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监局关于对社会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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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监局关于对社会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情况的报告质监局关于对社会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情况的报告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社会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要求,由区质监局组织,XX 市质监局带队,抽调区锅检所、区安检所和区评审中心相关专家组成检查组,对全区发证的气瓶检验机构、 “两工地”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此次检查,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主要采取查阅

2、资料和现场实地检验检测相结合的方法,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质保体系执行、运转及更新、证后人力资源、检验检测条件、检验设备和检测仪器的保持情况,以及检验检测质量进行了全面检查。共检查全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4 家,气瓶检验机构 3 家,其中 XX 市 2 家、石嘴山市 1 家, “两工地”检验机构 1 家,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3 份,要求限期整改。石嘴山市气瓶检验机构未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 ,建议石嘴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 ,并督促整改。二、检验检测机构存在的问题“两工地”检验机构宁夏科先安全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一是底龙飞无损检测证书现场未提供原件;二是技术负责人

3、卫永杰、无损检测人员底龙飞不在现场;三是部分检验检测设备过期未校验;四是钢丝绳探伤仪、超声波探伤仪返厂家更换未见到实物;五是未提供社会保障人员名单目录;六是档案管理没有做到“一机一档” ;七是对“两工地”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原始记录、检验报告书的格式未按照新技术标准执行;八是部分检验报告书中缺实际检测数据。在检查现场发现的问题,执法人员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 ,限期整改。气瓶检验机构1、宁夏弘茂工贸有限公司:一是无持证起重机操作人员;二是部分人员未到现场,检验人员朱振宁、赵奔、刘佳、靳玉龙,无损检测人员保钰,焊工杨家俊,钳工曹梦莹,技术人员张振钦、卜向东;三是 25 块压力

4、表均已超检验周期;四是计量器具未见有效校验报告及证书,计量器具台帐内容不完善;五是质量体系文件从取证以来,未进行修定,未有正式实施有效版本,无内部审核记录;六是各类文件无发放记录,发放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七是提供的文件无签字盖章;八是无人员培训计划,无计量设备校验计划;九是现场检查,部分压力表无检定标记,部分过期;十是现场使用的 5 只氮气瓶超期未检;十一是现场使用的高压气瓶组、储气罐无法提安装监检报告及注册登记;十二是现场检验的氧气瓶,标记环上无检测编号、无下次检验日期;十三是无检验工艺文件;十四是压力容器无持证操作人员;十五是车用气瓶内部检测设备、检测方法不能满足检验工作要求;十六是空气压

5、缩机排气量不能达到检测量的需求;十七是车用气瓶水压试验只有 XX 年 7月至 7 月 30 日的记录。在检查现场发现的问题,执法人员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 ,限期整改。2、宁夏天朗风清科技有限公司:一是 2 名检验人员刘颜佐、张龙在现场,其余持证人员均未到现场,所有人员证件原件未提供;二是未提供设备台帐,检验现场 21 块压力表均示检定;三是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未进行内部审核;四是受控文件无编号、无发放登记记录;五是无人员培训计划、无计量设备的检定计划;六是现场核查,原始记录签字不全;七是车用天然气气瓶检验原始记录中,残余变形率、变形量未做记录;八是检验报告未归档;九是技术负责人李跃军不在现场

6、;十是氮气回流排在用氮气瓶超检验周期使用。在检查现场发现的问题,执法人员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 ,限期整改。3、宁夏石嘴山市茂盛源商贸有限公司大武口分公司:一是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未有效实施;二是现场检查压力表未校验;三是规范标准无正式版;四是技术负责人变更,未出具变更文件及备案;五是检验报告格式未按照标准要求出具;六是原始记录、检验报告检验员签字不全;七是气瓶组未办理注册登记,分离器、水封罐未提供质量证明书、相应的检验报告、注册登记表及使用登记证;八是检查时,只进行车用气检验,刘茂宁、马佳奇、李明龙、张鹏鹏、田秀梅、牛勋、张继文 7 名检验人员在检查现场,无损检测人员王利春、吴继扬、检验员陈肇宇、金寿华、刘辉、常凤川、郭剑锋不在检查现场。以上为本次检查情况,特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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