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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文化比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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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文化比较论文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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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社会规范体系的比较N091201221 杨林亚 摘要:在任何一种民族文化中,法律与道德都是其社会成员 行为模式的最基本规约形态它们共同体现和维护着特定的文化价值在多数情况下,这两种文化现象有着共同的价值目标,它们都影响和规定着人们 的行为,同属社会 规范体系稳定的社会规范的建立是文明走向成熟的一种标志,中西民族在确立各自的社会发展蓝图时选择 了不同的出发点礼是中国古代社会较早确立的社会规范体系西方文明 则从一开始即 强调制度化的法治是社会规范体系的基础关键词:社会规范体系,礼,法治引言:分析认识中西文化对这些制度规范体系的文化选择及其价值背景,这是我们深入理解两种文化精神的重要观察点一、中国:克己复礼中国人崇礼,礼的基础是等级秩序和道德约束,故作为主流意识形态的儒家思想将德治作为政治的最高理想中国传统社会以血缘关系为社会纽带,以血缘亲疏确定行为标准,形成了以封建君主为最高家长的宗法式社会这个社会具有“亲亲”和“等级”的特点 “亲亲”重温情,有仁义,尚亲和;“等级”重身份,有规矩,尚恭顺这样的社会存在必然要求社会治理以德为核心,以礼为载体,悠悠 2000 多年形成中华“礼仪之邦”的文化传统。

“礼治”在2000 多年前的周公那里已经成为自觉的文化选择春秋战国虽然出现的礼崩乐坏的局面,但毕竟有孔子这样的思想家终其一生为“克己复礼”效力,虽未能扭转乾坤,但“礼治”的治国方略,却对后世中国政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礼治”作为治国之道,有点德制化的意思,它介于德治与法治之间,结合了它们的一些特点——它将社会风俗、民间习惯转变为统治者的意志,表现为官方意识形态,而不是纯粹的民间规约;它以祭祀、礼仪为主要方式,通过影响人们的心理、情感、意志达到规范人们行为的目的,而不是依靠国家专政机关的强制保障实施有学者称:“礼制”为仪式化的法制,也可以说“礼制”是国家道德礼治”在价值层面上是以德为核心的,而介于德法之间的礼定然不能抛弃任何一种规范系统,那么礼就必须解决德法关系问题其实我们可以从“德治”与“法治” ;“人治”特征;“圣王品格”依赖三方面来认识中国的“礼治” 首先,礼仪德为价值核心,历史上的德法之辨别最终形成“德主刑辅”模式儒家推崇德治,孔子高度评价德治的作用:“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孟子也看到德治的力量,说:“以德服人者,中心悦而诚服也 ”此所谓王道之治,四大要义:宽、信、敏、公。

德治以性善论为根基,以仁爱为怀,与“亲亲”之社会相适应,其实施表现为重视教化的作用隋唐科举考官制度成为成熟的官制,在科举考官的科目中,始终以儒家经典为核心内容,以保证儒学政治,以德治国的基本精神得以传承尽管其德的内容随时而变,因人而异,德治始终被强调,并通过科举而制度化, “礼治” 、 “德治”成为中国文化的理想政治模式其次,礼制所维系的等级秩序,以亲亲、尊尊、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为处理社会关系的准则,确定了人的亲疏关系与等级名分,并各有相应的服御体制、相处仪节,所谓爱有差等,长幼尊卑区分明确,稍有逾越便可视为违礼僭越其实质是一种等级森严的权力框架,在上者对居下者可以拥有生杀予夺的支配权,这就为形成传统的“人治”体制奠定了基础第三,对君主道德品质的期待与依赖是“礼治”的又一特征传统宗法社会推行礼制规范体系的理想途径是教化与垂范,这最符合传统政治追求明君圣主温文尔雅的礼治理想礼治的基础在于善良民众普遍良好的德性,良好的德性则依靠君主的德行示范二、西方:维权奉法西方人倡法,法的核心是制度约束和权利平等因此,从罗马帝国以来,建立稳定有效的法治秩序一直是西方社会的管理目标西方的法治思想是在与人治思想的对立斗争中发展成熟的。

中世纪的西方社会,人们之所以能够普遍地遵从法是因为人们相信法律反映了上帝的意志,法律是天赋的伯尔曼认为:西方法律之上的理念来自于超现实的宗教信仰,即基督教信仰的帮助他认为法治秩序产生的一个条件就是“存在一种广泛流传的信念,在不那么严格的意义上,可称其为自然法观念” 国际法学家认为法治有两大理念,首先,无论法律内容为何,国家的一切权力应该要根源于法,而且要依法行使;其次,法律本身应当以“尊重人性尊严”这一崇高价值为基础法律被普遍遵守,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是西方“法治”的第一要义苏格拉底坚信法律的效力只适合按法律体系本身制定的规范与制度来评价,凡没有经过认定为法律的道德与理性,另有道德与理性的领域他之所以从规则理性出发严格区分德与法,是为了捍卫法律制度的威严罗马人认为法律是上帝设立的,是智者理性的意志,同时是国家公民“共同合意的” ,所以每个人都必须遵守法律,国王、官吏都不能凌驾于它之上因此,权力从法律中产生,同时也必须从属于法律古希腊罗马的法治精神经历了中世纪专制封建的神权至上的黑暗时期的考验,西方文化中法律的至上地位受到动摇期间 12 世纪、16世纪罗马法有两次短暂的复兴,直到 17、18 世纪启蒙思想家以法律为武器反对封建专制,他们根据“天赋权利”的理论,主张法律是人类与生俱来的自由、平等、公正等权利的理性体现,法律应享有绝对的权威,绝不允许任何人超越于法律之上。

法律至上主要表现为对政府专断的抑制,英国著名宪法学家戴雪指出:法治首先意味着正规法律的绝对至上,排除政府的专断、特权和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因而,西方的法制首先要从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的分离上限制行政权的任意性,使政府只能是一个有限的政府,政府必须服从法律人们所遵守的法应该是良法,这是西方法治理念的第二要义 “良法”是对法的价值作道德判断所使用的概念,法治理念的第一要义与此紧密相关,可以反过来说,法律得到普遍遵守的前提要求法必须是“良法” 苏格拉底说:法律和道德的价值目标都是为了追求正义,美德即知识,道德是是非善恶的标准;法律则辨明是非善恶并予以对等的惩戒这是说法律与道德具有相同的是非善恶的标准,它们共同随人类的认识发展和社会文化对人权的认定而变化三、评价中国的传统礼法都不是以保护民权为目标,而是以维护王权为目标,而这恰恰也适应中国的封建等级制度但是传统礼法制度依据封建等级制度设立种种不平等条件,官官相互,利益相倾,即使惹上官司也只有百姓遭殃,所以并不能真正主持公道就像西方的法律适应了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适应了民主政治的要求,它也符合西方民族争强好胜的文化心理但是,西方的法律制度也清楚地变现出它的阶级性和倾向性,并不是所有的社会成员都能公正地得到法律的保护。

所以我们不能片面的说谁的好,谁的不好它们都有各自的社会价值,都有存在的意义人类社会在追求公平、正义的过程中,有过多种的选择,在我们至今都无法把握人性的今天,我们不仅要依靠法律制度来治国,还要依靠众人的智慧、道德来治理国家所以中西方可以根据自己各自的情况互相吸收对方的精华来强化自己的社会规范体系,使之更合理参考书目:武树臣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陈瑛等编:《中国伦理思想史》 ,1985周辅成主编, 《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 ,商务印书馆,1964江平、米健:《罗马法基础》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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