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城市棚户区改造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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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中国工商银行城市棚户区改造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支持城市棚 户区改造建设,配合政府改善城市棚户区居民住房条件,有效防范贷款风险,根据国务院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 号),住房与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等 5 部委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 号)及我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城市棚户区改造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经政府授权从事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支付项目拆迁阶段拆迁、补偿、安置等费用的贷款。贷款不得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本办法所指的城市棚户区改造是指经政府授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城市市区范围内的旧城区、城中村等

2、区域内原有建筑物拆除,并由其开发建设商品房的过程。第三条 发放城市棚户区改造贷款必须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原则。第四条 贷款项目所在城市必须已具备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配套政策。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具备该项业务开办资格的分支机构办理的城市棚户区改造贷款。第二章 贷款条件第六条 借款人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政府或经其授权的区级政府(以下简称政府有权部门)授权其从事城市棚户区改造的相关文件。(二)信用等级 A+级(含)以上,实收资本 5000 万元(含)以上或所有者权益 20000 万元(含)以上,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借款人为

3、项目公司的,实收资本或所有者权益应为 5000万元(含)以上,且其控股股东须符合上述规定。(三)借款人或其控股股东具有多年的房地产开发经验,与我行合作多年,忠诚度较高,具有良好的品牌和市场影响力。(四)产权清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管理规范,经济实力较强,财务状况良好。(五)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已办理年检手续。(六)具有贷款证(卡),并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无不良信用记录。(七)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贷款项目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项目符合城市总体发展规划,已纳入政府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并已取得政府相关部门专项规划批准文件。(二)已与 95%(含)以上建筑面积的业主签订拆

4、迁补偿安置协议,并确保能够获得房屋拆迁许可文件。(三)项目资本金不低于项目总成本的 30%,并须在贷款发放前投入使用。(四)项目地理位置优越,周边配套齐全,交通便捷,预计销(预)售前景较好,盈利能力较强,还款来源充足。(五)拆迁完成后应由借款人在项目地块上开发建设商品房并进行销售。(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三章 贷款期限、额度、利率、担保方式和还款方式第八条 贷款期限原 则上不超过 2 年。贷款期限应与项目的拆迁周期、拆迁进度及建设计划相匹配,综合考虑项目拆迁的难易程度、项目规模大小、报建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第九条 贷款金额应综合考虑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费、项目建成后预计销售情况等因

5、素合理确定,其中补偿费、安置费等费用应根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金额合理确定,安置房建设费和项目拆迁费需经我行评估测算后确定。第十条 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第十一条 城市棚 户区改造贷款原则上采取抵押、质押担保方式,对抵(质)押担保不足或无法提供抵(质)押担保的,可采取保证担保方式。(一)采取抵押、质押担保方式的,执行我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不得接受已空置 3 年(含)以上的商品房及闲置 2 年(含)以上的土地作为抵押物。(二)采取保证担保方式的,保证人应为借款人集团总部或信用等级为 A+级(含)以上的企业法人,且保证人经济实力雄厚,财务状况稳定,担保能力充足。借款人须向我行

6、承诺,贷款项目用地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后,及时无条件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手续;未经我行同意,不得转让本项目或在本项目上设定任何其他担保事项。第十二条 城市棚 户区改造贷款一般采用按月还息,按季、半年、年归还贷款本金的还款方式。第四章 贷款调查、审查、审批与发放第十三条 借款人申 请城市棚户区改造贷款时,应向贷款行提供以下资料:(一)借款人资料。1、政府有权部门授权借款人从事贷款项目棚户区改造的相关文件;2、借款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开发资质等级证书及最近年度的年审证明;3、借款人验资报告和公司章程;4、借款人贷款证(卡)及最近年度的年审证明;5、经会计(审计)事务所审计的借款人近三年财务报表

7、及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6、借款人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同意借款的决议;7、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二)项目资料。1、政府有权部门核发的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片区改造控制性规划文件; 2、通过规划部门审议的项目专项规划方案、规划条件及总平面图等文件;3、政府有权部门同意借款人从事贷款项目改造工作的相关文件,包括棚户区改造合作协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4、改造范围内的地上建筑物权属、建筑面积等证明资料;5、与业主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6、改造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具有相当性质的项目相关资料;7、已投入使用的项目资本金凭证;8、贷款发放前能够提供房屋拆迁许可材料的,还

8、须提供相关材料;9、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三)担保资料。1、采用抵(质)押担保的,应提供抵押人(出质人)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同意提供抵(质)押担保的书面文件和权属证明,抵(质)押物清单及价值证明材料。2、采用保证担保的,应提供保证人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同意提供保证担保的书面文件,并按我行要求提供保证人的相关资料。第十四条 贷款调查 。调查人要通过查询政府棚户区改造计划、客户访谈、现场调查等方式展开调查工作,重点调查核实以下内容:(一)借款人是否已获得政府有权部门授权其从事贷款项目棚户区改造的文件。(二)借款人或其控股股东是否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和丰富的房地产开发经验,是否具有良好的品牌和

9、影响力。(三)贷款项目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是否已纳入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是否已取得项目专项规划。(四)是否能够提供足够比例的业主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费用是否真实。(五)贷款拟采取的担保方式,抵(质)押物权属是否清晰,保证人担保能力是否充足。(六)借款人能否获得项目后续开发建设资格,项目后续开发建设是否可行,项目整体是否具备较强的盈利能力。尽职调查后,调查人应形成调查报告,提出贷款方案(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并将相关贷款资料提交审查人。第十五条 贷款审查 。审查人应对借款人、贷款项目、贷款担保、后续开发建设等情况进行综合风险判断,重点审查以

10、下内容:(一)借款人从事贷款项目棚户区改造的授权是否合法、有效,借款人或其控股股东是否具备足够的经济实力和开发经验完成项目拆迁及后续开发建设。(二)贷款项目是否符合政府部门相关规定,拆迁行为是否合法、有效,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合理、可行。(三)项目资本金比例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已投入项目使用。(四)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是否符合我行规定。(五)贷款担保是否合法、有效,保证人担保能力是否充足。(六)借款人获得项目后续开发建设资格是否存在不确定性,后续开发建设是否具备足够的盈利能力偿还我行贷款。审查人要形成审查报告,对贷款方案和风险控制条件提出审查意见。第十六条 贷款审批。在调查、评级、评估、审查的

11、基础上,贷款人根据借款人、贷款项目、贷款担保及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收益等情况,结合贷款风险因素、风险规避措施和综合收益水平,做出贷款决策。第十七条 贷款人同意 发放贷款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我行贷款担保管理等有关规定,办妥担保手续,落实贷款发放前提条件,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和借据。借款合同中须明确,贷款项目有后续融资需求的,须在我行办理;未经我行同意,不得在他行融资;贷款项目后续按揭业务由我行独家办理。第五章 贷后管理第十八条 贷款人应严格按照房地产贷款封闭管理办法和公司客户贷款发放与支付流程,建立资金监管专户,将已到位尚未投入使用的项目资本金、其他自筹资金及我行贷款全部归集到专户管理,对

12、贷款项目资金使用、项目拆迁进度实行全过程监督与管理,严格执行大额资金使用审批制度,做到专款专用。专户资金用于支付拆迁、补偿、安置等费用应采取委托支付方式,确保支付给业主、村集体组织、安置房建设单位或负责拆迁的单位,支付进度要与项目实际用款进度相匹配。专户资金用于支付拆迁保证金的,应直接支付至保证金账户,并对其实行监管。第十九条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按月或按季报送项目拆迁进度、贷款使用情况以及借款人财务报表等资料。项目经理应主要负责以下工作:(一)按月赴现场检查项目拆迁进度,分析是否符合预定方案,调查是否出现重大拆迁纠纷。(二)按季分析借款人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三)按季分析贷款抵(质)押物价值和

13、保证人担保能力变化情况。(四)分析贷款项目是否已具备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条件,检查借款人是否已办理项目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第二十条 贷款人应督促借款人及时办理贷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一旦借款人获得项目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须及时无条件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手续。第二十一条 对出 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贷款人应立即报告上级行信贷管理部门,并视情况采取中止提取贷款、暂停资金使用、追加有效担保、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等措施,积极防控贷款风险:(一)借款人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发生重大调整,或经营情况、信用状况严重恶化。(二)项目实施进度严重滞后,或项目拆迁遇到重大纠纷。(三)项目总投资出现较大资金缺口,或

14、资金使用计划出现不利于还款的重大调整。(四)擅自改变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或超出规定建设。(五)未按我行封闭管理规定,涉嫌套取我行贷款并挪作他用。(六)贷款担保发生不利于我行贷款的变化。(七)其他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情况。第二十二条 对城市棚户区改造贷款项目发放后续开发贷款的同时须收回相应城市棚户区改造贷款本息。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对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优质项目或城市,确需发放棚户区改造贷款的,须报经总行(信贷管理部)核准后,按照审批权限办理。第二十四条 城市棚户区改造贷款评级、评估、授信及各项贷后管理工作未尽事宜,按照我行法人客户贷款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本办 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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