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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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为规范本局工作人员管理,明确个人岗位责任,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增强廉政建设和遵纪守法意识,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行政过错,是指本局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造成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有关制度的事实,以致影响行政效率和行政秩序,给行为对象或者国家、公共利益造成其它不良后果的行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就是对工作过错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的制度。二、行政过错的主要情形本局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过错:(一)首问责任人不履行首问责任,贻误办事者办事的;(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许可而不予受理

2、、许可的;(三)未执行一次性讲清制,造成办事者多次往返的;(四)服务态度不热情,与办事者顶撞争吵的;(五)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许可,或者擅自提高、降低许可条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六)未履行办事承诺制度,无特殊原因和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许可事项或告知办理结果的;(七)循私枉法、循情枉法,对明知有违法行为而故意包庇不追究的;(八)在执法监督过程中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九)以权谋私,强制被监督对象接受有偿服务,搞“吃、拿、卡、要”的;(十)不持证上岗,亮证执法,隐瞒伪造证据的;(十一)滥用职权,打骂、刁难群众,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十二)办理业务明显违反法律、法规或其它有关

3、规定的;(十三)其他应该追究工作过错的行为。三、行政过错责任追究(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分为: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2、通报批评;3、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4、扣发当月岗位工资和年终奖金;5、轮岗或停职离岗培训;6、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7、给予行政纪律处分。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二)工作过错行为是由数个行政环节过错造成的,工作人员分别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三)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造成本局赔偿,有过错的工作人员应承担定的赔偿责任。(四)在年度考核期内,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被群众投诉,经核实的,第一次扣除当月岗位工资的 20,第二次扣除当月岗位工资的 30,第三次扣除当月全部岗位工资,对本

4、人进行离岗培训、轮岗或降级使用处理。(五)工作人员过错行为性质特别严重,触犯刑法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责任。(六)有过错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从重追究过错责任:1、在被调查过程中拒不交代过错事实的;2、有索贿受贿、敲诈勒索、以权谋私、徇私枉法和吃、拿、卡、要等行为的;3、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4、其他经行政过错追究机构认定,应从重追究过错责任的。(七)有过错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从轻追究过错责任:1、主动承认过错行为并及时纠正的:2、其过错行为没有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3、其他可从轻或免予追究过错责任的。四、工作过错责任追究主体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由局机关作风建设领导小组认定,过错责任追究的处理由局长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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