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责任事故犯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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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赢了网 法律咨询 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医疗责任事故犯罪的认定第一,医疗事故犯罪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只有医务人员行使其法定职责,对病人进行诊断、治疗或者护理时,对病人造成损害或者死亡的,才属于医疗事故犯罪,没有发生在此过程的死亡,不属于此罪所定义的范畴。第二,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医务人员。根据卫生部 1988 年 5 月 10 日发布的关于若干问题的说明的精神,医务人员必须是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者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包括医师和护士。根据卫生部 1993 年 3 月 26 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 2 条的规

2、定,护士是指按照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1999 年 5 月 1 日生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 2 条也规定: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为医师。第三,造成医疗事故的原因必须是医务人员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都有法定的操作规程,有的方面还有国家法律规定。目前在医疗机构执行的操作规程主要是卫生部 1982 年 4 月 7日发布的医院工作制度以及各级医院根据该制度结合本医院的情 赢了网 法律咨询 况制定的工作细则,以及行业规范。构成医疗事故罪所违反的必须是这些工作制度。

3、并且违反这些操作规程的程度是严重的。这种严重性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作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把握:(1)明显违反有关规定,违背一般医学常规;(2)采取的方法是明显容易造成病人伤害的,容易产生不良后果的方法,或者是医学界明确禁止的方法。(3)这种行为在当事医务人员的日常工作中经常性的发生。第四,行为的后果是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员的身体健康。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 24 条规定的后果是病员的死亡 ,刑法典的规定已经把后果的范围扩大,不仅仅局限于病员的死亡 ,严重损害就诊人员身体健康的,也构成犯罪。第五,医务人员的违法行为与就诊人的死亡或者健康损害具有明确的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必须是直

4、接因果关系。二、医疗事故罪的犯罪构成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犯罪构成是在犯罪概念的基础上阐明犯罪的结构及成立要件,为正确认定犯罪提供具体的规格和标准,有利于司法人员具体操作。具体说,医疗事故罪的犯罪构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赢了网 法律咨询 (一) 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医疗事故罪侵犯的客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侵犯了国家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管理秩序。它不仅破坏了整个公共医疗工作秩序,也违反了医务人员执行职务中所遵循的行为规范。正常的医疗秩

5、序,是人民群众就医和医疗单位行医的基本保障,任何社会的统治阶级,都必然要建立并维护一定适合于本阶级统治需要的各方面的管理秩序,倘若有人破坏这种管理秩序,统治阶级就要通过法律对其进行制裁。另一方面,侵犯了病员的生命健康权。从表面形式看,医疗事故仅给某些特定病员的身体造成了损害,实质上,医疗中的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必将对广大病员的生命健康权构成威胁。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宪法、刑法及民法等法律均明文规定予以保护。(二) 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实施危害行为的时间、 赢了网 法律咨询 地点、

6、方法等 4 个方面。危害行为是构成一切犯罪的必要事件,只有犯罪想法而没有付诸实践的不是犯罪。因此,危害行为是客观的,具体的。就医疗事故犯罪而言,危害行为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危害行为有作为和不作为两种表现。作为就是以积极的行动去实施法律禁止的行为,如未经过敏试验给病员注射青霉素,造成病人过敏性休克死亡。不作为,是法律规定应该履行某种义务而消极地不去履行的行为。在医疗事故罪中不太好认定,在实践中也存在争议。因为刑法典规定,医疗事故的发生是以发生在医务人员的诊疗护理过程中,医师的不作为,比如当班时间不在岗,致使急诊病人死亡,其辩护意见?我就没

7、有开展诊疗护理工作,何以在诊疗护理过程中。作者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不作为是以医务人员负有某种法定的义务为前提。如果医师值班期间外出,不论其时候在岗,他都有对随时来就诊的病人负有诊断和治疗的义务,且是法定的、强制性的义务。如果医师外出,造成病人死亡,正是因为医师不在岗开展诊疗护理工作造成的,这里理解诊疗护理过程 ,应该是医师值班期间的工作义务。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新刑法对各种犯罪的危害结果规定不尽相同。有些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犯罪,即使危害结果未发生,刑法也规定其构成犯罪。而另外一些犯罪刑法规定危害结果是构成犯罪的一个客观条件,甚至是罪与非罪的标志,医疗事故罪便是这一类,即必须

8、造成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员身体健康 赢了网 法律咨询 才构成犯罪。结合卫生部 1988 年 3 月 30 日发布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草案)规定,造成病员死亡的属于一级医疗事故。完全符合法定的标准,毫无疑问可构成犯罪。关键是二、三级医疗事故的各种后果是否属于刑法第 335 条所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的情况。作者认为,可以用当前正在使用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来衡量。这是因为:第一,刑法典第 95 条规定,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其他对于人体健康有重大伤害。这正好与医疗事故罪所规定的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一致。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9、是以刑法第 95 条规定的内容为基础制定的,因此,符合重伤标准规定的情况应该属于医疗事故罪所规定的结果。第二,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一个很含糊的概念,司法人员在办案时很难把握。而重伤是刑法典中的一个传统概念,是衡量人体健康受到伤害的严重程度的一种定义,并且在多条涉及人身健康受到损害的罪状中都出现,使用它,易于与其他条款相一致,保持刑法的统一性。第三,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是经过多年实践并修订过的标准,比较成熟,并且专门有一大批法医技术人员在具体操作、使用,因此,运用起来将会得心应手。比照医疗事故等级划分情况,一般而言,二级医疗事故和三级甲等医疗事故的大多数情况,都属于重伤范围。因此,三级甲等以上

10、的医疗事故原则上可以构成犯罪。 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联性。在实践中,这种因果关系常常难以确定,有时与其他原因掺杂在一起,有时因果关系变得非常隐蔽,有时又表现为偶然性因素。因此,在判断因果关系时,要结合危 赢了网 法律咨询 害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条件等情况进行分析。当犯罪结果与几个原因混合在一起时,应该区分那个是主要原因,哪个是次要原因,以便分清责任轻重。 (三) 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是实施犯罪行为并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刑法理论上将犯罪主体分为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两类,一般主体仅要求行为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即可。特殊主体则要求在具备一般主体资格的基础上,还有特殊身份

11、要求。医疗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就是特殊主体,即医务人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所谓医务人员,主要指在国家、集体医疗单位工作有相应资格的医师、护士、化验员、药剂人员、技师等从事检查、诊疗、护理和司药等工作的人员,以及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执业的个体行医人员。另外,根据卫生部的解释,还应包括医疗管理、后勤服务、卫生行政等人员。有些情况下,抢救器械管理混乱,行政部门延误收治危重病人,手术中突然断电等,也可能因为上述人员的责任导致医疗事故。但也有人持反对意见,认为后一种情况不属于医疗事故罪,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将这些人纳入医务人员的解释,而以医疗事故罪论处,有轻纵这些人员的嫌疑。但必须说明的是,在同一起医疗事故中

12、,可能涉及多人,因此犯罪的主体可能是一个人,也可能是 2 人以上的情况 ;还有可能由于参与人的地位、作用、身份的不同,触犯不同法律条文,而构成不同的犯罪。 另外,作为医疗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必须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即能够辨认和控制自 赢了网 法律咨询 己的行为。刑法典第 18 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后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因此,如果实施危害行为的医务人员患有精神病,应该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其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从而进一步确认其犯罪主体资格。(四) 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医疗事故的行为人主观

13、上必须是过失,即医务人员应该预见到自己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极端不负责任的行为,有可能发生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危害后果。虽然医务人员不负责人的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大多是明知故犯,属于故意,但不应该将此心理态度误认为是其对危害结果所报有的心理态度。事实上,没有一起医疗事故是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出现的,这是医疗事故罪区别于利用医疗事故来进行故意犯罪重要依据。心怀法治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赢了网建议大家遇到问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必要时可寻求在线律师咨询的帮助。来源:(医疗责任事故犯罪的认定 http:/ 赢了网 法律咨询 精彩推荐:新三板挂牌公司董监高人员产生与组成的法律规定 http:/ http:/ http:/ http:/ http:/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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