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剧本 许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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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庭前准备)公诉人、辩护人、证人、被告人均已在庭外候审。书记员(XXX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等通讯工具; 二、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三、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四、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五、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六、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七、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书记员: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书记员:(待公、辩入庭后)全体起立!(起立后)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人员入庭后)请大家坐下!书记员:(转身)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许霆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现在可以开庭。一.(开庭)审判长:(敲法锤)现在开庭!传被告人许霆到庭。 (待被告人到庭后)被告人可以坐下听审。审:(望着被告)被告人你的姓名?被:许霆。审:被告人你有无其他名字?被:没有。审:出生年月?被:1983 年 2 月 7 日出生审:民族

3、?被:汉。审:籍贯?被:山西省襄汾县人。审:文化程度?被:高中。审:有无固定职业?被:没有审:家庭住址?被: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郭家庄社区向阳路西 4 巷 3 号。审:以前有无受过法律处分?被:没有。审:何时被刑事拘留?被:2007 年 6 月 5 日。审:何时被逮捕?被:2007 年 7 月 11 日。审判长:被告人许霆,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是否收到?何时收到?许霆:收到,10 天前。审判长: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穗检公二诉2007176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霆犯盗窃罪,于 2007 年 10 月 15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 2007 年 11

4、月 20 日作出(2007) 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96 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许霆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8 年 1 月 9日作出(2008) 粤高法刑一终字第 5 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今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合议庭由审判员 XXX,XXX,XXX 组成,由 XXX 担任审判长,由书记员 XXX 担任法庭记录;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 XXX、代理检察员 XXX 出庭支持公诉,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XXX、XXX 出庭为被告人许霆辩护。被告人许霆,你听清楚了吗?许霆:听清楚了。2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29、30 、 31、154、

5、159、160 条之规定,当事人在庭审中享有以下权利:(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审判长:上述各项权利,被告人你听清楚了吗?许霆:听清楚了。审判长:被告人许霆,你是否申请回避?许霆:不申请。二.(法庭调查)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投影仪屏幕显示标准格式的起诉书)公诉人:(站起)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下面由我代表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宣读起诉书: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穗检公二诉2007176 号

6、被告人许霆,男,汉族,现年 25 岁(生于 1983 年 2 月 7 日) ,山西省襄汾县人,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郭家庄社区向阳路西 4 巷 3 号,高中文化程度,被告人许霆涉嫌犯盗窃罪于 2007 年 7 月 11 日经天河区检查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公安局天河看守所。本案经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侦查终结,移送天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于 2007 年 8 月 25日报送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 2007 年 8 月 27 日告知被告人许霆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告人家属可以为其聘请辩护人,经本院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调取了相关证人的证词,翻

7、阅了全部案件材料,现依法查明:被告人,许霆,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保安,2006 年 4 月 21 日晚 21 时许,被告人伙同郭安山(另案处理)窜至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平云路 163 号的广州市商业银行自动柜员机(ATM)取款,当被告人许霆用自己不具备透支功能的广州市商业银行卡(该卡内含余额 170 多元)提取工资时,发现银行系统出现错误,即利用银行系统升级出错之机,分 171 次恶意从该 ATM 机提款,至 4 月22 日晚 23 时 30 分止,被告人许霆共提取现金人民币 175,000 元,之后携款潜逃,赃款被花用光。以上犯罪事实,有广州市商业银行投案陈述,郭安山和许霆的供述,证人黄某

8、某、卢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广州市商业银行提供的银行开户资料、交易记录、流水清单、监控录像光碟相互印证。本院认为,被告人许霆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盗取为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严肃国家法律,保护国家财产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提起公诉,请法院依法判处。此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检 察 员:X X X 代理检察员:X X X二零零八年 X 月 XXX 日起诉书宣读完毕。审判长:(望着被告)被告人,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吗?许

9、霆:听清楚了。审判长:被告人许霆,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许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意见,但对起诉书指控我犯盗窃罪有意见,我是发现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后,为了保护银行财产才把钱全部取出的,准备3交给单位领导。还有就是自动柜员机出现了问题,银行方面也有责任。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公诉人:被告人许霆,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许霆:听清楚了。公诉人:被告人许霆,2006 年 4 月 21 日晚 21 时许,你在哪里?做什么? 许霆: 当天晚上我和同事郭安山到平云路附近的商业银行的自动柜员机上去取钱,郭安山在附近等我。公诉人:

10、你当时是在这台取款机上取的款吗?(公诉人出示位于广州市平云路 163号的自动柜员机照片,由法警交由被告人确认)(投影仪屏幕显示取款机的照片)许霆:是的公诉人:你当时取钱的卡是 2006 年 2 月份和公司一道办的工资卡,对吧? 许霆:是的公诉人:你的卡属于借记卡,是不能透支的,是吗?许霆:是的公诉人:那还记得第一次取款时的情形吗? 许霆: 我当时只想取 100 元,但取款机不大好用,按 100 按不出不来,就按了一个双零键,结果多按了一个“0”,然后随便点了一下确认,没想到那取款机就真的吐出 1000 元来了。公诉人:第一次取款后,你是否进行了查询?许霆:查询了 公诉人:结果你发现取出 100

11、0 元后,卡上仅仅只被扣了 1 块钱,是这样的吗? 许霆:是这样的公诉人:当你明白取款机出现了故障时,所以你就继续一直以同样的方式对取款机进行重复操作,是不是?许霆:是的。 (投影仪屏幕显示许霆第一批取款时的图像)公诉人:这回你取了多少钱?许霆:55000 块公诉人:后来郭安山有没有过来找你?许霆: 有!公诉人:然后你什么也没说就和他一起回了宿舍,是不是 ?许霆:是的公诉人: 在宿舍,你将事情的经过告诉了吗?许霆:告诉了公诉人:郭安山结果让你和他一起再去取款,是这样的吗 ?许霆:是这样的公诉人:你们一起去了吗??许霆:去了。公诉人:这次你们取了多少钱?许霆:我用自己的商业银行卡又取出了 1 万

12、多元,小郭用的因为是农业银行卡,受到交易限制,不大好用,所以只取出了 3000 元。公诉人:那接下来你们去做了什么?许霆:随后我们回去拿了塑料袋再次回到取款机,郭安山用自己的农业银行卡取出 5000 元之后又无法取出了,我就接着取,直到取不出钱来,才回去休息。公诉人:取了多少次?许霆:大概一百多次 公诉人:也就是说这一次你取了十万元左右?许霆: 是的。公诉人:那你是否知道这三次你一共取款的总数?许霆:知道。公诉人:是多少?许霆:17.5 万。公诉人:你当时取款时有没有被人发现?许霆:当时已经很晚了,除了郭安山和我之外,没有其他人知晓?公诉人:取款机那儿有监视器,难道不怕银行发现后找你 ?(投影

13、仪显示监视器的图像)许霆:但当时银行是不知道的.公诉人:你什么时候离开广州的? 4许霆:2006 年 4 月 24 日下午三点左右, 坐长途汽车离开的。公诉人:为什么离开?许霆: (沉默)-公诉人:你从柜员机上取的钱的去向呢?许霆:回到山西省临汾后,我发现在车上原来用报纸包着塞在被子里的 5 万元不见了,就没有回家,到一家酒店住下。后来也一直不敢回家,在临汾呆了一个月,然后去太原,和朋友合伙开了一间网吧,我投资了 10 万元,后来这家网吧亏本了。公诉人:被告人,你刚才在法庭上自称取款是为了帮银行保管 ,那你为什么离开广州?不仅没将所取款项上交单位领导,而且将本该属于银行的钱擅自处理?(语气很严

14、厉地说)被告人许霆,请你如实回答?许霆:我、我、我(满头大汗,感觉到谎言一下被揭穿的窘迫)公诉人:你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被公安机关抓获的?许霆: 2007 年 5 月 22 号,在宝鸡火车站。公诉人: 审判长,讯问到此。审判长:辩护人对被告人有无发问?辩护人:审判长,我需要讯问被告人。审判长:可以(点头示意)辩护人:被告人许霆,你能否记得你在第一次取款之前的那张卡上的余额吗?许霆:具体数字不大清楚了,当时卡上好象还有 170 多块钱吧! 辩护人:你是说究竟有一百七十几块钱并不清楚,是这样的吗?许霆: 是的。辩护人:你刚才说每取一千块钱,银行帐户里只扣一块钱,取款之前你是并不知情的,对吗?许霆:

15、是的? 辩护人:那你为什么成功取款 171 次,却取出 17 万 5 千块钱呢?许霆:因为我有 4 次每次取款 2000 元,帐户实际每次扣款 2 元辩护人:你是在 4 月 21 日到 4 月 22 日凌晨取的款,那 4 月 22 日白天你在做什么?许霆:我在上班辩护人:但根据值日表,当天并不该你值班,这是为什么?许霆:我帮别人在代班。辩护人:你拿了银行那么多钱,为什么不及早脱身呢?还要替别人代班呢?许霆:(显的很后悔的样子说)我从未试过有这么多钱,头都蒙了,知道这样做不对,但又心存侥幸,做完这件事就一直很后悔。那几天总希望银行来找自己还钱。辩护人:你说的那几天是哪几天?是 4 月 22 日、

16、4 月 23 日、4 月 24 日这三天吗?许霆:是的。辩护人: 审判长,发问到此。审判长:公诉人有无补充性发问?公诉人:有。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发问。审判长:下面就本案犯罪事实由控辩双方进行举证,首先由公诉人进行举证。公诉人:请允许我方证人郭安山出庭作证审判长:传证人郭安山到庭, (法警带证人到庭)请到庭证人讲一下你的基本情况?证人郭安山: 1982 年 6 月 10 日生,汉族,湖北省鄂州市人,住湖北省鄂州市天鹅湖小区 103 号,我与被告人曾经是同事。审判长:证人郭安山,今天本法庭依法对被告人许霆盗窃案进行公开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98 条之规定,通知你到庭作证你要如实作证,说假话做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你明白吗?证人郭安山:明白。审判长: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法警将保证书交给证人签字)审判长:请公诉人对证人进行询问公诉人:证人郭安山,2006 年 4 月 21 日晚 21 时许,你在哪里?和谁在一起?郭安山:当时我在广州市平云路 163 号附近,和我的同事许霆在一起。公诉人: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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