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公教人员急难贷款实施要点修正总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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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修正總說明為紓解中央公教人員急難,以安定其生活,行政院於六十九年七月二十二日訂定中央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 (以下簡稱本要點)以辦理中央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嗣後經多次修正。經參酌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前決議,建議研究無需覓具保證人,爰就貸款項目、貸款額度、申貸條件、還款年限、貸款利率、同一人多次申貸限制貸款上限以及保證人制度等規範進行檢討,據此修正本要點第三點至第六點規定,修正要點如下:一、 考量災害是否重大,並不宜影響員工重建(修)或購置之需求,爰由重大災害貸款修正為災害貸款 ,另增列貸款人申貸額度之限制規定。 (修正規定第三點)二、 就傷病住院貸款及疾病醫護貸款之申貸條件增列加註說明;放寬災害貸款申貸條件,擴及屋內物品毀損必須重新購置之情形,並增列申貸條件及金額以購置金額二倍為限;增列消防機關亦為出具證明機關。 (修正規定第四點)三、 為擔保中央公教人員急難救助基金債權,並適度回應立法院第八屆第二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十六次全體委員會決議放寬保證人制度,修正保證人不以同一服務機關、學校公教員工為限。 (修正規定第五點)四、 配合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定明貸款人死亡時,由其繼承人依民法規定負清償責任。 (修正規定第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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