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罚金刑适用与执行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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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罚金刑适用与执行的完善编号:01论罚金刑适用与执行的完善论文提要:罚金刑是我国现行刑法规定附加刑的刑种之一,一般认为,它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我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虽然对罚金刑的适用与执行作出一定的界定,但在司法实践中看,罚金刑的随意适用和不适当适用已成为影响司法公正的问题之一。本文探讨在进一步完善立法的基础上,尝试如何在现行法律规定下加大罚金的适用与执行。本文分为三个部分,分别论述了我国现行刑法罚金适用与执行的特色,并从具体实践中,分析罚金刑适用与执行现状的原因及根源,针对产生问题的根源,本文尝试在完善立法缺陷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罚金的适用范围,规

2、范罚金刑的执行制度,加大执行力度,以解决罚金刑适用与执行的不足,增加国库收入,减少监管开支,与国际上扩大罚金刑适用范围的潮流相适应。以下正文: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它既不同于公安、海关、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违法者适用的行政罚款,也不同于司法罚款和赔偿经济损失,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种类附加刑的刑种之一。在我国刑事审判实践中,罚金刑的随意适用和不适当适用已成为影响司法公正的问题之一。据调查报告显示,罚金刑的执行率是极低的,“判而不罚”成为较为普遍的现象,造成这种现象,除了执行机制方面的原因,如财产状况随卷移送制度,财产保全制度,执行协

3、助制度等等的不健全,立法上的原因是不容忽视的,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错综复杂,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其一是法律自身规定的不规范、不完备、不可操作性;其二是认识上的问题,不少法官在思想深处还不能完全摆脱重定罪轻量刑,重主刑轻附加刑的羁绊;其三是操作上随意性比较大,以致造成同罪不能同罚。现就刑法罚金刑的适用与执行谈一下粗浅的看法,以供探讨。一、我国罚金刑的特色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 1997 年 3 月 14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修订的,同 79 刑法相比,它进一步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加大了适用力度,并对罚金刑的量刑标准和幅度作了具体规定,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护,主要表

4、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罚金刑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首先,同 79 刑法相比,在罚金刑适用的主体范围上,由原来规定的单一的自然人扩大到对单位也可判处罚金刑。其次,在适用罚金刑的犯罪对象上,新刑法在吸收 79 刑法和人大规定、决定关于罚金刑适用对象的基础上,根据新类型犯罪和单位犯罪日益突出的特点,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刑法分则 28 章中均规定了适用罚金刑,可判处罚金刑的条文达 140 个,涉及 176 个罪名,占分则定罪量刑条文的 45.1%,涉及对象达到七大类犯罪,拓宽了适用范围。与修订前的刑法相比,适用罚金的条文增加了六倍,从而大幅度地拓宽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罚金刑适用的方式多样。刑法规定适用

5、的方式有四种:一是选处罚金,也就是独立不附和。有八个条文,一般只适用于轻微犯罪,其特点是与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列规定,作为选择性的法定刑。二是单处罚金,即将罚金作为单一刑罚对单位犯罪所作出的专门规定,因此,只能单独判处,并主要适用于单位犯罪。三是并处罚金,也就是附加不独立,除判处主刑外,还应处以罚金刑。四是并处或单处罚金,也就是可以附加,也可以独立适用。罚金刑适用的力度进一步加大。79 刑法未对罚金刑的量刑幅度作出明确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打击犯罪的效果。新刑法在总结审判实践的基础上,根据新形势的需要,除了单位犯罪判处罚金刑未作具体规定外,其它基本上对罚金刑的量刑标准和幅度作了比较明确的规

6、定,且在规定量刑幅度时,根据犯罪的情节和数额分别规定了下限和上限的标准。如新刑法在第三章第六节:“危害税处征管罪”中规定按犯罪数额可处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按犯罪情节轻重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另外又规定了以销售数额为参照,以虚报的资本金为参照,以募集资金为参照,以违法所得为参照,以洗钱数额为对照,以伪造变造的有价证券为参照,以牟利数为参照而处以罚金。且最高人民法院于 2000 年 11 月 15 日通过了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中规定,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

7、力,依法判处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的标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判处罚金,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五百元。使罚金刑进一步得到完善,操作性增强。罚金刑的执行进一步规范。新刑法在总结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对于罚金刑执行的规定,进一步完善、规范,分为五种情形:一是限期一次性缴纳。主要适用于罚金数额不大,或者数额虽然较大,但经济条件许可,缴纳无困难的;二是分期缴纳。对于罚金数额较大,经济能力有限无力一次性缴纳的,可限定时间分期缴纳。三是强制缴纳。只要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强制缴纳。四是随时追缴。对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

8、行的财产,都应随时予以追缴。如果不能缴纳确系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的,则不宜强制执行。五是减少或免除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酌情裁定减少或免除缴纳。二、罚金刑适用与执行的现状及原因罚金是刑罚的一种重要方式,刑罚具有的法定性、强制性、相应性、平等性,罚金刑同样具有,并且罚金可以单独适用,应也可以附加主刑,从这一点看,罚金刑比主刑的适用要灵活的多。但在审判实践中,罚金刑的适用比较少,罚金的执行也存在诸多问题。从我院刑事审判实际看,自 XX 年至 XX 年期间,所审结 136 起 209 人刑事案件中,共处罚金 88 人;其中并处罚金的 84 人,盗窃 52 人,贩卖毒品

9、11 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 7 人,抢夺 7 人,诈骗 6 人,非法经营 1 人,单处罚金的 2 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妨害公务各 2 人。只有 47 名罪犯的家属主动履行了罚金刑,占处罚金刑人数的 53.4%。XX 年XX 年罚金刑适用与执行统计表单位:人、件年度结案数结案人数罚金刑适用人数适用率罚金刑执行完毕执结率并处单处XX1929724.1342.9XX36553563.61545.7XX29496216.3350XX22371951.41157.9XX303917243.61578.9合计13620984442.14753.4虽然注重了罚金刑的适用与执行,但存在一些问题:1、重

10、主刑,轻附加刑。2、罚金刑的适用标准随意性较大。3、未主动履行的罚金刑没有进入执行程序。4、罚金刑影响了主刑的量刑。具体分析有下列几种情况:1、观念偏差。受我国传统刑法中“重刑主义”思想的影响,人们普遍认为对刑事犯罪分子当处以生命刑、自由刑。对于财产刑处罚,一般将其归入民事纠纷的一种解决方式,否则即为“以钱赎刑” ;罚金刑是针对与受刑人的人格没有关系的财产进行适用的,而且其执行往往是一时的,罪犯刑罚执行完毕后就不再有受刑的观念;法官的工作重心的影响,偏重主刑,忽视罚金刑的适用与执行。我国罚金刑的执行制度不完善,即使法官判处了罚金刑,也往往因缺乏执行的保障机制和救济措施而流于形式。2、规定欠缺。

11、我国刑法对罚金刑适用的规定过于笼统和宽泛,给了法官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在刑法分则中,罚金刑的量刑标准、幅度空泛,缺乏可操作性。例如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对聚众赌博者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这里的“并处罚金” ,罚金数额为多少,如何与主刑协调适用,如何确定罚金数额标准幅度等问题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且最高法院未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加以细化,实践中极难操作。另处,关于罚金刑的执行,我国刑法仅总则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九条做了简单规定,刑事诉讼法对此问题的规定也过于简略。执行制度欠缺、不完善、不科学,这远远不能应对现实生活中各种复杂的执行问题。3、过多考虑当事人的经济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12、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2 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 ”一些法官片面理解了这句话的含义,在审判实践中,主要以犯罪分子的经济条件为标准确定其罚金刑。根据立法精神,罚金刑的量刑应以犯罪情节为主,犯罪人的经济条件只是在个案中作为参考,不应过多考虑。惩罚和教育是刑罚的重要功能,个人实施了犯罪即当受到相应的惩罚。判处财产刑应遵循罪刑相当原则。若以经济条件为由减轻或免除了本应对犯罪人处的罚金刑,那么依此类推,主刑是否也可减轻甚至免除呢?事实上,犯罪人只要是身心健全,即使他于宣判时无可予执行的金钱或财产,他也可以

13、完全在主刑执行完毕后以自己的劳动所得来缴纳罚金。现行刑法中规定的分期缴纳和随时追缴制度也为此提供了旁证。4、罚金刑与主刑脱节,且不相协调。由于刑法规范的缺位,再加上个别法官业务素质不高,罚金刑量刑应有实无、畸轻畸重的情况时有发生。法院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作为附加刑的罚金刑与主刑相脱节,特别是实施罚金刑时,法官有的以犯罪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为标准,有的依犯罪人的主观态度来确定,造成罚金刑在适用上的随意性。5、罚金刑的执行难。在审判实践中,往往因当事人逃避执行、审执脱节、地方保护、缺乏执行保障救济措施而使已判处的罚金刑难于执行,流于空判。在被判处罚金刑后,不少犯罪分子存在转移、隐匿财产或故意将财产挥

14、霍一空的情形,恶意逃避罚金刑的执行。在审判机关内部,存在这样的情况,案件审结后,由于审判和执行机关缺乏沟通、联系而使执行事宜搁置。另外,刑法规定的罚金刑执行制度不完善,缺乏执行的救济和保障措施,也是罚金刑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原因。三、我国罚金的适用与执行的完善深刻领会罚金刑立法精神,依法正确适用罚金刑。现行刑法广泛适用罚金刑,主要是为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形势,打击经济犯罪和以贪财利为目的犯罪,处以罚金刑,起到教育犯罪人的作用,也剥夺其再犯的资本。同时,广泛适用财产刑,也符合当前的国际趋势,凸现刑罚的轻缓化、开放化,重视刑罚个别化,强调财产刑的特殊预防作用。因此,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要全力抓好刑法

15、的学习,特别是从事刑事审判的法官更要认真学习,把是否依法适用罚金刑提高到是否正确执行刑法的高度来认识,不断增强适用罚金刑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克服重主刑,轻罚金刑的思想,尽量消除传统刑罚“重刑主义”消极影响,协调好罚金刑与主刑的关系,以达到其应有的惩治、教育犯罪分子的目的。完善罚金刑的适用标准,指导审判实践我国现行刑法虽然对罚金适用标准有一定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此亦有规定,但在具体个别罪名中未做出规定,这就使法官无所适从,如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中,刑法规定可单处或并处罚金刑,但罚金的数额未具体规定,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对此需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作出相应规定。但在规定

16、不明的情况下,对罚金刑适用标准应参照其他条文的规定幅度,根据犯罪数额或犯罪所得额而判处倍比罚金。即: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对无法计算犯罪数额和非法所得额的,可根据犯罪情节轻重对犯罪分子判处数额限度罚金,即:一万元以上五万以下,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既要让其受到严惩,又要适当考虑罚金刑的执行,但其幅度无论如何不能高于刑法条款的规定。进一步扩大罚金的适用范围,建立易科罚金制度我国现行刑法虽然增加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罚金刑条文合计已占分则条文的近半数,但是我们还应将罚金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建立易科罚金制度。建立易科罚金制度,借鉴国外作法,这样,有利实现刑罚的目的,易于教育和改造罪犯,能够补救短期自由刑的缺点,防止犯罪分子在监狱中的交叉感染;在经济上,既可增加国库收入,又可减少监管开支,同时也与国际上扩大罚金刑适用范围的潮流相适应。所谓易科罚金制度,是指被判处短期自由刑的犯罪分子,符合刑法规定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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