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高科技产业发展过程中的税收优惠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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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预防高科技产业发展过程中的税收优惠陷阱如何提升国家竞争力,进而在全球经济经济发展中领跑,既是国家制定发展战略时需要考虑的问题,同时也是政治家、学者和普通百姓关注的问题。波特在其国家竞争优势一书中提出了著名的“钻石理论” ,认为国家竞争优势的形成取决于要素比较优势、国内市场的大小、产业群聚和公平竞争四大要素。我国学者林毅夫教授则认为国家竞争优势理论其实是内在于比较优势理论的一种理论,因为在“钻石理论”的四大要素中,产业群聚和公平竞争两大要素实际上是在比较优势理论的条件下而衍生的条件。显然,尽管研究视角的不一致,两者的结论侧重点也有差异,但他们基本同意产业的发展和国家竞争优势的获取与一国的要素禀赋

2、水平有关,如果一国的经济发展能够在遵循要素优劣分布的现实条件下,自主地选择产业和技术,则与这种产业发展和技术变迁相适应的企业就能够在正常社会需求和“溢出社会需求”的条件下走入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即通过市场赢利获取税后剩余,通过税后剩余增加资本积累和人力资本积累,进而使整个国家的要素水平发生改变,并在较高的要素结构水平下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否则,企业的发展就可能会在政府的一系列庇护政策下发展,并因此而积累更大的风险而引发“并发症” 。依据上述推理,我们对照来看看我国高科技产业的发展是否遵循了上述理论。一谈到高科技产业的发展,可能没有人会主张应该限制其发展,都会赞同通过政策倾斜来鼓励高科技产业的发

3、展。因此,我们在现实中就遇到这样一个“悖论”:按照要素结构水平状况,我国选择发展高科技产业显然不符合理论上的推理。但是现实中,我国高新技术开发区大量存在,有些园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甚至形成了群聚效应。我们应如何分析这一现象呢?要正确分析问题并藉此作为下一步政策调整的依据,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首先,我国大部分高新技术企业属于优惠型企业,都是通过享受政府开发区或者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税收优惠而发展起来的。为促进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国务院颁布与实施了一些财政税收政策:企业所得税方面,规定国务院批准的高科技产业开发区的高科技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同

4、时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企业的技术成果、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服务收入暂免征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务院批准设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区的外商投资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 15的税率征税,从获利年度起,第 12 年免税;减免期满后,仍为先进企业的,可延长 3年减半征税。我国的企业财务通则 、 企业会计准则和“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企业用于技术开发的经费可计入成本,增长超过10时,另加 50税前扣除的优惠;在 2000 年 6 月国务院发布了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发展的若干政策 ,对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 XX 年

5、前按 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如此等等。也就是说,我国高科技企业的生存空间的获取与政府的税收优惠密切相关,如果从中抽取这些税收优惠,它们的发展空间又有多大呢?其次,高科技产业的发展成了我国地方政府经济发展的一种“门牌标贴” ,实际带来的税收和所拉大相关产业发展的效应有限。XX 现代用 200 天时间所创造的“XX 模式”和“现代奇迹”似乎衬出了 XX 中关村在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尴尬1。我国政府税收优惠的初衷的是通过收入的让渡,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来增强竞争力,但在实际发展过程中,引进技术成了多数高新技术企业的现实选择。

6、换句话说,政府在让渡收入的前提下,其良好的初衷落空了,多数进园、进区的所谓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低下,在经过若干年发展之后要么依然处于技术的低端,要么早在享受政府的优惠政策之后改换门面,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实际上成了一座城市发展中的一种标牌。正缘于此,各地政府才有可能在各自的政策范围内给予高新技术企业以超出税收优惠之外的种种优惠,借助税收优惠培育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目标完全被扭曲了,鼓励高新技术的发展最后演变为一场异常激励的地方政府竞争。第三,高科技产业的发展如果不是按照要素结构水平来确定的话,那么更多的因素则来自非经济因素的促成,比如政治、社会等,我国选择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是多种因素交织的结果

7、。从第二点的分析来看,我国做出的选择主要是增强自主创新能力,通过自主创新实现科技强国。但这种政策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一是出现了滥用现象,另一方面是过于担心科技创新能力低下会危及国家安全。对于后者,现有的研究表明除非极少数不能购买到的产品需要加大投入培育自主创新能力外,在开放经济条件下,按照要素优劣选择产业结构和社会技术的变迁路径更有利于国家的进步和社会福利水平的改进。从实践来看,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过程中享受了很多税收优惠,但是并没有取得良好的绩效,相反,政府成了最后的“兜低人” 。从上述分析来看,我国运用税式支出方式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和自主创新能力的培育,政府让渡了一部分收入,但是在实际发展

8、过程中,政府事先设定的目标并没有实现,掉入了“税收优惠陷阱” 。因此,有必要对我国高新技术企业所享受的税收优惠进行调整。第一,从选择目标来看,我国鼓励的是大力培育有自主创新能力高科技企业的发展而非全部高新技术企业,与此相对的税收优惠也应该具有选择性,而非全面介入实行全面优惠。因此,税收优惠应加强管理和认定,对于一般性的高新技术产业如果在一定年限内不能形成自主创新能力要取消其“进园”资格或者应取消其享受的税收优惠。第二,从形成机制来看,自主创新能力虽然大部分出现在高新技术领域内,但是对于一些传统行业或者属于劳动密集型的产业也存在技术创新和自主创新能力的培育。因此,自主创新能力的培育的行业应该由企

9、业根据市场需求状况做出选择,而不应该是其他主体替代其进行决策,对于高新技术产业的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也同样应该适用于传统产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第三,从优惠的方式方法来看,我国的税收优惠直接性优惠过多、间接性优惠不足,特别是内、外资企业适用的两套不同企业所得税制与科技企业所得税优惠产生交叉,并且外资企业的优惠政策总体上多于内资企业,存在着技术水平相当条件下的内外资企业的非公平竞争问题。因此,从我国的这种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的税收优惠应该选择直接性优惠和间接性优惠相结合,以间接性优惠为主的优惠方式,注重税收优惠政策的有效搭配,如多实行加速折旧,增加费用列支,给与投资抵免等税基式税收优惠,力求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效益的“最大化” 。最后,从整体宏观经济来分析,在所有的宏观政策之中,诸多政策都可能对高技术产业的发展和自主创新能力的培育产生影响,税收政策仅是一个方面而已。因此我国除了要认真执行上述几个政策要点之外,还要谋求与其他宏观经济政策的协调和配合,才有希望在培育我国自主创新能力的过程中避免“税收优惠陷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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