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担保法、担保法解释和物权法的比较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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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担保法、担保法解释和物权法的比较总结一、担保合同1、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按过错各自承担责任。、担保人无过错,不承担责任。、担保人有过错,担保人承担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2、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担保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损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二、保证1、共同保证:同一债务有2 个以上保证人。、保证人按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连带共同保证)。2、保证方式:、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

2、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 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保证人作为被告,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3、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有约定依约定。、没约定或约定不明,保证人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主合同变更时保证责任的承担、主债权转让的保证期间,主债权依法转让的,保证人在原

3、保证担保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有两个例外:A 、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B、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主责务转让的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仍应承担保证责任。物权法175条: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主合同内容变更的A、原则上应经保证人书面同意B、债权数额变更的,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加重其负担的,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减轻其负担的,依变更后的合同承担责任。C、履行期限

4、变更的,未经其书面同意,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或法定期间。D、新贷偿还旧贷的,除保证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规定(不论知道不知道,都应承担)。 4、保证期间、有约定的依约定。、无约定的,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按6个月记。、约定不明的: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

5、对债务人起诉或申请仲裁的,一般保证人免责,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连带保证人免责。、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担保法25条第2款:“ -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已被担保法解释31条所否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结果。”。5、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一般保证: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的,从判决或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保证: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要求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

6、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同时中止。6、两个以上物保,或物保与人保并存时的责任承担物权法176条、担保法 28条、担保法解释 38条、123 条的相关规定:可分为四小类两大类来分析:、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与第三人保证并存:、先执行物保责任,次执行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保的,保证人在其弃权范围内免责。、债权人在主债务期满后怠于行使物保致使担保物损毁的,即债权人有过错的,保证人在担保物损毁范围内免责。、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灭失且无代位物的,即债权人无过错的,保证人承担全部担保责任。、物保合同被确认无效、被撤销,债权人有过错

7、的,保证人在担保物价值内免责。、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与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并存:同第项类似。、另一第三人提供的物保与第三人保证并存:、物保、人保分别约定担保份额的,依其约定。、无约定的,物保与保证负边带责任,被执行顺序不存在先后。、在物保与保证负连带责任情形下,在内部份额上,若担保物价值高于主债务均额的,推定为均额;若担保物价值低于主债务均额的,物保人份额以担保物实际价值计,余额为保证人承担。设主债务为500万,如担保物为 270万,则物保人承担份额以 250万计;如担保物为200 万,则物保人就承担 200万份额,余额 300万由保证人承担。、两个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并存:、有约定的依约定、无约定的,推

8、定为连带共同物保,被执行的顺序上不存在先后之分。、连带共同物保人的份额无约定的,以均额承担为原则;某一第三人提供的担保物实际价值低于均额的,以实际价值计;余额由其他第三人承担,其他物保人的担保物实际价值也不足以承担该余额的,就此打住。简单归纳:分为两大类:A、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与保证并存的,债务人提供的物保被执行先于保证。B、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和第三人提供的保证并存的,两者的被执行次序相当。三、抵押1、抵押权的行使物权法第202条:抵押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担保法解释第12条: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

9、法律约束力。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2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本条第二款因物权法第202条而废止。)2、抵押财产(1)、可以抵押的财产(物权法180 条):(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能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不能单独抵押);(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如著作权等一些权利质权的客体) 。(2)、不能抵押的财产(物权法18

10、4 条):(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查封扣押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物权法第181条):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

11、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只限于这三类人)。、其他情形:担保法解释第47条: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第52 条: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第53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要可以认定抵押有效。第54条: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 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

12、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3、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物权法第15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因物权法第15条而废止担保法第41条,担保法第41条:当事人以本法第42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物权法187条:以本法第 180条第1款第1项至第 3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5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物权法第188条:以本法第 180条第1款第4项、第 6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5 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

13、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法第189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181 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依照本法第181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因物权法第187、188、189条而废止担保法解释第41、49、59条,这些条款已变得毫无意义。担保法解释第41条:当事人以本法第42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49条:以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财产抵押的,

14、在第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能够提供权利证书或者补办登记手续的,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59条: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时,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其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权利凭证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权。但是,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总结物权法第187、188、189条:(1)、登记生效主义( 187):对于不动产抵押,是强制性的,且为抵押权的生效要件。这些不动产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房);(二)、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

15、地承包经营权(承包的耕地不可抵押,林地、荒地可抵押,乡镇村企事业用地不能单独设定抵押);(四)、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对于集合动产抵押(189条)(浮动抵押),登记是强制性的,但仅为抵押权的对抗要件。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应当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对抗主义(188):对于其他动产抵押,登记是自愿性质的,为抵押权的对抗要件。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一)、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二)、交通运输工具;(三)、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所以,不论是

16、不动产还是动产抵押合同,均为要式合同,双方在合同书上签字或者盖章,即成立并生效。不动产抵押、集合动产抵押合同生效后抵押人必须依约办理抵押登记,否则将构成违约。其他动产抵押合同生效后抵押人有依约定办理抵押登记的义务,否则也构成违约。4、抵押权与租赁权关系:物权法第190条、担保法解释 第65、66 条(1)、先租凭后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适用“ 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则。(2)、先抵押后租赁的,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约束力。、若订立租赁合同时抵押人已将抵押事实告知了承租,则承租人自己承担损失、若未告知承租人,抵押人承担承租人的损失5、抵押财产的转让(1)、抵押人的权利、对标的物仍然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可以将标的物出租收取租金(物权法第190条)、抵押人可以处分抵押物A、可以在标的物上再次设定抵押权B、如果是动产,还可以将标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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