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史最具影响的十大审判方法

上传人:艾力 文档编号:31214185 上传时间:2018-02-06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3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中国历史最具影响的十大审判方法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中国历史最具影响的十大审判方法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中国历史最具影响的十大审判方法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中国历史最具影响的十大审判方法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中国历史最具影响的十大审判方法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中国历史最具影响的十大审判方法》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国历史最具影响的十大审判方法(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中国历史最具影响的十大审判方法.txt 如果背叛是一种勇气,那么接受背叛则需要更大的勇气。爱情是块砖,婚姻是座山。砖不在多,有一块就灵;山不在高,守一生就行。中国历史最具影响的十大审判方法 引言 裁判方法论系法官的必修课业,因为法官裁判案件、调处纠纷不可不讲究方法,需要寻求、遵循其正确的裁判方法、路径。中国司法审判经验源长流久、博大精深,司法文明一脉相承,作为中国法官,无论是为学,抑或裁决案件,均不可知、不鉴。笔者偶窥其间,深为先贤们的司法裁判方法论所折服,现将其中要者试述一、二,或有所禆益于当今司法审判。因笔者才疏学浅,叙述见解难免谬误,谨请同行贤达批评指正。 一、皋陶的神明裁判方法 皋陶,

2、姓偃,名大业,字庭坚,尧舜禹时山东曲阜偃地人氏。皋公可谓中国法官之始袓。舜在位时, “皋陶为大理,平,民各伏得其实” ,又载“皋陶作士以理民” (史记?卷二夏本纪 ) 。因其最贤,禹在位举皋陶荐之天,欲授政于皋,惜皋陶早卒(参见史记?卷二夏本纪 ) 。 传说皋陶为士(大法官)时,养一叫“獬豸”的神兽,该神兽头长一个犄角,又名“独角兽” 。据异物志载,该神兽, “见人斗则触不直者,见人论则咋(咬)不正者” 。皋陶让神兽参与审判,触不直者,然后按神兽意志,正平天下罪恶,民各伏得其实。此乃皋公的神兽裁判法,又称“神明裁判” 。皋公的神兽裁判法,系中国司法裁判史上出现第一种裁判方法,在中国乃至东南亚影

3、响极其深远,而“獬豸”神兽亦成为中国法律公平正义之象征。 笔者认为,在没有律法、规则可循和侦查手段极其落后的原始社会,皋陶利用神兽动物之灵性、嗅觉裁判解决疑案,既快速又易使人接受,虽为“神意裁判”范畴,但其方法仍不失其一定科学性,远比同时期的西方裁判方法先进,今世利用警犬破案即源出其流。当然,神兽裁判法不依靠证据而靠神明,其荒谬性是显而易见的,在法律彰明、科学发达的今天,该方法已断不可行,应行证据裁判主义。 二、周司寇的“三刺” 、 “五听”裁判方法 周朝的司法官为大、小司寇。他们在前人审判经验和自身司法实践基础上,总结出切实可行的新裁判方法,使中国法官的裁判方法完全从“神意裁判”中解脱出来,

4、首次形成一套先进、科学的裁判方法。 其一,以“三刺之法”裁决狱讼。所谓“三刺”乃为分别征求群臣、群吏和万民的意见,然后裁决案件纠纷。此法相当于后世公审咨询裁决制度。 其二,以“五听之法”断狱。所谓“五听之法” ,乃“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 ;二曰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 ;三曰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 ;四曰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 ;五曰目听(观其眸子,不直则眊) (参见周礼?秋官?小司寇 ) 笔者认为,周司法官所创的“三刺” 、 “五听”裁判方法,系夏、商、周三朝千百年来司法审判经验的升华,由神意裁判演进到对诉讼当事人的察颜观色,引入并熟练地运用社会心理学

5、为司法裁判服务,是一个司法裁判方法论上质的进步,影响至为深远。尤其“五听”裁判方法,在证据裁判主义确立之前,乃为中国司法裁判的基本方法之一。时至今天, “五听”裁判方法仍不失其镜鉴意义。 三、孔子的“仁恕论刑”裁判方法 孔子,名丘,字仲尼,春秋鲁国昌平乡陬邑(今曲阜)人氏,曾任鲁国大司寇。孔子周游列国讲学,不得志推行其政见,后回鲁著书立说,删诗书,定礼乐,因史作春秋 ,以当王法。其为人,学道不倦,诲人不厌,发愤忘食,乐以忘忧,不知老之将至,可谓为至圣(参见史记?卷四十七孔子世家 、 史记?卷一百二十一儒林列传 、 论语等典籍) 。 孔子除其创立儒家学说外,在司法裁判思想上提出了仁恕论刑的裁判方

6、法论。孔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论语?为政 ) 。在具体裁判案件,施行刑罚时,应仁恕,要“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论语?子路 ) 。 孔子以仁恕论刑的裁判方法论集中体现在其对“刖人救季羔”故事的评述上。卫国士师(司法官)季羔,经常向犯人施刖刑,即把犯人脚趾砍掉。后蒯聩叛乱,季羔弃城逃走,当他逃到外城城门时,被一个他判处刖刑的守城犯人所救。季羔不明白刖人为何救他,就问刖人:过去我下令砍掉你脚趾,现我处落难时候,正是你报仇的好机会。为何你不但不报仇,反而再三救我?刖人答道:你审理案件治我罪时,先人后我,我想你是在等待免除我罪责的机会;待罪定临刑时,

7、你又面呈怜悯的愁容。可见你是一位德高心慈的好法官!这就是我之所以要救你的原因。孔子非常推崇季羔,认为其裁判案件,适用法律的造旨已达炉火纯青的境界,既执行了法律又考虑到仁恕。适用法律时,如心存仁恕之道就树立了道德,如一味使用严刑暴力就会树立仇恨。 (参见孔子家语 ) 。仁恕论刑的裁判方法论,经孔子及其儒家子弟大力推崇,在中国司法裁判史上得到发扬光大。 笔者认为,仁恕论刑为儒家裁判方法的精义,其引入仁义之道调和了法律的严酷性,可感化罪犯、服讼息诉,其作用与社会意义不可估量。今天中国法官在“严打”思想之下,普遍推行重刑主义,仁恕论刑的裁判方法论无疑有其借鉴意义。法官者应尽可能将仁恕与惩罚统一起来,实

8、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建构和谐社会。 四、李悝的战时“射讼”裁判方法 李悝,名克,春秋战国晋国人氏。李氏为战国法家创始人,曾为魏文候相、师,积极推行变法,并“撰次诸国法” ,于公元前 407 年著法经六篇(参见七国考?魏刑法篇 、晋书?刑法志 ) 。 法经系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为以后历代法典之滥觞,具有不朽的历史地位(参见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史 ,群众出版社 1992 年版,第 92-94 页) 。 李氏不但以其法经六篇名世,他在审判方法上亦有其杰出的建树。当李氏为上地之守时,下令曰:“人之有狐疑之讼者,令之射的,中之者胜,不中者负。 ”明言之,在审理争议纠纷案件时,将以射箭定胜负

9、。 “射讼”令下,民众惟恐在诉讼中吃亏,或者图在诉讼中取胜,无不疾习射,日夜不息。不久,魏秦战争爆发,魏国大败秦军,因为魏人在李悝的裁判方法影响之下,不分男女老少,咸都练就成百步穿杨之射技,可怜秦国虎狼之师多作利箭下的亡魂。此乃李氏著名的“射讼”裁判方法(参见韩非子?内储说上 ) 。 从承平之世的公正司法角度视之,李氏的“射讼”裁判法,自属离经背道,匪人所思,简直荒唐至极!但笔者认为,作为执法、司法者,其裁判方法自离不开特定的历史社会形势,战时裁判方法论自应以保境安民为上。试问“皮之不存,毛之焉附” 、 “覆巢之下,安有完卵”?时值战国争雄,诸候国之间战争不断,国弱则国破民亡,诉讼做得再细致亦

10、于世无益。李氏审时度势,创造性地寓兵于司法裁判之中,人不知鬼不觉地达到国防之目的。李氏之伟大决非一般循吏可比,其法经影响自不容言,而其战时“射讼”裁判法更可谓空前而绝后的法家奇谋奇法,令人拍案惊奇!李氏系创造地实行战时裁判方法的第一人,成功地将国家民间诉讼利益之争引归于强兵御敌,故在司法裁判方法论上应有其一席之位。 五、董仲舒的“春秋决狱”裁判方法 董仲舒,西汉广川人氏。董氏专治春秋,三年不窥园,进退容止,非礼不行,天下学士皆师尊之。董氏撰天人三策等名篇,曾为江都相和胶西相,及去位归居,终不问家产业,以修学著书为事(参见史记?卷一百二十一儒林列传 、 汉书?卷五十六董仲舒传 ) 。 汉时去古未

11、远,论事者多傅以经义。董氏认为:“春秋大一统者,天地之常经,古今之通谊也” (汉书?卷五十六董仲舒传 ) ,进而提出当律有疑义时应以经学义理为其基础解释之;在发生疑难案件,应引援经义作参考裁决,法律没有规定的可迳用经义来裁决,此即著名的“春秋决狱”裁判方法。董氏在其春秋繁露?精华中解说:“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 ”可见“春秋决狱”裁判方法论的要旨乃为:法官裁判案件,应根据案情事实,研究行为人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使违法、犯罪未遂也不免其责;首恶者应从重惩处,主观上无恶念、过错者应从轻论处。 后董氏病老退隐,朝廷每有政议,遣使者及廷尉(时首席大法

12、官)张汤亲至陋巷,问其得失,其对皆有明法;作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动以经对(汉书?卷五十六董仲舒传 ;另见应劭传 ) 。 春秋决狱裁判例一:“甲无子,拾道旁弃儿乙养之,以为子。及乙长,有罪杀人,以状语甲,甲藏匿乙,甲当何论?仲舒断曰:甲无子,振活养乙,虽非所生,谁与易之。 诗云:螟蛉有子,蜾赢负之。 春秋之义,父为子隐,甲宜匿乙而不当坐” 。 春秋决狱裁判例二:“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丙以佩刀刺乙,甲即以杖击丙,误伤乙,甲当何论?或曰殴父也,当枭首。论曰:臣愚以父子至亲也,闻其斗,莫不有怵怅之心,扶杖而救之,非所以欲诟父也。 春秋之义,许止父病,进药于其父而卒,君子原心,郝而不诛。甲非律所谓殴父

13、,不当坐。 ”(有关春秋决狱事例,请参见程树德:九朝律考 ,中华书局 2003 年版,第 160-167 页) 。 虽然董氏所著春秋决狱已佚传,后世只能从其他典籍记载窥视一、二,但“春秋决狱”裁判方法论,经董氏及其弟子吕步舒等倡行,风行于两汉及汉朝以后,历久不衰。 笔者认为, “春秋决狱”裁判方法论,对中国法律发展影响至远:其一,其使引经入律、以律注经,儒法合流,渐进式地重朔了中国法律之精神;其二,成功地改造了法家的裁判方法论,使儒家裁判方法论自此占据了主导地位。此外,它尚广为影响其他领域的论事、处事方法。客观而言, “春秋决狱”裁判方法论至今,仍有其重要的借鉴意义。 当然,如东汉桓谭盐铁论?

14、刑德所论:“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 ”该方法论无疑带有一定主观擅断之成分, “故其治狱,时有出于律之外者” ,不完全符合法治精神。但是,自周未以降,礼崩乐坏,统治者作律束民,而律即刑,具有极大的严酷性。在法律繁琐而不完备的情况下,引经注律,在解决立法之不足的同时,把春秋义理作为司法的衡平原则,缓解了法律的严酷性,引导中国社会走上儒教文明之路,功莫大焉! 六、狄仁杰的“断狱如流” (速裁)裁判方法 狄仁杰,字怀英,唐朝并州太原人氏。狄氏为儿时,不闻门外事,坚坐读书。在唐高宗和武则天在位期间,曾长期作司法官,后位至三公,名重一时。而狄氏所荐进者,若张柬之、桓彦范

15、、敬晖、姚崇等,皆为中兴名臣。时人评曰:“狄公之贤,北斗以南,一人而已”(新唐书?卷一百一十五狄仁杰传 ) 。 唐高宗仪凤年间,狄氏“为大理丞,周岁断滞狱一万七千人,无冤诉者” (旧唐书?卷八十九狄仁杰传 ) 。又载“稍迁大理丞,岁中断久狱万七千人,时称平恕” (新唐书?卷一百一十五狄仁杰传 ) 。可见狄氏在不到一年内,审结长久未结的疑难积案一万七千件,并且没有一件冤案。以正常办公时间计,他一天最起码应审理裁决四十多件滞案,创造了中国司法裁判史上审案又快又好的最高记录,可谓“断狱如流”的真正速裁高手。狄氏精通法律,讲究策略,重实际,体恤民情,善断滞狱,效率惊人,据说其耳中中听讼,口中发落,手中

16、批复,而无一差错。由此观之,狄氏的裁判方法,可谓真正的“断狱如流”速裁方法。 荷兰人罗伯特?梵?古利克(中文名高罗佩)用英文撰写了狄公办案大观一书,对狄氏探案故事及其裁判方法,作了深入具体的描述。他的事迹在世界范围内广为流传,赢得了极高的声誉,同时其速裁方法亦影响及全世界。今天学界对狄氏善断滞狱及其高超的破案手段仍极为称誉,称之为“中国的福尔摩斯” (参见李汝涛、李蛟著:中国历代司法史话 ,中国盲文出版社,2005 年版,第 131-135 页) 。 据说中国历史上能行速裁方法者,并非止狄氏一人,如罗贯中著三国演义第五十七回“凤雏先生庞统理事”记:“吏皆纷赍抱案卷上厅,诉词被告人等,环跪阶下。统(庞统)手中批判,口中发落,耳内听词,曲直分明,并无分毫差错。民皆叩首拜伏。不到半日,将百馀日之事,尽断毕了” 笔者认为,上述庞统裁案事如属实,可谓行速裁方法者第一位司法官,但其事不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