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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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 南 省 职 业 教 育 集 团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贯 彻 落 实 全 国 教 育 工 作 会 议 和 国 家 中 长 期 教 育 改 革 和 发 展规 划 纲 要 ( 2010-2020 年 ) 精 神 , 创 新 职 业 教 育 办 学 体 制 机 制 , 探 索 新 的办 学 模 式 , 推 动 我 省 职 业 教 育 集 团 向 紧 密 型 、 规 范 化 方 向 发 展 , 现 结 合 我 省职 业 教 育 集 团 化 办 学 的 实 际 情 况 , 特 制 订 河 南 省 职 业 教 育 集 团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管

2、 理 办 法 ) 。 第 二 条 本 管 理 办 法 的 适 用 范 围 是 行 业 型 职 业 教 育 集 团 , 即 由 河 南省 教 育 厅 批 准 成 立 , 以 省 属 行 业 性 职 业 院 校 为 龙 头 , 或 其 他 职 业 院 校 联 合 省级 行 业 性 组 织 , 以 行 业 骨 干 专 业 为 纽 带 , 由 相 关 职 业 院 校 和 科 研 院 所 、 企 业等 成 员 单 位 自 愿 参 加 的 平 等 合 作 、 互 惠 互 利 的 协 作 组 织 。 第 二 章 组 建 与 审 批第 三 条 行 业 型 职 业 教 育 集 团 成 立 的 原 则 是 “市

3、场 运 作 、 龙 头 带 动 、 校企 结 合 、 城 乡 联 姻 ”。 第 四 条 行 业 型 职 业 教 育 集 团 的 组 建 要 由 牵 头 职 业 院 校 向 省 教 育 厅 提 出申 请 , 省 教 育 厅 组 织 专 家 经 过 考 察 、 研 究 后 予 以 审 批 。 第 五 条 行 业 型 职 业 教 育 集 团 的 成 员 数 应 不 低 于 20 个 , 集 团 成 员 一 般由 职 业 院 校 、 企 业 、 行 业 组 织 和 研 究 机 构 等 组 成 。 集 团 牵 头 单 位 须 是 国 家 级重 点 或 示 范 性 职 业 院 校 , 能 够 在 职 业

4、教 育 集 团 化 办 学 中 发 挥 骨 干 支 撑 、 示 范引 领 和 中 心 辐 射 作 用 。 行 业 型 职 业 教 育 集 团 中 要 有 一 定 数 量 的 县 级 职 业 教 育中 心 和 农 村 职 业 院 校 , 必 须 有 一 定 数 量 与 该 集 团 主 体 专 业 群 教 学 和 实 习 要 求相 适 应 的 生 产 、 经 营 企 业 或 其 他 实 体 参 与 。 第 三 章 管 理 体 制 与 运 行 机 制第 六 条 行 业 型 职 业 教 育 集 团 要 有 健 全 的 规 章 制 度 , 具 有 完 善 的 集 团 章程 和 成 员 合 作 协 议 。

5、 要 有 规 范 的 运 行 、 激 励 、 监 督 制 度 。 集 团 要 有 专 门 的 管理 机 构 , 负 责 集 团 的 全 面 工 作 和 日 常 事 务 。 各 集 团 成 员 要 共 同 遵 守 集 团 章 程 ,积 极 参 与 职 业 教 育 集 团 开 展 的 各 项 活 动 , 加 强 交 流 合 作 。 第 七 条 行 业 型 职 业 教 育 集 团 坚 持 “平 等 自 愿 、 互 惠 互 利 、 共 同 发 展 ”的 原 则 , 凡 自 愿 遵 守 职 业 教 育 集 团 章 程 ,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职 业 教 育 机 构和 企 事 业 单 位

6、均 可 加 入 集 团 ; 集 团 成 员 单 位 的 原 隶 属 关 系 不 变 、 产 权 性 质 不变 、 教 职 工 身 份 不 变 。 第 八 条 行 业 型 职 业 教 育 集 团 应 制 定 有 本 集 团 的 长 远 和 近 期 发 展 规 划 。每 年 都 有 工 作 计 划 和 工 作 总 结 , 定 期 组 织 集 团 成 员 单 位 开 展 活 动 。 第 九 条 行 业 型 职 业 教 育 集 团 要 充 分 发 挥 行 业 、 企 业 的 作 用 , 加 强 集 团内 校 企 之 间 的 合 作 。 积 极 吸 纳 省 百 户 重 点 企 业 加 盟 职 业 教 育

7、 集 团 , 促 进 校 企之 间 资 源 共 享 、 合 作 办 学 。 第 十 条 集 团 内 要 大 力 推 行 工 学 结 合 、 校 企 合 作 、 顶 岗 实 习 的 人 才 培 养模 式 , 制 定 有 学 生 到 集 团 内 企 业 顶 岗 实 习 的 管 理 制 度 和 配 套 措 施 。 每 年 到 集团 内 企 业 顶 岗 实 习 的 学 生 人 数 不 少 于 当 年 本 集 团 骨 干 专 业 招 生 人 数 的50%。 第 十 一 条 要 建 立 有 集 团 内 企 业 专 家 和 技 术 能 手 参 与 职 业 院 校 专 业 设 置 、课 程 开 发 、 教 材

8、 编 写 、 教 学 计 划 制 定 和 教 育 教 学 质 量 评 估 的 机 制 。 建 立 有 企业 高 技 能 人 才 到 院 校 任 教 的 机 制 。 第 十 二 条 要 组 织 集 团 成 员 职 业 院 校 的 所 有 专 任 教 师 定 期 到 集 团 内 企 业接 受 实 践 锻 炼 , 每 个 教 师 每 年 到 企 业 实 践 的 时 间 累 计 不 少 于 1 个 月 。 第 十 三 条 要 充 分 利 用 集 团 教 育 资 源 , 积 极 开 展 面 向 集 团 内 企 业 的 职 业培 训 和 生 产 、 咨 询 和 技 术 服 务 。 成 员 职 业 院 校

9、要 根 据 企 业 的 需 求 培 养 人 才 ,并 优 先 向 集 团 内 企 业 提 供 优 秀 毕 业 生 。 第 十 四 条 行 业 型 职 业 教 育 集 团 要 建 立 起 稳 定 的 校 校 合 作 机 制 。 各 行 业型 职 业 教 育 集 团 要 积 极 创 造 条 件 , 努 力 在 招 生 、 就 业 、 教 学 、 技 能 鉴 定 等 方面 实 现 “一 体 化 ”, 以 城 带 乡 , 以 强 带 弱 , 把 职 业 教 育 集 团 办 成 紧 密 型 的 实体 , 促 进 集 团 成 员 职 业 院 校 的 共 同 发 展 。 第 十 五 条 要 充 分 发 挥

10、城 市 职 业 院 校 优 质 办 学 资 源 、 农 村 职 业 院 校 充 足生 源 的 互 补 优 势 , 积 极 推 进 城 乡 联 合 招 生 、 合 作 办 学 。 第 十 六 条 集 团 要 建 立 统 一 的 就 业 网 络 和 就 业 服 务 体 系 , 定 期 发 布 人 才需 求 信 息 , 统 筹 安 置 集 团 内 毕 业 生 。 第 十 七 条 集 团 内 成 员 院 校 在 教 学 上 要 统 筹 使 用 教 学 资 源 , 进 一 步 完 善在 培 养 规 格 、 教 学 计 划 、 教 学 大 纲 、 教 材 使 用 、 考 核 评 价 标 准 等 方 面 的

11、 统 一 。第 十 八 条 要 制 定 集 团 内 农 村 职 业 院 校 教 师 到 牵 头 职 业 院 校 或 城 市 职 业院 校 挂 职 进 修 的 制 度 、 集 团 成 员 职 业 院 校 间 教 师 互 聘 制 度 和 集 团 成 员 职 业 院校 教 师 定 期 经 验 交 流 制 度 。 第 十 九 条 建 设 有 集 团 骨 干 专 业 实 训 基 地 , 且 在 成 员 职 业 院 校 中 有 一 定的 共 享 性 。 实 训 基 地 管 理 制 度 健 全 , 运 行 规 范 。 第 二 十 条 要 建 立 集 团 内 技 能 大 赛 制 度 , 定 期 组 织 开 展

12、 集 团 骨 干 专 业 技能 大 赛 活 动 。 第 四 章 政 策 保 障第 二 十 一 条 省 教 育 厅 负 责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 研 究 制 定 鼓 励 和 促 进 职 业 教育 集 团 化 办 学 的 政 策 和 措 施 。 第 二 十 二 条 扩 大 职 业 院 校 开 展 集 团 化 办 学 的 自 主 权 , 鼓 励 和 支 持 职 业院 校 开 展 与 行 业 、 企 业 和 其 他 院 校 的 多 样 化 合 作 。 第 二 十 三 条 引 导 和 发 挥 行 业 、 企 业 和 社 会 力 量 参 与 、 支 持 集 团 化 办 学的 积 极 性 , 鼓 励

13、其 与 职 业 院 校 共 建 共 享 各 方 面 的 资 源 。 第 二 十 四 条 加 快 建 立 和 完 善 企 业 接 受 职 业 院 校 学 生 实 习 的 制 度 , 督 促和 支 持 企 业 为 顶 岗 实 习 的 学 生 支 付 合 理 报 酬 。 第 二 十 五 条 省 职 业 教 育 攻 坚 计 划 建 设 项 目 中 的 行 业 性 实 训 基 地 建 设 项目 , 主 要 面 向 职 业 教 育 集 团 。 第 二 十 六 条 省 级 财 政 设 立 职 业 教 育 集 团 化 办 学 专 项 经 费 , 支 持 职 业 教育 集 团 建 设 。 鼓 励 职 业 教 育

14、 集 团 积 极 利 用 多 种 融 资 渠 道 吸 引 行 业 企 业 投 资 。 第 二 十 七 条 鼓 励 职 业 教 育 集 团 积 极 探 索 吸 纳 民 营 资 本 , 实 行 “公 办 民助 ”、 “股 份 制 合 作 ”等 办 学 模 式 。 鼓 励 职 业 教 育 集 团 通 过 共 建 、 联 合 、 托管 等 方 式 , 推 进 院 校 之 间 、 校 企 之 间 的 合 作 办 学 , 实 现 办 学 资 源 由 分 散 到 集中 的 转 变 。 第 二 十 八 条 对 职 业 教 育 集 团 内 具 有 “3+2”分 段 制 高 职 招 生 资 格 的 院校 , 在

15、安 排 招 生 计 划 时 予 以 倾 斜 。 第 二 十 九 条 积 极 鼓 励 、 优 先 支 持 职 业 教 育 集 团 开 展 省 外 、 中 外 合 作 办学 , 引 进 省 外 、 国 ( 境 ) 外 优 质 职 业 教 育 资 源 。 第 五 章 指 导 与 检 查第 三 十 条 省 教 育 厅 对 行 业 型 职 业 教 育 集 团 建 设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 检 查 和监 督 。 定 期 组 织 开 展 职 业 教 育 集 团 督 导 、 交 流 等 活 动 , 协 调 解 决 职 业 教 育 集团 发 展 中 的 问 题 。 第 三 十 一 条 加 强 对 职 业

16、教 育 集 团 的 管 理 , 定 期 对 职 业 教 育 集 团 开展 评 估 。 对 组 织 紧 密 、 成 效 突 出 的 行 业 型 职 业 教 育 集 团 , 将 给 予 一 定 奖 励 ,并 在 项 目 建 设 上 给 予 倾 斜 。 对 组 织 松 散 、 长 期 不 开 展 活 动 的 行 业 型 职 业 教 育集 团 , 限 期 整 改 ; 整 改 后 仍 达 不 到 要 求 的 , 要 撤 销 行 业 型 职 业 教 育 集 团 称 号 。第 六 章 附 则第 三 十 二 条 本 办 法 自 颁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 其 解 释 权 和 修 改 权 属 于 河南 省 教 育 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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