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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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目录1 总 则2 车辆和驾驶人3 道路通行条件4 道路通行规定5 交通事故处理6 事故预防与执法监督7 法律责任8 附 则1 总 则编辑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通行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第三条市及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2、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市及县(市)区交通、建设、城建、规划、教育、农业、工商行政、质监、安全生产监管、发展改革、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第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度,做好所属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工作和所属车辆的管理工作。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将学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纳入综合评定。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社会公众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2 车辆和驾驶人编辑第一节机动车第五条单位和个人的机动车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机动车登记

3、规定办理登记手续。本市对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登记实行总量控制,具体登记数量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设施状况和机动车保有量决定,每年的登记数量和登记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第六条悬挂外省市号牌的机动车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行驶一个月以上的,其驾驶人应当持机动车使用单位或个人证明、行驶证、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到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第七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在车前、车后指定位置悬挂机动车号牌,不得倒置或者遮挡。出现残缺、退色、字迹模糊的,应当到登记机关更换;(二)在前窗右上角粘贴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三)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厢式货车、拖拉机及其挂车

4、车厢后部应当喷涂字样端正、清晰、放大的牌号;(四)大、中型公路客运机动车驾驶室两侧应当喷涂额定乘员数和经营单位名称;(五)配备专用灭火器具和警告标志;(六)前后窗不得有妨碍驾驶视线和交通警察执法的文字、图案、物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除外),不得粘贴镜面反光遮阳膜。第八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且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与该机动车情况相符,并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前,有未接受处理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的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处理。

5、第九条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和危险物品运输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行驶记录仪记录的信息进行检查。应当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的车辆目录,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报。第十条专门用于接送中小学生、幼儿园幼儿的客车,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可以在车身喷涂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规定的标志。前款车辆属于营运的,应当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第二节非机动车第十一条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非机动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本市对电动自行车登记实行总量

6、控制,具体数量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设施状况和机动车、非机动车保有量决定,每年的登记数量和登记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申请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非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和车辆来历证明,交验非机动车,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还应当持有市残疾人联合会的下肢残疾确认证明。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齐全有效、非机动车符合登记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第十三条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非机动车所有权发生变更的,车辆所有人应当持原车辆牌证、所有人身份证明和车辆所有权变更证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还应当持有市残疾人联合会新的下肢残疾确认证明,到公安机关交

7、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手续。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第三节车辆驾驶人第十四条驾驶机动车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并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第十五条机动车驾驶证的有效期为 6 年。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证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 12 分的,换发 10 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 10 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 12 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换发机动车驾驶证前,有未接受处理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的当事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处理。第十六条

8、年龄在 60 周岁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到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 15 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不涉及尚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后应出具回执。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时应随身携带回执。第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 12 个月为实习期。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9、的机动车;驾驶其他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并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第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 12 分,应当在 15 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教育,并按规定参加考试。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学习,不接受考试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行为记分查询方式,并逐步建立面向社会的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行为查询系统,提供查询便利。第十九条

10、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公告停止使用、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 12 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3 道路通行条件编辑第二十条大型公共建筑、民用建筑以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在立项时,立项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的道路交通影响评价。第二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应同时规划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及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并与道路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道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第二十二条根据本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规划或者在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

1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道路范围内确定道路停车泊位,并设置停车标志、标线。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占用、撤销道路停车泊位。第二十三条开辟和调整公共汽车、电车和长途汽车、快轨、旅游汽车路线或者车站,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符合交通规划和安全、畅通的要求。第二十四条在道路上施工作业的单位,应当在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在作业区周围设置围挡,夜间应当在围挡上安装照明设备,在距来车方向不少于 50 米(夜间不少于 100 米)的地点设置诱导标志和反光的施工或者注意危险警告标志(设置交通标志、交通设施及施划交通标线的作业除外);(二)现场应当有专人手持警示标志,维

12、护交通秩序;(三)施工作业人员按照规定着反光服饰或者佩戴反光器具;横过车行道时,应当注意避让来往车辆,直行通过;(四)施工作业完毕,应当修复损毁路面,并清除现场遗留物。第二十五条 在道路上进行维修、养护等作业的机动车及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作业,并遵守下列规定:(一)车辆开启黄色标志灯或者危险报警闪光灯,不得逆向行驶;(二)在车行道停车作业时,应当划出作业区并设置围挡,在距来车方向不少于 30米(夜间不少于 50 米)的地点设置反光的施工或者注意危险警告标志;(三)作业人员按照规定着反光服饰或者佩戴反光器具;横过车行道时,注意避让来往车辆,直行通过。道路养护车辆作业时,在

13、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不受道路标志、标线的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注意避让。4 道路通行规定编辑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道路,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行人应当靠道路右侧通行:从道路右侧边缘线算起,行人应当在路面宽度不超过 1 米的范围内通行,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应当在路面宽度不超过 1.5 米的范围内通行,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在路面宽度不超过 2.2 米的范围内通行,畜力车应当在路面宽度不超过 2.6 米的范围内通行。

14、行人遇人行道有障碍无法正常通行需借用车行道或者在非机动车道、行人共用道内通行时,车辆应当注意避让行人。第二十七条机动车信号灯、非机动车信号灯绿灯闪烁时,表示绿灯将变为黄灯,驾驶人确认在黄灯显示时间内将车辆安全驶离路口的,可以进入路口;不能安全驶离路口的,不得进入路口。人行横道信号灯绿灯闪烁时,表示绿灯将变为红灯,行人不得进入人行横道;已经进入的,可以继续通行。第二十八条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第二十九条车辆、行人遇有交通信号灯表示与交通禁令标志或者交通指示标志不一致时,应当遵守交通禁令标志或者交通指示标志;遇有禁行的交通信号灯

15、表示与交通指示标志不一致时,应当遵守禁行的交通信号灯表示;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第三十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或低于)最高(最低)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 30 公里,公路为每小时 40 公里。(二)同方向只有 1 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 50 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 公里;同方向有 2 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 70 公里,公路为每小时80 公里。(三)

16、 城市快速路为每小时 100 公里。电车、附载作业人员的货运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全挂拖斗车、普通三轮摩托车, 在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上行驶,执行第(一)项的规定;在同方向有 1 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行驶,城市道路为每小时 40 公里,公路为每小时 50 公里,城市快速路为每小时80 公里(不含第五十二条规定不得进入城市快速路的机动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轻便摩托车,在任何道路上均为每小时 30 公里。第三十一条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道通行:(一)在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大型客车、货运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拖拉机、轮式自行机械车,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二)牵引故障机动车的机动车,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三)在同方向划有 2 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实习期内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不得在最左侧机动车道行驶。第三十二条在道路划设的公交专用车道内,在规定的时间内只准公交车通行;遇交通管制等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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