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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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受理范围一审案件受理范围1、 民事诉讼(1) 国内案件:第一类: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都在东莞市或都不在东莞市,且争议标的额为人民币 5000 万-3 亿。第二类:有一方当事人的住所地不在东莞市,且争议标的额为人民币 4000万-2 亿。(2)、涉外、涉港澳台 民事 案件:标的额:人民币 4000 万-2 亿。涉外、涉港澳台 商事 案件: 标的额:人民币 600 万-2 亿。(3)、争议标的金额依前款规定虽属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中级法院认为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民商事案件;(4)、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期货纠纷案件。(5)、申请撤销劳动仲裁 终局 裁决。 用人单位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

2、十日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法院提出。注:所有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 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群体性纠纷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公司解散、清算案件由公司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2、行政案件(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包括:a、被告 为正处级以上行政机关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b、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c 、重大涉外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地区、台湾地区的案件;d、其他重大、复杂案件)。3、刑事案件(一审由市

3、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4)、中级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审判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二、二审、再 审案件受理范围当事人等对东莞市第一、二、三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裁定不服,可 在 判决 书 送 达 之 日 起 15 日 内 ,裁 定 书 送 达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向 东 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 出 上 诉 。当 事 人 等 对 本 院 作 出 的 已 经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的 判 决 、裁定的民事案件,认为有错误的,应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

4、请再审;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 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三、国家赔偿案件受案范围1、 申请确认本院及本院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案件;2、 申请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案件;3、 请本市基层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对赔偿数额有异议,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案件;司法赔偿程序。 (公检法行使刑事诉讼职能,法院行使民事诉讼司法处罚、 强制职能过程中违法)提出司

5、法赔偿的前提条件的有权机关的行为已被确认违法,现在确认基层法院的审判行为违法,统一由中级法院审监庭办理。4、 不服市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安全局、检察院的复议决定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案件。请求行政赔偿,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没有其他诉讼请求,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向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法院提出。5、 )四、其他案件受案范围1、申请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2、申请执行仲裁裁决:被执 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 所在地中院; 3、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前提:在首次开

6、庭前曾提出过异议,否 则不予受理;仲裁机构处理过的,也不受理 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中院;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由协议签订地或被申请人住所地中院管辖;4、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仲裁委 员会所在地中院,收到裁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5、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 协议约定仲裁机构所在地、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住所地中院。6、涉外仲裁的证据保全。由涉外仲裁委员会提交证据所在地中院执行。7、涉外仲裁的财产保全。由涉外仲裁机构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中院裁定。国内仲裁的财产保全。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由仲裁委员会将申请按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8、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或境外地区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裁定的案件;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或境外地区仲裁裁决的案件(由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中院申请)。9、本院生效裁判,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案件;10、依法应由本院受理的其他案件。逾期不予赔偿或对赔偿数额有异议向赔偿义务人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义务人是法院的,直接向其上一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不服复议决定或逾期不作出决定,可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同级法院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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