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权益-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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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民工|权益|报告农民工,是我国社会由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信息社会转型过程中形成的一个特殊劳工群体,是中国二元经济结构和户籍制度下的畸形产物。本文采用与农民工座谈、到有关职能部门咨询、查阅有关资料等调查方法,从二元经济结构下农民工权益的界定、受侵犯的具体表现和当前所采取的措施及效果等方面,对彝良县钟鸣乡钟鸣村乌丫社进城农民工权益受侵犯的情况进行了调查。调查显示,外出就业对农民的生存发展,起着不容忽视的作用,对近 1/3 的农户家计则起决定性作用。但农民工合法权益受侵犯的问题大量存在,非常突出。一、基本情况彝良县地处滇、川、黔三省结合部的乌蒙山区,位于昭通市中部,是一个国家重点扶持的典型

2、山区农业贫困县。XX年底,全县总人口 52.4 万人,农业人口 49.6 万人,占总人口的 95%,农民人均纯收入 1000 元,其中务工收入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 31%。钟鸣乡钟鸣村乌丫社位于彝良县西南部,海拔 1600 米,耕地面积 328 亩,人均耕地 1.2 亩,常年以种植玉米、马铃薯为主,没有特色支柱产业,附近没有任何厂矿企业。XX 年底,全社有总人口 54 户、328 人,外出务工人员 93 人,占总人口的 34%,务工收入占全年人均纯收入 865 元的 42%。举家外出务工的有 3 户,外出务工人员中,初中以上文化的有 25 人,小学文化的有 55 人,40 岁以下的 78 人。二

3、、二元经济结构下,农民工应享有的权益我国宪法第 33 条第 2 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这一条款同样适用于农民工。同时,劳动法第 3 条第 1 款规定的:“劳动者享受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等权利。此外, 工会法 、民法、合同法、三大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仲裁法、人民调解条例等实际上也规定了民工在不同具体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及其行政的、司法的、准司法的权利救济途径。但是,经过调查彝良县钟鸣乡钟鸣村乌丫社进城务工农民,在现实中,他们得不到公正的社

4、会待遇,甚至沦落到二等公民的地位,合法权益受侵犯的情况普遍存在。三、进城农民工权益被侵犯的具体表现1、社会管理严重歧视农民工。一是户籍制度上,公安部提出以在城镇有稳定职业、收入和稳定的住所,作为取得城镇户口的条件,而多数地方却把“稳定的居住场所”改换成“在城镇购买住房” 。二是社会治理上,把农民工作为不安定因素,一旦整顿社会秩序,就把矛头指向农民工,强制审查,收容遣送。农民工石华说,外出务工一般都需要身份证、外出务工证、暂住证、健康证、所在工厂工作证这五种基本证件。未婚妇女还需办理未婚证,已婚妇女要办婚育证。每年在家乡和打工地两头办证花的“冤枉钱”就达 200 元左右。若被当地派出所查出“五证

5、”不全,则会被送到收容遣送站。2、就业限制。农民工李贵发、林从银等反映,大多数城市将农民工排斥出城市明文禁止的一些岗位,绝大多数农民工只能在非正式市场寻找就业机会,从事城市人不愿干的“脏、累、粗”工作。许多城市还从保护本地人就业的角度出台了禁止和限制外来人口就业的政策。如广东省对农民工严格实行“六不准” ,即在春节后一个月内,省内的所有用人单位一律不准招收外省民工;回乡过节的民工返岗时,一律不准带新民工入粤就业;职业介绍和人才交流机构一律不准开展介绍外省民工的介绍活动;不准举办劳务和人才交流集市;外省驻粤劳务办事机构一律不准向广东组织劳务输出;任何组织和个人,特别是新闻单位一律不准刊登和发布招

6、用外省劳动力的广告或信息。3、就学歧视。一些地方对解决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政策的执行大打折扣,甚至违背政策。一是公办中小学校向农民工子女额外乱收费的现象,并未停止。农民工严玉坤反映,其在外务工期间,子女上学交借读费小学每学期少的 200 元,多的 400 至 500 元,还暗示要拿不成文的一次性赞助费,小学 1200 元,初中几千元不等,不然就以学生名额已满拒收。二是对招收民工子女的简易学校,采取不承认、排斥甚至扼杀政策。据民工李秀坤反映,某大城市,明明有几十所民办的民工子弟小学,有关部门却称不存在,成为无人过问的边缘学校。4、社会保险和福利权利的缺失。一些用人单位,特别是个体和私营企业要么

7、不给农民工买社会保险,要么为了应付检查只给少部分农民工投保,要么避重就轻只买一种保险,而回避其它几个险种。大多数用工单位没有按劳动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一些从事危险行业的用工单位与农民工签订“事故责任自负”的“生死合同” 。李国发在山西某工厂打工时,被机器压掉一只手,关系一辈子的生活,仅得到一万多元钱的赔偿,被伤害者在厂里闹着不走,反遭一顿毒打。5、拖欠工资问题突出。22 个调查民工中,有 15 个民工反映工资被拖欠和克扣,占调查人数的 68%。据民工反映,拖欠、克扣工资的形式多样,有的是建筑业包工头在工程完工后拒发工资,有的拖欠工资发给回家路费,有的连路费也不给。有的是企业向民工收取 80

8、0 元到 2000 元的押金,或扣押一两个月的工资,也有的是企业一年中平时只发给民工生活费,把大部分工资扣在老板手里占用,并随时找借口处罚民工、克扣工资,如果农民工对企业不满意,要离开,那已做几个月的工资也就拿不到了。调查周天强时说:“我们村出县打工的都有拖欠工资收不回来,多的8000 元,少的 2000 至 3000 元,其中 80%以上不可能收回来了。即使在县内打工的,也有一半以上被拖欠工资。 ”四、为保护进城农民工合法权益所采取的措施及效果2000 年以来国家出台不少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保护民工权益的新政策,特别 XX 年 1 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

9、,提出多方面的政策。这些政策,贯穿着破除城乡身份,就业融于市场,保障民工权益,促进农民进城的思想,体现了市场经济和城镇化的发展方向,也显示出社会管理改革的方向。但存在宣传不够、执行打折扣的情况。1、就业的公共服务歧视基本未变。一些城市限定企业先招收城镇劳动力,后招收农民工,硬性限制企业使用农民工的比例,对农民工就业变相收费(把以往对农民工的几证收费,变为向企业按招用农民工的人数收费,或对农民工租房加收管理费) 。城市公共就业服务、政府举办的劳动力市场场所,仍只服务于城镇居民,不向进城农民开放。有的城市,形成了自发的农民工劳动力市场,虽然也存在问题,但农民能从那里找到活计,经久不衰,有关部门不是

10、去帮助管理和完善,却要予以取缔。由于缺乏公开合法的农民工就业中介服务场所,带欺骗性的中介组织得以活动。被调查的民工中有 50%以上的反映外出务工时上过这种中介组织的当,有的被以介绍工作为名,骗入传销组织。2、执法力度和法律援助不到位。根据违反行政处罚办法第 6 条的规定,对因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县级以上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问题是农民工讨要被拖欠工资处于软弱无力的地位,向政府有关部门求助,多被推诿开。上访政府主管部门,得到解决的为数较少,大部分得到的回答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予受

11、理,或是欠资千元左右,不屑受理。但没签合同,多数情况是农民工要签合同,老板不签,说要签就到别处干,民工哪里都多的是。民工们说“现在工作不好找,怕老板闲烦,不叫在那儿干,口头协议协议就妥了” ,结果是该得的报酬得不到。五、对策措施1、彻底改革户籍制度。修订现有的户口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放开中小城市户口,对大城市实行户口准入制度,达到一定标准即可办理入户手续,建立统一、开放的人口管理机制。尽快改变农民工身份转换滞后于职业转换的现状,允许在城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和生活的农民转为市民。2、完善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一是尽快制定出台农民进城务工经商权益保护法 ,建立农民工权益保障机制。二是进一

12、步完善劳动法等法规,尽快制定有关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法律、规定,建立起劳动者工资支付责任制和预警制度,对拖欠工资的企业进行有力的制裁。三是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尽快修订或废除对农民工有歧视性的法规和文件。3、转变城市管理理念,推动农民工的本地化。一是取消一切对农民工有歧视性的招工规定,消除“就业壁垒” 。二是为农民工求职提供免费职业推介,免收进场费、求职登记费等中介费用,同时降低农民工进场求职的门槛,享受同等的“市民待遇” 。三是建立健全劳务用工信息网络。四是妥善解决民工工子女受教育难问题。城市在可能的范围内要多增设一些学校。城市现有学校要尽量多地接纳民工子女上学,收费应与本市学生同等对待,不增收其他

13、费用。4、加大执法力度和法律援助。劳动部门要加大劳动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侵害农民工权益的用人单位,打击非法职业中介,确保用工市场信息准确。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民工学校的管理,保证民工子女受教育的权利和质量,对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民工学校学生学籍应予承认,对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外出办学的教师的职称评定、调资、升级等待遇要公平对待,给予关心。司法部门要在农民工集中的城市开展法规咨询服务,为农民工提供维护合法权益的帮助,接受维权求助。法律援助中心及法律服务机构要及时为外出农民工提供代理、辩护等帮助。5、提高农民工的组织化程度。一是进一步加大对工会法的宣传贯彻力度,使农民工充分认识到工会的重要性。二是加快

14、工会在用人单位,特别是私营、 “三资”企业里建立基层组织的力度,最大限度将农民工吸纳为工会成员,提高其组织化程度,通过法定渠道维护农民工的权利。三是推进厂务公开工作,健全职代会制度,完善职工民主管理机制,从源头上保障农民工的利益。四是进一步健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制,促使农民工劳动争议得到及时、公平、合理的解决。6、加强就业前培训工作。一是职业技能的培训,提高农民工的劳动技能和劳动力价值。二是要结合技能培训做好农民工维权的教育。要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通过教育使农民熟悉法律,运用法律维护自己正当合法的权益。参考文献:1、 民工:工人阶级队伍的新成员人民日报,XX 年 9 月;2、 公平对待农民工的十个问题韩俊瞭瞭望XX 年 5月 31 日;3、 中国弱势群体研究张敏杰,长春出版社,XX 年;4、 城市农民工与城市中的非正规就业李强、唐壮,社会学研究,XX 年;5、 云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法制环境初探李耀玉杨星,学术初探 ,XX 年 1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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