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 通 事 故 重 新 认 定 申 请 书

上传人:豆浆 文档编号:31230750 上传时间:2018-02-06 格式:DOC 页数:11 大小:80.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交 通 事 故 重 新 认 定 申 请 书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交 通 事 故 重 新 认 定 申 请 书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交 通 事 故 重 新 认 定 申 请 书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交 通 事 故 重 新 认 定 申 请 书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交 通 事 故 重 新 认 定 申 请 书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交 通 事 故 重 新 认 定 申 请 书》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交 通 事 故 重 新 认 定 申 请 书(1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法律文书交 通 事 故 重 新 认 定 申 请 书申请人:XXX,男,汉族,生于 1991 年 4 月 5 日,江西省上饶市 XXXX,身份证号:XXXXXX,“GX125”型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被申请人:玉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申请事项:依法撤销玉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09 年 X 月 X 日作出的玉公交认字2009第 XXX 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请求重新认定。事实与理由:2009 年 1 月 28 日 14 时 40 分许,申请人驾驶无牌的“GX125”型普通二轮摩托车自玉山县下塘乡卓家村至下塘村,行驶至下塘乡卓家村一左转弯路段,会车时与相向的 XXX 驾驶的赣 E179D2

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 XXX 死亡,申请人重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申请人于 2009 年 3 月 20 日收到此认定书,现就此认定书提出以下异议:一、处理程序方面本次事故造成 XXX 死亡,而根据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而申请人及其家属在收到事故认定书之前,交警部门从未召集各方到场公开调查取证。二、认定事实方面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申请人承担主要责任的理由是:“申请人

3、 XXX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牌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而对方 XXX 在事故认定书中亦认定为未靠右行驶,且其行为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在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诸多因素中,车辆的安全问题是其一,驾驶人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

4、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而对方 XXX的车辆恰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不能排除其车辆隐患的因素。申请人是未取得驾驶证,但不能以此为由认定申请人负主要责任,而应综合分析当时的具体情形,如双方的车速,发生的碰撞点,双方的精神状态,是否属于酒后驾驶、带病驾驶、疲劳驾驶等。道路交通处理办法第十七条已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

5、事故责任。”在双方都未靠右行驶的情形下,为何偏认定申请人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综上所述,这场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申请人承担主要责任不公平、公正,为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安全的交通秩序,特向贵局提出重新认定申请,请查明事实,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撤销原认定书,作出重新认定。此致上饶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申请人:XXX 二 00 九年 X 月 XXX 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申请人:XX,男,重庆市忠县人,汉族,户籍所在地:忠县 XX 镇 XX 村八组 63 号。联系电话:1597XXXXXX277。委托代理人: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吴远国.申请人因不服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

6、路支队第一大队作出的(2009)第 2014000365010 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特申请复核,事实及理由如下:一、 事故情况法律文书2009 年 10 月 22 日,申请人 XXX 驾驶*号小车,由成都开往重庆方向,于当日上午 8 时 26 分左右,行至成渝高速公路进城方向 103KM+7.25M 处(重庆市荣昌县荣隆镇境内),与在该处维修车辆的川X11978 号大货车驾驶员 XXX 与乘车人 XX 相撞,XXX 受伤,XX 死亡的交通事故。二、 造成事故原因1、造成本次事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当日上午,由于川 X11978 号大货车发生轮胎爆胎,该车驾驶员XXX 将该车停在紧急停车道上进行

7、换胎,在换胎之前,该车驾驶员 XXX 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 52 条的有关规定车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方向 150 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迅速报警。”但是,本次事故中,驾驶员 XXX 车辆发生事故后,却未遵守上述规定,未在事故来车方向外 150 米以外设置任何的安全警示标志,也未向该路段高速公路管理机关进行事故报告,而 XXX 却在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自行对事故车辆进行修理。同为乘车人 XXX(本事故中的死者),应当在车辆发生故障后,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然而乘

8、车人 XXX 并未遵守上述规定,XXX 也无任何高速公路车辆事故维修资质,却在驾驶员 XXX 在对事故车辆进行(前桥)千斤顶操作过程中(货车驾驶员是趟在货车前桥部位,腿部伸在行车道上),却站立在该故障车处的高速公路正常行车道上加固轮胎螺栓(特别说明是大货车已占据了高速公路的紧急停车道全部路面,加之加固轮胎螺栓的工具长度约 50 厘米,死者 XX 出事时完全处在公路的正常行驶道上)。既使死者 XX 不协助货车驾驶员 XX 加固轮胎螺栓,也应迅速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也就可以完全避免此次事故的发生。由于上述二受害人安全意识淡薄,没有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的规定,导致了

9、本次事故发生。2、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是:XX 驾驶 88888 号小车正在行驶过程中,因同向行驶的另一川 Q 小车未记清车号,在超车道向正常行车道变道过程中,将正常行驶的 8888 号小车擦挂导致撞向正在行车道紧固货车轮胎的 XXXX 和趟在货车底下操作千斤顶的 XXX 撞击。经鉴定,8888 号小车事发车速为 103KM/小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机动车在高速成公路上正常行驶时,最低时速不得低于 50 公里。最高时速,小型客车不得高于 110 公里。”的规定,申请人 XXX 并未违反此规定,既使当时事故路段限速是 100 公里/小时,但也并不是造成此

10、次事故的主要原因。三、由于认定事实不清和不准,因此导致事故认定书以致判明责任不准。因此,申请人认为,由于事故责任认定书对事实认定不清和不准,以致判明责任不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的规定,因此申请人恳请贵委对该次事故进行重新复核,以准确认定事故责任。此致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支队申请人:XXXX二 00 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附件:1、申请人 XXX 身份复印件;2、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支队第一大队作出的(2009)第 2014000365010 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3、本次事故所有证据材料存于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支队第一大队。联系方式:忠县忠

11、州镇大桥路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 吴远国收转邮编:404300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申请书 2008 年 10 月 09 日 星期四 上午 11:17申请人张国星,男,30 岁,汉族,农民,住武强县小范镇东排村。申请人张雪恒,女,26 岁,汉族,农民,住武强县小范镇东排村。被申请人范春杰,女,44 岁,住武强县农机公司。被申请人张虎,女,46 岁,住武强县农机公司。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武强县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 2008 第 152 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 2、依法认定张虎、范春杰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律文书3、依法对被申请人进行处罚。 事实与理由: 一

12、、基本事实其根本事实是,肇事人张虎驾驶富士达自行车搭载范春杰从南北胡同行驶至村东西公路口向西右转弯时与骑摩托车自西向东正常在马路中间搭载张雪恒、张啸杰(张啸杰 2 岁)行驶的张国星车辆相撞。二、申请人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 武强县交通警察大队仅以申请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为由,就认定申请人张国星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张国星驾驶的摩托车已进行了车辆登记,并且在事故发生的道路上行驶在公路中间位置,2008 第 152 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称:在交通事故中,张国星驾驶与准驾

13、车型不符的机动车上路,遇对向来车未减速靠右行驶是导致此交通事故的全部原因。其适用法律不当,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 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该事故发生的公路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因此,申请人驾驶机动车行驶是正确的。三、张虎、范春杰应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张虎驾驶富士达自行车搭载范春杰从南北胡同行驶至村东西公路口向西右转弯时,应当下车进行瞭望,确保安全后方可通行。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

14、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一)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二)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不得进入路口;(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四)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五)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可以通行;不能转弯的,依次等候。第六十九条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路

15、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三)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非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张虎驾驶的富士达自行车刹车失灵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张虎驾驶富士达自行车载人同样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条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非机动车道和法律、法规规定的通行范围内行驶,不

16、得违反规定在机动车道行驶;(三)与相邻行驶的非机动车保持安全距离,车身宽度在一米以上的非机动车不得并行;(七)制动器失效的不得上道路行驶;(八)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已满十二周岁的人员,未满十六周岁的人员驾驶自行车不得载人;按照申请人前述分析,张虎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虽然申请人张国星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上路,但其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应负交通事故责任。如果肇事人张虎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驾驶制动失灵的富士达自行车载人上路行驶,即使申请人有前述违章行为,也不可能造成此次事故。因此,即使申请人张国星违章,也不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与此次事故无因果关系,依法不应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该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是五人,遗漏当事人张啸杰,女,2006 年 7 月 26 日出生,事故发生后造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