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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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前 编一、规范上墙动物防疫制度式样规格:高 90cm宽 60 cm,可结合实际按比例缩放尺寸。材料:贴 KT 等轻型材料,包 5mm 银色细边。底色:标准色 C:100 M:88,辅助色 K:10(参照中国动物卫生监督标志用国家发布的原图颜色)。字体:标题为方正大标宋白色(居中),正文为白色黑体字,字号可根据实际调整,排版应庄重、大方、美观。上墙:各制度应统一制板并悬挂在墙体醒目位置,做到并列成排、摆放整齐、位置适当。二、严格督促执行动物防疫制度各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要进一步加强本辖区养殖场(小区)的动物卫生监管,督促养殖场(小区)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动物防疫制度,规范动物防疫活动管理,提高

2、动物疫病防控能力。第一章 防疫制度1、为进一步规范规模养殖场动物防疫制度管理,完善动物防疫条件,提升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有效保障畜牧业生产“无疫”安全,根据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做好羊破伤风、羔羊痢疾、羊大肠杆菌病、羊五号病、羊肝片吸虫病、羊双口吸虫病、羊瘤胃膨气病、羊疥癣病等强制性免疫病种的免疫工作。一、自觉遵守动物防疫法、畜牧法、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原则,预防动物疫病发生,提高养殖效益。二、养殖场配备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建设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依法申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三、养殖场法人为动物防疫工作主要责任人,负

3、责组织落实动物防疫各项制度,定期做好场内环境清洁、消毒、灭鼠、灭蝇等工作,履行动物疫病综合防控职责。四、提倡自繁自养,商品畜禽实行全进全出或分单元全进全出制饲养管理。五、实行封闭性管理,生产区内禁养其他动物。定期对生产区、栏舍、用具等进行严格消毒。禁止无关人员、动物、车辆随意进出,对进出人员、车辆要严格消毒。六、严格按规定做好强制免疫、消毒、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检疫、调运备案、隔离观察、疫情报告、疫苗使用管理、疫病监测等防控工作。 七、严格按规定建立和规范填写防疫档案、免疫证(卡),加施免疫标识。各类档案记录应真实、完整、整洁并有相关人员签名。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保存时间:商品猪、禽为 2 年,

4、牛为 20 年,羊为 10 年,种畜禽长期保存。八、接受区畜牧兽医局、区动物卫生监管、区动物防疫站、乡镇畜牧兽医站和挂牌兽医的依法监管和抽样监测。第二章 免疫制度一、严格执行政府强制免疫计划和实施方案,严格按规定做好强制免疫病种及其它疫病的免疫工作,确保免疫密度和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二、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管理规定,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格疫苗产品。三、严格按规定和疫苗说明书分类保管、储藏、规范管理疫苗。失效、废弃或残余疫苗以及使用过的疫苗瓶一律按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弃疫苗及疫苗包装物。四、落实养殖场按程序自主实施免疫制度,按需领用国家免费强制免疫疫苗。领用前,应向当地乡镇(街道)畜牧兽医

5、站报告畜禽种类、饲养规模、疫苗品种及用量等,经审核后方能领取疫苗。 五、严格按免疫操作规程、免疫程序实施免疫,正确免疫途径、部位、剂量等,确保有效性。认真做好免疫各环节的消毒工作,防止带毒或交叉感染。六、按照国家关于免疫标识管理的规定,在应当加施标识畜禽的指定部位加施标识。七、定期对主要病种进行免疫抗体监测,落实补免措施,确保防疫质量。八、按规定做好免疫记录、填写免疫证(卡)。九、接受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挂牌兽医的监管。第三章 用药制度1、场内预防、治疗性用药,必须由兽医决定,其它人员不得擅自使用。2、兽医使用兽药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非法产品。3、必须遵守国家关于休药期的规定

6、,未满休药期的生畜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费。4、树立合理科学用药观念,不乱用药。5、不擅自改变给药途径、投药方法及使用时间等。6、做好用药记录,包括:动物品种、年龄、性别、用药时间、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剂量、用药原因、疗程、反应及休药期。必要时应付医嘱:用药动物种类、休药期及医嘱等。7、做好添加剂、药物等材料的采购和保管记录。第四章 检疫申报制度一、出售或迁移畜禽,应提前向当地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或其动物检疫申报点申报检疫,并取得合法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二、从区外引进非种用乳用畜禽和区外市内引进种用乳用畜禽,引进前应向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对从市外引进种用乳用动物的,应按规

7、定报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审批同意。三、市外调入畜禽必须来自非疫区,应具有合法检疫证明等材料(含动物检疫证明、动物调运备案单或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等),并须经指定道口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检查合格并签章。四、市外引进畜禽到达目的地后,应在 24 小时内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按规定进行隔离检疫观察。五、按规定做好本场动物检疫申报记录。第五章 疫情报告制度一、动物疫情实行逐级报告制度。养殖场业主是疫情报告第一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及时向当地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报告本场突发动物疫情,并按规定按月上报本场动物发病死亡情况。二、养殖场(动物疫情报表以书面报告为主,紧急情况时可电话报告。三、任何人

8、不得乱报、谎报、漏报、瞒报重大动物疫情,违者将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处罚。四、发现重大动物疫病或疑似重大动物疫病(或重点控制的人畜共患病),应立即采取隔离、控制转运和消毒等防控措施,同时电话报告当地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经其诊断核实为可疑疫情的,在当地动物防疫机构的指导下,按规定开展先期处置。五、按规定做好本场动物疫情记录。第六章 消毒制度一、合理选择消毒方法、消毒剂,科学制定消毒计划和程序,严格按照消毒规程实施消毒,并做好人员防护。二、生产区出入口设与门同宽,长至少 4 米,深 0.3 米以上的消毒池,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适时更换池(垫)水、池(垫)药,保持有效药液容量和浓

9、度。 三、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所有人员必须经更衣、对手消毒,经过消毒池和消毒室后才能进入生产区。工作服、胶鞋等要专人使用并定期清洗消毒,不得带出。四、进入生产区车辆必须彻底消毒,同时应对随车人员、物品进行严格消毒。五、定期或适时对圈舍、场地、用具及周围环境(包括污水池、排粪沟、下水道出口等)进行清扫、冲洗和消毒,必要时带畜禽消毒,保持清洁卫生。同时要做好饲用器具、诊疗器械等的消毒工作。六、畜禽周转舍、台、磅称及周围环境每售一批畜禽后大消毒1 次。圈舍空置 1 周后方可再饲养。七、畜禽发生一般性疫病或突然死亡时,应立即对所在圈舍进行局部强化消毒,规范死亡畜禽的消毒及无害化处理。八、所有生

10、产资料进入生产区都必须严格执行消毒制度。九、按规定做好本场消毒记录。第七章 无害化处理制度一、对病死或死因不明畜禽,应坚持“五不一处理”原则,即不宰杀、不食用、不销售、不转运、不乱丢,规范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病死或死因不明畜禽无害化处理应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进行,修建与处理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三、病死或死因不明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应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挂牌兽医监督指导下进行。采取深埋无害化处理的场所应远离人口集聚区、畜禽养殖场(户)、水源、泄洪区和交通要道,防止动物疫病传播。四、对病死或死因不明畜禽污染的饲料、排泄物、废弃物等,应喷洒消毒剂后与尸体一并深埋。五、在无

11、害化处理过程中及疫病流行期间要注意个人防护,防止人畜共患病传染给人。六、无害化处理结束后,必须彻底对其圈舍、用具、道路等进行消毒,防止病原传播。七、当养殖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应服从重大动物疫病处置决定,对同群或染疫畜禽进行扑杀,对病死、扑杀畜禽和相关畜禽产品、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八、按规定做好本场无害化处理记录。第八章 进出人员管理制度一、所有与饲养、动物疫病诊疗及防疫监管无关的人员一律不得进入生产区。确因工作需要进出生产区的,需经养殖场负责人批准并严格消毒后方能进入。二、进出生产区的饲养员、兽医技术人员及防疫监管人员等都必须依照消毒制度和规范,进行严格消毒方可进出。三、场内兽医不得随意外

12、出诊治动物疫病。特殊情况需要对外进行技术援助支持的,必须经本场负责人批准,并经严格消毒后才能进出。四、各养殖栋舍饲养人员不得随意串舍,不得交叉使用圈舍的用具及设备。五、任何人不得将本场之外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等带入场内。六、按规定做好本场人员进出及消毒记录。第九章 畜禽隔离观察制度一、养殖场须建立隔离观察舍。隔离观察舍大小要满足养殖规模和引进畜禽需要。二、隔离观察舍在每次使用前后,均应彻底清洗、消毒,并空置 1-2 周。 三、对患病畜禽应及时送隔离观察舍,进行隔离诊治或处理,并严格消毒,防止连续感染和交叉感染。四、凡引入畜禽均应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隔离观察期间,要密切观察畜禽体态、特征和生理指标是

13、否正常,检查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抗体是否合格。抗体不合格的要实施重大动物疫病强化免疫;发现异常,要立即采取规范的诊疗措施。隔离期满,并经检测合格的动物,方可销售或混群饲养。五、畜禽隔离观察期间,若发现有疑似重大动物疫情,应立即向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报告,并采取隔离、消毒、控制移动等紧急措施。六、按规定做好本场畜禽隔离观察记录。第十章 免疫标识管理制度 一、新出生畜禽,在实施首免时加施免疫标识。二、免疫标识只能从当地畜牧兽医站领取,不得从非法渠道获得。不得买卖、转让,不得重复使用。三、实施免疫后,应在猪、牛、羊左耳中部加施免疫标识,需要再次加施免疫标识,在右耳中部加施。在防疫档案中记录标识编码。 四、免疫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防疫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五、猪、牛、羊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接种后必须加施免疫标识,没有加施免疫标识的,不得运出养殖场。六、免疫标识号应与畜禽免疫记录、免疫证(卡)上的信息对应一致,实现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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