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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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为了加强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行政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依法行政职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一、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1、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失职行为;2、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3、违反法定程序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4、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行为;5、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行为;6、利用职务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务,情节轻微的行为;7、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

2、为。二、因行政案件承办人员过错导致处罚决定错误或者显失公正的,行政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三、因行政案件审理组织过错导致作出错误处罚决定的,行政案件审理组织成员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四、因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执法机构的责任人过错导致作出错误处罚决定的,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执法机构的责任人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五、两人以上共同行为导致的行政执法过错,依其过错的大小,分别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六、因检验、检定人员过错导致处罚决定错误的,检验、检定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七、违反上述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工作岗位;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因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金额;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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