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街道机关效能行为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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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 街道机关效能行为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对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过错(以下简称效能过错)的责任追究,促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高效、正确履行职责,增强责任意识,推进机关效能建设,优化经济和社会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广东省保护公民举报条例和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街道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人民团体,赋予行政职能的事业机构以及经授权、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含聘用人员、借调人员) 。第三条机关及其工作人

2、员在工作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机关工作秩序和效能,损害管理和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依照本办法追究其效能过错责任。前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推诿、放弃、拖延、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不按照法定或规定的依据、程序、权限、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第四条对效能过错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一)从严治党,从严治政;(二)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三)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四)责任追究与教育防范、改进工作相结合;(五)效能监察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 第五条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者效能过

3、错责任:(一)对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不力、消极对待,影响政令畅通的;(二)继续使用已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者使用已经自然失效的条款规定的;(三)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对应当公开的内容不公开、少公开、假公开,或者对已经变更的公开内容不及时调整的;(四)接受、索取管理和服务对象的宴请、礼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五)违反规定,要求管理和服务对象参加各类社团组织的各种评比、达标、考核、研讨、培训等活动的;(六)违反规定,要求管理和服务对象报销费用、订阅报刊、购买图书资料或者强行摊派、索要赞助、拉广告、无偿占用其财物等行为的;(七)违反规定,向管理和服

4、务对象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指定服务等不正当要求的;(八)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机关效能建设相关制度的;(九)违反法律法规,委托或授权其他组织或个人代行相关职权,或者不依法对受委托者的行为进行监管或监管不力的;(十)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灾情险情、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重要情况不按规定报告和处置的;(十一)对管理和服务对象态度冷漠,言行举止不文明礼貌的;(十二)违背服务承诺,对管理和服务对象的正当要求和合理意见置之不理,对应该办理的事项不办理或者有其他不作为行为的;(十三)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控告、投诉和申诉以及下级机关的请示不答复或者不及时答复的;(十四)对法定的有偿服务项目,只收费而不提

5、供服务和只提供部分服务或擅自减免收费的;(十五)以各种名义吃、拿、卡、要,或者欺诈、胁迫管理和服务对象的;(十六)扣押财物不当场开具或者不如实开具票据的;(十七)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第六条在实施行政许可(审批)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者效能过错责任:(一)擅自设立、变更许可事项或者实施已经取消的许可事项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或者在受理、审查、决定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

6、决定的;(五)未依法说明不予受理、不予许可理由,或者受理许可申请后不出具书面凭证的;(六)因故意或过失办理了不正确的许可事项,以致影响工作效率和行政质量,给管理和服务对象造成经济损失的;(七)在许可法定条件之外,附加有偿咨询、培训、购物、指定中介服务的;(八)违法准许中介机构或其他组织、人员从事行政许可代理活动,或者把行政管理职责违规转移给下属事业单位或者中介机构、其他组织的;(九)无法定依据,擅自设立许可前置条件的;(十)依法应当经过招标、拍卖或者考试程序择优作出准予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十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

7、,准予许可或超越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十二)行政许可相对人丧失取得许可条件,不及时撤销行政许可的;(十三)对涉及不同部门的许可,不及时主动协调、告知,互相推诿、拖延不办,或者在本部门许可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十四)对应当举行听证的事项而不举行听证的;(十五)违反规定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十六)能够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而不当场作出的;(十七)其他贻误行政许可(审批)或损害许可(审批)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第七条在实施行政征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者效能过错责任:(一)无法定依据或者未按法定范围、时限实施行政征收的;(二)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擅自增减征收项

8、目、改变征收标准,或者搭车收费、变相征收、重复征收的;(三)未按规定履行告知、送达程序,或者被征收单位或个人对征收有异议时,不告知法定救济权利和途径的;(四)依法应征收而不征收的;(五)不出示征收依据及相关证件实施征收的;(六)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征收的;(七)不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专用票据、不开具合法票据等违反财政票据管理制度行为的;(八)违反规定将应由行政机关负责的公务交给下属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办理并进行收费的;(九)隐瞒、截留、挪用、坐支、私分或变相私分征收款物的;(十)对征收款违规批准减、免、退,或应予减、免、退而不予减、免、退的;(十一)对明令取消或者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征收项目,仍按原定

9、项目或者标准征收的;(十二)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征收的行为。第八条在实施行政检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有关责任者效能过错责任:(一)无法定依据或者无正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的;(二)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三)对应当实施的检查无正当理由不实施的;(四)不出示有效证件实施检查的;(五)不按法定程序、时限实施检查的;(六)损害被检查人合法权益,故意刁难、随意扣押财物,或者借机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七)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依法制止和纠正的;(八)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法问题应当移交有关机关或部门处理而不移交的;(九)其他违反行政检查工作规定的行为。

10、第九条在实施行政处罚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有关责任者效能过错责任:(一)不具备主体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将处罚权委托给无法定资格的组织的;(三)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时限实施行政处罚的;(四)符合听证条件,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而未告知,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五)违法设立处罚事项,或者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六)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票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票据的;(七)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的;(八)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九)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十)使用、

11、丢失、隐匿和损毁扣押财物的;(十一)玩忽职守,对依职权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或者随意处罚、显失公正的;(十二)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十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第十条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有关责任者效能过错责任:(一)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时限采取强制措施的;(二)超越法定权限采取强制措施的;(三)依法应当实施强制措施而不实施的;(四)有体罚、虐待、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行为的;(五)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违法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六)其他违反行政强制措施规定,损害行

12、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第十一条在实施行政复议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有关责任者效能过错责任:(一)对符合条件的复议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二)不按照规定受理、转送复议申请,或者向申请人收取费用的;(三)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的;(四)在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五)被申请人不按规定给予书面答复、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挠、变相阻挠相对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六)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复议决定的;(七)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复议行为的。第十二条在处理机关内部事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有关责任者效能过错责任:(一)对来文、来

13、电、来函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二)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效率低下,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能完成工作任务的;(三)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移送,置之不理的;(四)工作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不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或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未及时报请上级领导或机关裁决,久拖不决的;(五)未严格执行保密和文件管理规定,致使文件、档案、资料泄密、损毁或物件丢失的;(六)对外发文,未严格核对文种、文号、格式、文字,或者未按规定使用印章,造成不良影响的;(七)未经领导审定签发或未按规定时限对外发文的;(八)擅离岗位、职守,或者在工作时间进行炒股、上网聊天

14、、玩电脑游戏等与业务无关的活动的;(九)其他违反机关内部管理制度的行为。第十三条机关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效能过错责任:(一)不及时或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和指示的;(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作出错误决策,造成不良影响的;(三)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少数人或者个人擅自决定的;(四)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五)利用职权和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违法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六)利用职权进行打击报复和陷害他人的;(七)弄虚作假,误导、欺骗上级和公众的;(八)不履行对社会、法人、公民公开承诺的;(九)对下属工作人员疏于教育、管理,致

15、使下属工作人员发生效能过错行为的;(十)对应当追究效能过错责任的行为,不调查、不纠正、不追究,或者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包庇袒护的;(十一)其他应当追究效能过错责任的行为。第三章责任追究方式和责任确定 第十四条效能过错责任追究的方式:(一)批评教育;(二)通报批评;(三)效能告诫;(四)扣发奖金;(五)追究领导责任。前款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效能告诫,扣发岗位津贴和年度考核奖,并追究领导连带责任。情节严重,构成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五条机关工作人员受到通报批评的,当年年度考核不

16、得评为优秀等次,不发放当月岗位津贴,并扣发其所在单位内设机构负责人、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当月2050的岗位津贴。 受到效能告诫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或称职等次,不发放当年年度考核奖(三个月奖励工资) ,相应扣发一年 40以下的岗位津贴,并扣发其所在单位内设机构负责人、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当月 5080的岗位津贴。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其年度考核和岗位津贴发放按有关规定执行,并扣发其所在单位内设机构负责人、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 14 个月的岗位津贴。当月同一单位数人受效能过错责任追究,对责任人的领导扣发岗位津贴按 1 人次计。各部门、单位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时,参照以上标准扣发。聘用人员扣发标准另行制定。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追究有关责任者的效能过错责任:(一)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含两次)效能过错责任追究的;(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的;(三)以权谋私,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或者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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