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前,不准焊、割;9)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在作业时,不准焊、割;10)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而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之前,不准焊、割。11施工现场用电,应严格执行市建委施工现场电气安全管理规定 ,加强电源管理,防止发生电气火灾。12冬季施工采用保温加热措施时,应符合以下要求:1)采用电热法加温,应设电压调整器控制电压;导线应绝缘良好,连接牢固,并在现场设置多处测量点。2)采用锯生石灰蓄热,应选择安全配合比,并经工程技术人员同意后方可使用。3)采用保温或加热措施前,应进行安全教育;施工过程中,应安排专人巡逻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补充作业指导内容:注:见参考文献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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