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

上传人:飞*** 文档编号:31173257 上传时间:2018-02-05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2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 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 赠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有关文件,根据中国红十字会章程规定和红十字事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募捐和接受捐 赠工作,适用本 办法。各级红十字基金会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并参照本办法的相关条款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募捐是指各级红十字会根据宗旨依法募集资金、物资、财产权利的过程。一切具有财产价值的动产、不动产和权利均属于本办法所指的捐赠财产,包括资金、有价 证券、 实 物、知 识产权、服

2、务、使用 权等。第三条 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可根据所属上级红十字会授权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各级红十字会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合法的书面授权均不得以红十字的名义募捐和接受捐赠。第四条 各级红十字会在募捐和接受捐赠 工作中, 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募捐和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第五条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以下简称“ 总会” )指导地方红十字会和行业红十字会的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加强对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的管理,规范募捐和接受捐赠行为。第六条 募捐和接受捐 赠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国 际公约、 中华

3、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红十字标志使用的规定。第七条 各级红十字会 应当制定表彰奖励办 法,对捐赠人给予相应的荣誉和表彰。第八条 通过各级红十字会向 红十字事业捐 赠的捐赠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第二章 组织募捐第九条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在本 辖区或本行 业内开展募捐工作。总会根据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决定是否发出全国募捐呼吁,或通过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发出国际募捐呼吁。地方各级红十字会未经上级红十字会批准,不得直接向辖区外发出募捐呼吁;行业红十字会未经总会批准,不得直接向行业外发出募捐呼吁;未经总会批准,地

4、方红十字会和行业红十字会不得向国际红十字组织、其他国家红会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及台湾红十字组织发出募捐呼吁。第十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积极拓展现场、 邮 局、银行、互 联网、手机等捐款渠道,通过网站、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捐赠信息,可在机场、车站、宾馆、商场 、银行、医院、旅游景点等公共 场 所设置红十字募捐箱。第十一条 各级红十字会可开展义演、义卖 、义赛等活动募捐,也可利用公益项目和专项基金的形式募捐。募捐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红十字运动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红十字会名誉。第三章 接受捐赠第十二条 各级红十字会根据救灾、救助和红十字事业发展的需要依法接受捐赠。捐 赠人

5、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合法的、有处分权的财产,应按照法律规定或约定及时办理所有权移交手续。第十三条 接受捐赠必须开设专户,建立专账。对于接受的捐赠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登记入账。第十四条 各级红十字会可以接受 辖区外和国(境)外企 业、团体和个人主动捐赠的、无不正当附加条件的财产。第十五条 接受捐赠的财产,捐赠人可以出具捐赠函说明捐赠意愿。必要时,可以 签署捐赠协议,约定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以及协议履行方式、履行期限等。捐赠函和捐赠协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捐赠函或捐赠协议确认后,各级红十字会应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严格履行捐赠函或捐赠协议的内容。第十六条 通过总会接受的境外捐 赠物资

6、,其运抵口岸后的运 输等费用由受援地区负担;接受的境内捐赠物资,其运费由捐赠方承担或按照捐赠协议执行。接受境外捐赠物资的检验、检疫、免税和入境,由总会或省级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办理。第十七条 接受捐赠的食品、药品、生物化学制品,应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卫生行政等政府部门的规定,其有效期应当在可执行的合理期限之内。第四章 募捐和接受捐赠财产的管理与使用第十八条 各级红十字会接受捐赠后,应及时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捐赠票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依法妥善保管和使用。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 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由捐赠方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否则不得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各

7、级红十字会接受捐赠的财产具有社会公共财产的性质,由接受捐赠的红十字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独立自主地管理处分,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各级红十字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财产登记,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任何违背红十字宗旨的商业行为或无偿提供给商业机构使用。第十九条 各级红十字会接受捐赠的财产,以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为原则,必须用于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救助工作。与捐赠人达成一致捐赠意愿的,应按捐赠意愿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书面同意。对于没有具体捐赠意向的捐赠财产,可以根据红十字事业和社会救助需要使用

8、。第二十条 对于接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一般应由各级红十字会实施,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公益性民间组织实施,或与具有较强执行能力和较好影响力的企业等社会力量合作实施,但应当加强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 使用捐赠资金采购物资、工程和服务等行为,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捐赠人对采购的具体条件另有约定的可按其约定采购,但不能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 严 重 自 然 灾 害 和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所 实 施 的 物 资 、工 程 和 服 务 的 紧 急 采 购 ,由 采 购 单 位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紧 急 采 购 的 规 定 办 理 。紧 急 采 购 工 作 完 成 后 ,其 采购 项

9、目 的 品 种 、数 量 、单 价 等 信 息 应 向 社 会 公 告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第二十二条 救助工作 结束后收到或剩余的捐 赠资金,能够联系到具体捐赠人的,在征得捐赠人书面同意后,可转用于红十字会备灾或其他人道救助工作,也可转入红十字会基金。接受的不适用于救助工作的非货币性财产,在征得捐赠人书面同意后,可用于红十字会备灾或其他人道救助工作,也可将捐赠财产义卖,义卖后所得款项继续用于救助工作或转入红十字会基金。第二十三条 依 照 国 际 红 十 字 运 动 惯 例 ,各 级 红 十 字 会 用 于 项 目 的 支 持费 用 不 得 超 过 本 级 接 受 捐 款 的 6.5%

10、;各 级 红 十 字 会 为 辖 区 以 外 的 公 益 项 目 接受 捐 款 ,应 与 公 益 项 目 执 行 地 红 十 字 会 协 商 项 目 支 持 费 的 支 出 比 例 ,支 出 总额 不 得 超 过 捐 款 总 额 的 6.5%。项 目 支 持 费 不 得 重 复 列 支 。捐 赠 人 对 项 目 支 持费 有 明 确 要 求 的 ,在 合 理 合 法 的 前 提 下 按 双 方 约 定 办 理 。项目支持费是指各级红十字会在管理和执行项目工作中的必要支出,包括项目聘用人员的工资或志愿者补助费、办公用品与设备费、资料费、通讯费、差旅费 、评估检查 督导费、交通 费、宣传费 等。特

11、别重大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救助捐款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 各 级 红 十 字 会 接 受 的 捐 赠 财 产 ,包 括 从 捐 款 中 支 出 的 用 于支 持 红 十 字 事 业 发 展 的 资 金 和 项 目 支 持 费 的 使 用 、管 理 情 况 ,应 每 年 向 理 事会 报 告 并 定 期 向 社 会 公 告 ,接 受 国 家 审 计 部 门 、审 计 机 构 的 审 计 。第二十五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 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 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受赠财产的管理使用制度。 第二十六条 各级红十字会 应当认真对待捐

12、赠人查询捐赠财产使用、管理情况的要求,并听取捐赠人的意见和建议。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捐赠财产使用、管理信息的反馈制度,及时向捐赠人反馈捐赠财产的去向和使用情况。捐赠函或捐赠协议对于捐赠财产使用、管理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约定向捐赠人如实反馈相关信息。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 截留、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 赠财产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依法追回的捐赠财产,应当用于原捐赠目的和用途。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的修改权属中国红十字会理事会,解释权属总会。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中国红十字会第八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中国红十字会第六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