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全套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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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有限公司企业管理制度企业管理制度题 目 劳动人事管理规定编号起 草 审 核 批 准版本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修订状态 0一 目的 建立完整全面的劳动人事管理制度,规范人事管理。二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三 职责本规定由行政人力资源部负责管理、执行。四 正文1 总则1.1 本规定包括劳动用工、员工管理两个部分,其中劳动用工包括招聘、试用、转正、劳动合同签订、待岗、解职部分。员工管理包括职务任免、工作守则、交卸手续、给假、奖惩、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部分。1.2 本规定依据公司管理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条款制定。1.3 本公司员工的招聘、报到、试用、职务任免、解职、交卸、给假、奖惩等事项

2、,除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令另有规定外,均依本规定办理。1.4 公司除董事、监事外,自总经理至以下工作人员,均称为公司员工,并依工作性质分管理岗位、生产岗位、技术岗位等序列。管理岗位分为:- 经理、副经理- 主管(一级主管、二级主管、三级主管)- 科员 生产岗位分为:- 车间主任- 主管- 班组长- 员工技术岗位分为:- 主任工程师- 工程师- 助理工程师- 技术员1.5 公司除正式员工外,因发展或工作需要,可聘请顾问或特约人员,雇用季节性临时工或包工。其管理办法以聘约或合同为准。1.6 本公司各级员工,均应遵守本制度中的各项规定及本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及通告、办法。2 劳动用工2.1 本公司聘用

3、各级员工,均以思想、学识、品德、能力、经验、体格等适合于所任职务或岗位工作为原则,招聘、试用、转正、劳动合同签订、待岗的具体操作方法遵照公司员工招聘制度 。2.2 解职2.2.1 公司员工的解职分为自然解职、退休、辞职、停职、资遣、免职、终止和解除劳动关系八种。2.2.2 本公司员工死亡的为自然解职。2.2.3 本公司员工退休给予退休金,依照国家相关规定由社会统筹保险处发放。2.2.4 本公司员工自请辞职者,应于请辞日 30 日前以书面形式申请核准。在未核准前不得离职,擅自离职者以旷工论处。2.2.5 本公司员工停职分为“自请停职”及“命令停职”二种。2.2.5.1 员工因患病需长时间治疗或其

4、他特殊原因需要较长时间离岗,超出病假、事假规定范围的,经总经理同意,可自请停职(停职时间最长不超过 6 个月),停职期间不发放任何薪资和福利费用,各类保险中单位应交部分、个人应交部分全由员工个人负责。2.2.5.2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命令停职:- 因病延长的假期超过三个月者。- 触犯法律嫌疑重大而被羁押或提起公诉者。2.2.6 自请停职和命令停职,如遇下列情况,酌情予以处理:- 自请停职者,停职日期结束 15 个工作日内未申请复职者,予以解除劳动关系。- 因病停职者,自停职日起六个月内未能病愈申请复职者,予以解除劳动关系。- 触犯法律嫌疑重大而被羁押或提起公诉者,经判决为有期徒刑以上者免职

5、或解除劳动关系,但侦查处分不起诉或判决无罪者,可予复职。2.2.7 违犯公司规章,经查证属实,由公司做出处理规定,经公司工会委员会(组)讨论通过免职或解除劳动合同者,予以免职或解除劳动合同。2.2.8 本公司员工离职,除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办理交卸手续者外,均应办妥交卸手续,经各部门接交人签准后方能离职。3 员工管理3.1 职务任免3.1.1 各级主管职务的委派分为实授、代理二种。3.1.2 职务的派免除按照公司章程须由董事会核定者外,主管副总如认为部门经理有必要进行任免时,可以书面文件呈请总经理批示;各部门经理如认为本部门主管有必要任(免)时,可以书面形式将意见反馈给主管副总,经主管副总同意后交

6、行政人力资源部,由行政人力资源部呈总经理核定。3.1.3 职务的任免经核定后,由人力资源部填发人事任免决定。3.1.4 职务的委派经核定,自人员到岗之日起执行新的岗位的工资标准。3.2 员工日常工作规范3.2.1 本公司员工应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命令及主管的工作指挥与监督,忠实勤勉地执行其岗位职责。对岗位工作和岗位发展有合理化建设性意见时,可以口述或书面陈述建议。3.2.2 本公司员工日常行为应诚实、谦让、廉洁、谨慎、敬业,同事间要精诚团结协作,共同为公司发展出力和争取荣誉。3.2.3 本公司员工上下班均应遵照考勤管理规定的各项内容,违者按本制度中的惩处规定论处。3.2.3.1 每月迟到或早退(

7、30 分钟以内):- 3-5 次者以旷工半天论处。- 6-8 次者以旷工一天论处。- 9-12 次者以旷工二天论处。- 超过 12 次以上者以旷工三天论处。3.2.3.2 迟到或早退 30 分钟至 1 小时,除事先请准者外,按旷工半天处理。3.2.4 各级员工必须每日事每日清,如果不能于办公时间内完成的应加班赶办。如有临时突发性紧急事项得到主管人员通知时,虽非上班时间也应遵照执行,不得借故推诿。3.2.5 本公司员工对客户或来宾参观,应保持谦让礼貌、诚恳友善的态度。对客户委办事项应力求周到,不得草率敷衍或任意搁置不办。3.2.6 各级主管就其管辖或所属范围内所发的工作指令,其下属员工有服从执行

8、的义务,但对其命令有意见时可随时陈述。3.2.7 各级员工对于两级主管同时所发工作指令或指挥,以直接主管命令为准。3.2.8 本公司员工必须遵守下列行为:- 除办理公司工作外,不得对外擅用本公司名义。- 对于本公司机密无论是否经定,均不得泄露。- 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 对于经办事项不得收受任何馈赠或向业务往来客户挪借财物。- 非工作需要不得动用公物或借支公款。- 对所保管的文书财物及一切公物尽保管之责,不得私自带离或出借公司外。- 不得私自经营和公司业务类似的商业或兼任同行业公司以外的职务。- 不得任意翻阅不属自己负责的文件、帐薄表册或函件。责任人许可的不在此限。- 不准携带违禁品、引火物

9、及非必要物品进入工作场所。3.2.9 本公司各级员工有违反 3.2.8 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惩处。3.3 交卸手续 3.3.1 公司员工交卸分:- 经理、副经理交卸。- 经管人员交卸。3.3.2 称经管人员者为直接经管财物或事务人员。3.3.3 经理、副经理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 部门人员名册。- 未办及未了事项。- 主管的财物及事务。3.3.4 经管人员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 所经管的财物和事物。- 未办及未了事物。3.3.5 部门经理交卸时,应由公司总经理派人监交,部门副经理交卸时可由主管副总派人监交。3.3.6 经管人员的交接,由部门经理监交,如发生争执应由监交

10、人述明经过,会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拟具处理意见呈报上级领导核定。3.3.7 经理、副经理移交时,应由后任同监交人依移交手册逐项点交清楚,于前任移交后三日内接收完毕,验齐移交清册与前任及监交人会签移交清单。3.3.8 经管人员移交时,应由后任会同监交人,依移交表册逐项点由清楚,于前任移交后三日内接收完毕,验齐移交清册与前任及监交人会签移交清单。3.3.9 各级人员移交应亲自办理,如遇特别原因,经核准需指定负责人代为办理交卸时,所有一切责任仍由原移交人负责。3.3.10 各级人员过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责令于 10 个工作日内交卸清楚,其缺少公物或致公司损失者应负赔偿责任。3.3.11 公司派往国内外

11、学习、实习或考察的员工,其交卸办法应执行本条制度规定。3.4 给假3.4.1 本公司以下日期为法定假日(若有变更时预先通知) ,但因工作需要可指定照常上班。3.4.1.1 法定节假日- 春节- 元旦- 国庆节- 劳动节- 妇女节(仅限女性)3.4.1.2 每星期六、日3.4.1.3 其他由公司决定的休假日3.4.2 员工请假分下列五种,请假期间薪资待遇按薪资管理办法规定执行。3.4.2.1 事假:因事必须本人处理者可请事假,连续事假不得超过30 天,超过 30 天者按停职处理。3.4.2.2 病假:因病必须治疗或休养者,须出具指定医院证明申请病假,每年累计以 30 个工作日为最高限;住院者,以

12、 2 个月为限,两者合计不得超过 80 天;动大手术住院者,以半年为限,其它情况按国家医疗期执行。3.4.2.3 婚假3.4.2.3.1 员工结婚可请假 7 天、晚婚 10 天(含例假日) 。3.4.2.3.2 子女结婚可请假 3 天(含例假日) 。3.4.2.4 娩假3.4.2.4.1 员工生育可请假三个月,难产和双生增 14 天;小产一个月(均含例假日) 。3.4.2.4.2 配偶分娩可请假 3 天(含例假日) 。3.4.2.4.3 特殊岗位可责令员工提前或延长分娩假。3.4.2.5 丧假3.4.2.5.1 父母、公婆、岳父母、配偶、子女的丧亡可请假 7 天(含例假日) 。3.4.2.5.

13、2 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的丧亡可请假 2 天(含例假日) 。3.4.3 以上假别的批准权限如下:3.4.3.1 员工假期 3 天内由主管核准,3-5 天以内由部门经理批准,5 天以上由分管副总批准。3.4.3.2 中层副职人员假期 3 天内由中层正职核准,3 天-10 天以内由分管副总批准,10 天以上由总经理或委托副总批准。3.4.3.3 中层正职假期 5 天以内由分管副总批准,5 天以上由总经理或委托副总批准。3.4.3.4 副总假期 3 天内,员工 3 个月以上的事病假,均由总经理或委托其他副总批准。3.4.4 员工因工作造成伤害不能工作者,经劳动部门鉴定后,以公假论,期间以年为限

14、。其假期延至次年时应合并计算,假期中工资、福利照付。过期仍未痊愈者,可依退休规定命令退休。3.4.5 请假手续及相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3.4.5.1 员工请假除因急病不能自行呈报的,可由同事或家属代呈外,均须亲自办理请假手续。没有办清请假手续的,不得先行离开岗位,否则以旷工论处。3.4.5.2 员工请假期满未行续假或虽行续假没有获得批准而不到岗的,除确因病或临时发生意外不可抗力因素事件外,均以旷工论处。3.4.5.3 请假理由不充分或影响工作时,可酌情不给假,或缩短假期或令其延期请假。3.4.5.4 请假者必须将岗位工作交待给其他同事代理或由主管协调,并在请假单内注明。3.4.5.5 计算

15、全年可请假日数,均自每年的 1 月 1 日起到 12 月 31日止,中途到岗的,比例递减。特准病假至次年销假者,可合并计算。3.4.5.6 员工依本制度所请各假如有虚假的,除按旷工论处外,并视情节轻重予以惩处。3.4.5.7 员工请假均根据薪资管理办法扣除相应工资部分。3.5 奖惩3.5.1 奖励分为嘉奖、记小功、记大功、晋级。3.5.2 公司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嘉奖:- 品行端正,工作认真务实,刻苦钻研技术,能出色完成重大或交办的临时性突击任务的。- 拾金不昧(价值 200 元以上)者。- 帮助同事获得他人赞誉,有具体事实的。- 在公司内外的良好作风与行为被称赞,足以为公司增添荣誉的。- 忍辱负重、默默无闻、承担脏累难受的工作足以为楷模的。3.5.3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记小功:- 对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建议改进,经采纳施行,卓有成效。- 节约物料或对废物利用,卓有成效的。- 遇有灾难,勇于负责,处理得当者。- 拾金不昧且价值在 1000 元以上者。- 检举违规或损害公司利益者。- 发现职外事故,予以速报或妥为防止损害发生足以为嘉许的。3.5.4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记大功:- 遇有意外事件或灾害,奋不顾身,不避危难,因而减少损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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