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质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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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1. 定义以下词语除非另有所指,在本合同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1.1 借款人是指 。1.2 贷款人是指 。1.3 合同一是指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 年第 号贷款合同。1.4 合同二是指甲方与贷款人签订的 年第 号保证合同。1.5 合同三是指甲方与借款人签订的 年第 号担保服务合同。2. 鉴于2.1鉴于合同二的约定,甲方为借款人在合同一项下的借款提供担保。2.2在此,乙方同意并确认以其对 的应收账款向甲方提供反担保,经与甲方协商一致,签订以甲方为唯一质押权人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反担保质押合同。3.质押标的23.1质押标的乙方用作质押的标的为:乙方对 的应收

2、账款。3.2 质押标的的详细说明见附件一的质押标的清单。3.3 乙方保证作为质押标的的应收账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过诉讼时效。4.质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及数额4.1甲方按合同二约定向贷款人承担担保责任所支出的全部费用;或合同一无效或合同二无效后,甲方应对贷款人承担民事责任而支付的全部赔偿金。4.2 合同三项下借款人应向甲方支付的报酬及其利息、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 4.3 甲方为实现质押权所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 保全费、差旅费、 执行费、评估 费、拍卖费等费用。4.4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应由乙方支付的费用,事先由甲方垫付的包括但不限于财产保险费、公证费、登记费、过户费、鉴定

3、费等费用。5.取得许可或审批5.1按照法律规定,如乙方以本合同第 3 条约定的质押标的出质应取得第三人同意(许可)或应通知第三人或应取得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登记)的,乙方有义务获得第三人同意(许可)或通知第三人或取得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批准(登记)并承担因此支出的全部费用。5.2乙方怠于履行本合同第 5.1 规定的义务或虽已经履行但未获得成功的,应当承担合同不能成立或者不能生效的全部责任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包括律师费在内的一切损失。36.质押标的的价值确定6.1 质押标的所列应收 账款金额的确定应由乙方说明,并经债务人 承诺(以出具承诺函的形式),再经甲方确认方可。6.2 如甲方有理

4、由怀疑质押标的的真实性或价值,有权指定/ 委托/ 申请有关机构/部门调查/评估/核实,如质押标的的真实性或价值与乙方陈述不符,调查/评估/核实的费用由乙方承担。6.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有理由认为质押标的所列应收账款金额减少,可能影响甲方权利的,可以指定/ 委托/ 申请有关机构/部门对所列应收账款金额再次调查/评估/核实,如质押标的所列应收账款金额减少, 则调查/评估/核实费用由乙方承担。7. 质押登记、记载或备案7.1 依照法律规定, 乙方 以第 3 条约定的质押标的出质,必须办理质押登记, 质权才能够成立并能够对抗第三人,故乙方承诺在本合同成立后 7 日与甲方办理完毕质押登记并承担相应

5、的费用。7.2 完成质押登记后,登记机关出具的完成质押登记工作的证明及质押权人权利证明等由甲方保存。7.3 乙方怠于履行本合同第 7.1 规定的义务或虽已经履行但未获得成功的,致使合同不能生效或者不能对抗第三人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包括律师费在内的一切损失。8. 质押标的处分8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乙方承诺不向 收回或以其他方式如抵销债务等主张本合同项下质押的应收账款;甲方有权以自己名义直接向 收回或以其他方式如主张本合同项下质押的应收账款。48.2 质押标的处分8.2.1 发生以下情况,甲方 有权在其未履行合同二的担保责任前,提前处置质押标的并将处置所得价款扣除处置费用

6、后予以提存:乙方被法院裁定宣告破产或依法解散;发生质押标的贬值的可能;发生质押标的毁损、 灭失的可能。8.2.2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处分质押标的,以清偿已经到期的质押担保债务:()乙方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或经延期后仍未履行债务;()甲方已经按合同二约定代乙方向贷款人履行了还款义务;()乙方未履行合同三约定的给付担保服务报酬的义务;( 4 )乙方未履行按本合同约定应承担费用的义务。8.2.3 甲方处分质押标 的所得价款,应先充抵处分过程中支付的费用,剩余部分用于清偿担保债务,偿还担保债务后还有剩余的,如还有未到期的抵押担保债务,应将剩余部分提存,否则,甲方应将剩余部分退还给乙方。8.2.

7、4 甲方处分质押标的的方式是指直接向 收回本合同项下质押的应收账款或以其他方式直接向 主张权利,也可与 协商以其它合法方式实现权利;甲方亲自处置质押标的时,乙方应给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8.2.5 甲方对本合同项下质押标的的处分权利包括部分处分权和全部处分权。9.协助义务5一方行使本合同规定的权利或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应予以协助。10.陈述与保证10.1 乙方保证对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标的享有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权利, 该权利不存在瑕疵,债务人 对质押标的不存在任何抗辩权。10.2乙方保证提供的与质押标的有关的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10.3乙方保证依本合同设立的质押权 不会受到任何

8、限制。10.4 乙方保证每年度依法进行营业执照年检,并在其营业执照有效期满之前,续办工商登记手续。10.5乙方签订本合同,提供质押标的作为反担保质押完全出于自愿,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10.6乙方充分知晓合同一、合同二、合同三及其附属合同的条款。10.7乙方签署本合同已经取得合法许可或者授权。10.8 乙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质押标的不超过诉讼时效,不再将本合同质押标的设定质押或其他担保权利,或有任何其它损害甲方权益的处分行为。10.9 乙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质押的应收账款在任意时点上不低于质押担保的数额;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如质押标的已过诉讼时效等,导致质押标的价值减

9、少或甲方无法实现质押权的,保证在减少范围内提供甲方同意的其他财产作抵(质)押担保。11. 通知611.1 在质押标的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第三人的侵害时,知情方有义务通知对方免受侵害。11.2 任何一方发生营业场所、名称等变更可能导致对方履行本合同有障碍的,均应在变更发生前 7 日内通知对方。12. 债权转让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贷款人将合同一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或甲方将本合同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乙方仍在原质押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责任。13. 乙方提前承担担保责任13.1 本合同不限制乙方在任何时间以现金偿还完毕本合同第条约定的担保债务以注销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权登记。13.2 如本合同第条约定的担保债务尚未

10、到期,乙方可以将现金提存以注销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权登记。14. 连续性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担保是乙方的连续性义务和责任,其连续性不受任何争议、索赔和法律程序的影响,也不因乙方是否破产、无力清偿、 丧失企 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以及 发生任何本质上的变更以及向第三人转让债务而有任何改变。15.违约责任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因违约行为造成守约方的实际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等一切损失。16.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16.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自符合法律规定生效条件后生效。 716.2 本合同有效期截至到乙方完全履行合同一和合同三项下的义务,或以 质押标的(或现金)完全履

11、行了合同一和合同三项下的义务之日终止。16.3本合同独立于合同一及合同二,不因合同一或合同二的任何修改、补 充、 删除、无效而受到影响或无效。16.4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若任何一方非因不可抗力而违反合同义务的,守约方有权主张解除本合同;若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本合同任何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16.5乙方按约定的期限履行合同一和合同二,经贷款人确认后,甲方协助乙方注销质押标的的质押登记。16.6本合同质押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质押权消灭之日止。17.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指订立本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造成的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情况。17.2本合同如

12、因不可抗力必须作一定修改补充的,乙方保证任何改变将不会免除或减少乙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不影响或侵犯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权益。18.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 18.1 ; 18.2 。 19.争议的解决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若因本合同发生争议,须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20.合同文本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方与乙方各执一份,登记部门一份。21. 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21.1 质押标的清单一份;权利凭证证书 份;单据 份。21.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另行签订合同书予以约定。21.3 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是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甲方: 乙方: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开户行: 开户行:电话: 电话: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一:9质押标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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