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现金流量表的若干实务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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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制现金流量表的若干实务问题探讨现金流量表 财务会计作者: 倪侃侃在现金流量表编制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企业会计准则目前没有明确的问题,导致在实务中存在争议。笔者对此进行了归纳、总结和研究,并提出自己的观点。新会计 2013.1【摘要】在现金流量表编制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企业会计准则目前没有明确的问题,导致在实务中存在争议。笔者对此进行了归纳、总结和研究,并提出自己的观点。【关键词】现金流量表 实务问题目前,在现金流量表编制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企业会计准则没有明确的问题,导致在实务中存在争议,笔者对该等问题进行了归纳、总结和研究,以求教于同行。一、商业汇票的相关问题(一)票据保证金能否作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企

2、业在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时,银行会视企业信用状况要求其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证金,该保证金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能否作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咨询委员会咨询意见(三)(征求意见稿)对此问题给出过意见:“对于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和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存款是否应从现金中扣除,建议按以下原则考虑,在资产负债表日后 3 个月内可以用于支付的,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不从现金中扣除。反之,在资产负债表日后 3 个月内不可以用于支付的,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应从现金 中扣除。”但近来有观点认为,由于票据保证金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承兑之前,是不能动用的,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31 号现金流量表 (以下简称 CAS 3

3、1)第二条关于现金是“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要求,因此不能在编制现金流量表将其作为“现金”;根据 CAS 31 关于对“ 现金等价物”的定义,现金等价物应当作为现金管理的一项投资,由于票据保证金不是一项投资,故也不能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将其作为“现金等价物”。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咨询委员会咨询意见(三)(征求意见稿)之所以将到期日在 3 个月之内的保证金作为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是参考了CAS 31 关于将投资认定为现金等价物的标准之一“3 个月内到期”。笔者对其合理性进行了分析:1. 有助于评价企业支付能力和偿债能力是现金流量表的主要功能之一,因此无论对于“现金”还是“现金等价物” ,

4、CAS 31 的核心要求均是“随时用于支付”。如果将不能“随时用于支付” 的货币资金作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会超出企业的支付能力和偿债能力,影响现金流量表功能的实现。2.CAS 31 将期限短(一般是指从购买日起 3 个月内到期)的债券投资作为“现金等价物”。“期限短”是为了强调变现能力,但并非意味着 3 个月后才可以转换为现金。诚如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2010(以下简称2010 讲解)中所述,“企业为保证支付能力,手持必要的现金,为了不使现金闲置,可以购买短期债券,在需要现金时,随时可以变现”。票据保证金在票据承兑之前是不能动用的,因此在性质上与“随时可以变现”的债券投资是存在差异的。基于上述分

5、析,笔者认为 3 个月内到期的票据保证金与作为现金等价物的债券投资在支付能力上存在本质差异,前者支付能力受限,后者则可以随时变现用于支付,因此不能根据“现金等价物”的定义将 3 个月内到期的票据保证金认定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笔者注意到,2010 讲解中将信用证保证金存款纳入“现金”范围。由于信用证保证金在信用期到期支付之前不能动用,不符合 CAS 31 关于对现金“随时用于支付”之要求,因此,笔者认为将信用证保证金存款纳入“现金”范围的处理是不合适的,不宜以票据保证金与信用证保证金性质相同为由,参照2010 讲解将票据保证金作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综上分析,笔者认为:票据保证金在编制现金流

6、量表时应全部作为非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信用证保证金比照处理。(二)支付的票据保证金在现金流量表中应如何进行分类CAS 31 第四条规定,现金流量表应当分为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列报现金流量。对于企业支付的票据保证金,应作为哪一类活动进行列报?有观点认为,企业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的目的是为了获取银行信用,以推迟现金流出,缓解支付压力。因此,从本质上分析,开具票据属于一项融资行为,支付的票据保证金应作为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列报。2010 讲解中提到:“ 筹资活动是指导致企业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发生变化的活动通常情况下,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等属于经营活动,不属于筹资活动”。笔者认为,尽管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属

7、于广义上的融资行为,但2010 讲解并未将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等正常商业信用认定为现金流量表中的筹资活动。因此,上述观点有失偏颇。在实务中,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主要用于两个方面:正常商业信用和融资。前者是指利用银行信用支付购买原材料、固定资产等所形成的负债;后者是指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并通过贴现获得银行资金。笔者认为,对于支付的票据保证金,应根据所开具的票据用途在现金流量表中进行恰当列报:(1 )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是用于支付生产用材料款的,则支付的票据保证金应作为“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2 )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是用于支付长期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购买款的,则支

8、付的票据保证金应作为“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3 )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不具有真实交易背景(融资票据)的,则支付的票据保证金应作为“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三)银行承兑汇票不属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但背书转让银行承兑汇票,是否需要在现金流量表中体现现金流虽然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拥有较高的信用,在日常的商业活动中具备很强的流通性,但不属于 CAS31 所定义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技术援助小组信息公告第 7 号曾对此问题有过明确结论,即银行承兑汇票不属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虽然银行承兑汇票不属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但如果将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是

9、否需要在现金流量表中体现现金流?目前实务中对此问题争议较大,主要存在如下两种观点:观点一,不需要体现。这种观点认为,由于银行承兑汇票不属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因此其背书转让亦不应体现现金流。并且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证证券交易所分别印发的上海证券交易所 2006 年年度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三号新旧会计准则衔接若干问题(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备忘录第 1 号规定, “对于公司在经济业务中收到或对外作为货款支付的银行承兑汇票,公司不应将其作为现金流量计入现金流量表”。观点二,需要体现。这种观点认为,现金流量表的主要功能是为了帮助报表使用者评估企业的支付能力、偿债能力和周转能力。作为日

10、常商业活动中重要支付手段的银行承兑汇票,是企业支付能力、偿债能力和周转能力的重要体现。如果不将背书转让银行承兑汇票体现为现金流,将影响报表使用者对企业上述能力的评估,影响现金流量表功能的实现,从而降低财务报表的相关性(有用性)。此外,在企业以银行承兑汇票作为购销商品的唯一支付手段时,如果不将收到、背书银行承兑汇票体现为现金流,会导致“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和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均为零,这就会使报表使用者很难理解:为什么企业实现了销售收入、采购了原材料却没有现金流呢?从而损害了可理解性这一财务报表的信息质量特征。基于如果不将背书转让银行承兑汇票体现为现金流将损害“相关性”和

11、“可理解性” 这两个重要的财务报表信息质量特征的考虑,因此企业在背书转让银行承兑汇票时,需要将背书该票据的过程分别作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和“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笔者认为,观点一与“银行承兑汇票不属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结论相吻合,也符合监管部门的要求,但降低了财务报表的信息质量;观点二虽然与“银行承兑汇票不属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结论不吻合,也与监管部门的要求存在差异,但提高了财务报表的信息质量。在实务中之所以存在上述两种观点,关键是CAS 31 将信用等级、流通性几乎等同于货币的银行承兑汇票,排除在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之外,导致实务操作不断在合规性和合理性上进行选择和平

12、衡。因此,在没有对 CAS31 所定义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修订之前,这种争论也会一直持续下去。笔者认为,应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不将背书承兑汇票体现为现金流,但为了弥补由此降低的财务报表相关性和可理解性,应当在财务报表的现金流量表附注中披露报告期内背书转让应收票据的金额,以解释现金流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之间的差异。(四)商业汇票贴现收到的现金应如何列示目前实务中对此问题争议较大,处理方法也不一致,主要存在如下几种观点。观点一:具有真实交易背景且在贴现后终止确认票据体现应作为经营活动,除此之外的票据贴现均应作为筹资活动。这种观点认为,票据承兑人的信用等级会直接影响票据贴现后的经济后果以及会计

13、处理。国有大型银行、股份制上市银行、国有特大型企业(如中石油、中石化等)承兑的票据具有较高的信用,在贴现后可以终止确认应收票据,在这种情况下,票据贴现视同贴现人(银行)买断了票据到期收款权,即企业将收取货款的权力让渡给了贴现人,因此应将贴现收到的现金视同货款收回,作为经营活动现金流入。但地方银行、信用社、非特大型企业承兑的票据信用等级较低,在贴现后不能终止确认应收票据,票据贴现的经济实质是以票据作为质押取得银行借款,因此应将贴现收到的现金视同银行借款,作为筹资活动现金流入。此外,有些信用等级较高的商业汇票虽然在贴现后终止确认,但如果该等票据缺乏真实交易背景,则不能将贴现收到的现金视同货款收回,

14、而应作为筹资活动现金流入。观点二:均应作为筹资活动。这种观点认为,票据贴现的实质是一种融资行为,支付的贴现息相当于融资利息,因此应将贴现收到的现金作为筹资活动列报。观点三:具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贴现作为经营活动,缺乏真实交易背景的融资票据作为筹资活动。这种观点认为,票据贴现的交易本质是通过让渡票据到期收款权达到提前收回货款的目的,因此应将收到的贴现款视同货款收回,作为经营活动列报。但是,如果票据缺乏真实交易背景,则交易本质属于融资行为,应作为筹资活动。上述观点争议的焦点是具有真实交易背景票据贴现,对于融资票据的贴现,则均认为应作为筹资活动。根据 CAS 31 第十四条之规定,筹资活动是指导致企

15、业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发生变化的活动。因此,在确定是否将票据贴现款作为筹资活动时,应考虑票据贴现后是否会引起债务规模的变动,即是否终止确认应收票据?如果贴现后终止确认应收票据,不会产生新的债务,则贴现款不符合 CAS 31 关于筹资活动的定义,应作为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如果贴现后不满足应收票据终止确认的条件,会产生一项新的债务,则贴现款符合 CAS 31 关于筹资活动的定义,应作为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如果将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非融资票据贴现款作为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则在现金流量表中将无法体现“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例如,某企业实现营业收入 100 万元,并收到了客户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 10

16、0 万元。企业将该份票据向银行贴现,扣除贴现息后取得贴现款 90 万元,企业在资产负债表作为增加负债 90 万元处理,在现金流量表中作为“借款收到的现金 90 万元”列报。由于在票据到期后由承兑人( 客户) 直接支付给票据持有人(银行),因此企业在其现金流量表中无法体现“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90 万元。这会使得报表使用者难以理解为何实现了收入,却没有收到“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类似的例子还有,例如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所支付的租赁费,根据2010 讲解的规定,支付的租赁费应作为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导致现金流量表的“购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无法体现交易实质为购买的融资租赁资产购进支出。此外还有,发行可转换债券收到的现金作为“借款收到的现金”列示,但在转股之后,现金流也不会在“吸收投资所收到的现金”得到体现。笔者认为,这是现金流量表的固有局限所造成,增加表外披露以帮助报表使用者理解上述事项在现金流量表中的反映,可能是比较可行的方法。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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