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近现代图书馆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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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我国近代现代图书馆立法摘 要图书馆的设置、运营、服务等活动必须有法律保障是世界图书馆事业发展的基本经验之一 ,也是中国图书馆事业获得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必由之路。图书馆立法对图书馆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我国近代对图书馆制定了比较多的法律条例,但是现代我国在全国范围内还未曾出台过图书馆法,图书馆立法的进程相对缓慢。关键词:图书馆;图书馆立法;图书馆制度2AbstractLibrary setup, operation, service and other activities must have legal protection is one of the basic experience

2、of the development of the library career in the world, is also the Chinese library cause achieve sustained, healthy and coordinated development. Library legislation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on the development of the library, and made more modern to libraries in our country, legal regulations, but mod

3、ern Chinese across the country have not issued a library law, library legislation process is relatively slow.Key words:Library;Library legislation;The library system3一、我国近代图书馆立法1.1 我国近代图书馆立法的起源我国近代图书馆的立法受到西方图书馆立法的影响,最早可以追溯到清朝末期和民国初期。1903 年(清光绪 29 年) ,清政府在奏定学堂章程中首次使用“图书馆”一词。1910 年清政府颁布京师及各省图书馆通行章程 。辛

4、亥革命后,受西方图书馆发展的影响,我国近代图书馆事业得到一定发展。1915 年,北洋政府教育部颁布图书馆规程 ,1927 年和 1932 年,大学院分别颁布图书馆条例和国民教馆暂行规程 。这一时期,一些地方政府也积极推进立法,颁布了一些地方性法规,湖南省的图书馆暂行章程 、台湾省的图书馆组织规程等等都是这一时期颁布的。湖南省图书馆是中国第一个明确以“图书馆”命名并制定较为详尽章程的省级公立图书馆。湖南省的湖南图书馆暂定章程是中国第一部由省级官署订立并经报中央批准的图书馆法规,公九章四十四条,包括名称、设置(地址) 、宗旨、职员、捐助章程、阅览章程、书楼章程、开闭定期、补遗等。其宗旨“以保存国粹

5、,输入文明,开通智识,使藏书楼不多及旅居为曾携带书籍者,得资博览,学校教员学生得所考证为主义” (第三条) ,图书馆实行有限开放, “本馆所藏各种图书报章,凡有志向学习者,皆得照规例入馆参阅”(第四条) 。但还有血多限制性条款,包括:严禁在馆开会、演说;读者年龄必须在 12 岁以上;因“风气初开,未便设立女阅览室” ,即女性不得入馆阅览等。湖南图书馆是中国最早的省级公立图书馆,其暂定章程对后来影响甚大,包括 1909 年奏设的云南图书馆章程三十六条,内容上整体沿袭湖南图书馆暂定章程 。1.2京师图书馆的建设及国家图书馆立法的颁行如果说湖南图书馆的兴建及其暂定章程的颁布标志着省级图馆的建设已步人

6、依法有章的轨道那么京师图书馆的建设及国家图书馆立法的颁行则标志着中国近代图书馆制度的正式确立。较早明确提出设立京师图书馆的是罗振玉,他在京师创设图书馆私议中指出“保固有之国粹,而进以世界之知识,一举而二善备者,莫如设图书馆。方今欧、美、日本各邦,图书馆之增设,与文明之进步相追逐,而中国则尚阒然无闻焉。鄙意此事亟应由学部倡率,先规划京师之图书馆,而推之各省会。 ”并提出京师创设图书馆办法六条,包括择地建筑、请赐书以立其基、开民间献书之路、征取各省志书及古今刻石、置写官、采访外国图等。罗还提出, “京师图书馆以外,各省城亦应各立图书馆一所,以为府厅州县4之倡,如是二十年后,我国之图书馆,或稍有可观

7、乎!”1902年8月通过的钦定京师大学堂章程明确提出建造藏书楼的设想。鉴于“近年各省疆臣,间有创建图书馆” ,学部于1909年3月奏陈预备立宪分年筹备事宜,有本年在京师开设图书馆一项,并奏准在案,京师图书馆遂开始正式建设。所藏典籍包括热河文津阁藏四库全书 ,内阁所存宋元明旧刻、翰林院所藏永乐大典等具有很高价值的典籍,一并送京师图书馆储藏。京师及各省图书馆通行章程二十条,是我国颁布的最早的管理全国的图书馆章程,是中国第一部国家性质的图书馆立法。其内容颇为详尽,涉及图书馆的方方面面,包括设立宗旨、名称、设立权限及地址、内部设施、图书管理、主要分类、采购、收藏范围、服务规则等。特别值得肯定的主要有以

8、下四点:首先,章程规定了图书馆的设立, “所以保存国粹,造就通才,以备硕学专家研究学艺,学生士人检阅考证之用。其次,章程将大力发展图书馆事业作为法律文件来约束各级行政机构。第三,在管理体制、人员配备及经费来源方面,借鉴了日本等国家的经验,将其纳入事业机制,实行二级为主的垂直管理。第四,允许及奖励私人办馆,鼓励捐助。如章程第十七条规定:私家藏书繁富,欲自行筹款,遂在设立图书馆以惠士林者,听其设立,惟书籍目录、办理章程,应详细开载呈由地方官报明学部立案。善本较多者,由学部查核,酌量奏请颁给御书扁额,或颁赏书籍,以奖励。第十六条规定:海内藏书之家,愿将所藏秘笈暂附馆中扩人闻见者,由馆发给印照,将卷册

9、数目、钞刻款式、收藏印记,一一备载。领回之日,凭照发书,管理各员尤当加意保护,以免损失。其借私家书籍版片钞印者,亦照此办理。从后来的图书馆建设实践看,这项原则对于图书馆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京师及各省图书馆通行章程的颁布,是我国第一部国家层面的图书馆立法,尽管它有明显的印迹,也不够完善,但对近代中国图书馆建设的推动,仍起到重要的积极作用。1915 年颁布的通俗图书馆规程和图书馆规程两个主要法律也是在此基础上的进一步完善,而将图书馆建设、管理纳入事业机制,对发展文化事业,其功甚大。也可以说时至今日图书馆纳人事业机制进行管理规范的体制,就沿自 1910 年颁布实施的该项立法。二、我国现代图书

10、馆立法2.1 我国现代图书馆立法的发展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图书馆的建设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迎来两个重要的发展时期。第一个发展时期是新中国成立后经济和科技处于发展高潮的 1956 年前后,国务院、文化部、教育部等立法机关先后颁布了一批通知、决定和批示。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我5国图书馆的建设和立法迎来了发展的另一重要时期。1978 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转移到了经济建设、科技发展方面,这为我国图书馆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发展契机。相关的立法机关相继颁发和实施了一大批规范性文件,比较有代表性的主要有:1981 年教育部颁发的高校图书馆工作条例 ,1987 年中国科学院颁发的图书文献

11、与情报工作暂行条例 ,1996 年上海颁发的公共图书馆管理条例 ,2002 年河南省颁发的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等等。这一系列法规的颁布与实施,为各级各类型的图书馆的发展提供了基本的规范和依据,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构成了我国图书馆立法的基础。与此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 图书馆法的立法也在启动和推进之中。1997 年全国人大代表郭凤莲首次提出图书馆法立法议案,图书馆立法问题开始被全国人大和社会各界关注。2001 年初文化部启动图书馆法立法工作。2004 年中宣部在关于制定我国文化立法十年规划(20042013)的建议中,将图书馆法立法列入前五年的立法规划。2009 年初,文化部决定再次启动公共图

12、书馆法立法工作, 图书馆法的立法研究和准备进入新的重要时期。2.2 我国现代图书馆立法存在的问题但是在新中国成立后,在全国范围内还未曾出台过图书馆法。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带动了社会各个方面的共同发展,各种新型法规陆续出台,被运用到社会生活的很多方面。但是图书馆立法的进程却相对缓慢,社会各界对图书馆立法一直很关注,这种关注推动了在 2002 年到 2006 年我国图书馆立法的一波新高潮,但是由于受到多方面原因的限制,正式的图书馆法并没有形成。图书馆法的立法工作并没有取得实质性的进展。并且根据我国的常规立法程序,从立法工作的展开,到法律草案的出台,再到正式的颁布实施,是一个并不短

13、的时间历程。从目前看来我国的图书馆立法,依旧是一个任重而道远的重要工程。2.3 如何加快图书馆立法图书馆法立法事关经济、教育、文化和科技等方面利益、建设与发展,是一个宏大的系统工程,既要有明确的目标、计划和具体规划,又要做艰苦细致的实际准备。但是,抓住纲要,寻求突破,以点带面,方能加快立法的步伐,早日实现以统一的国家立法为核心和主导,以地方、行业立法为补充的立法体系。一是做好立法宣传工作,扩大图书馆立法影响。要动用各种媒体的宣传力量,广泛宣传图书馆立法的必要性、重要性和迫切性,阐述图书馆法与普通社会公民基本权利的密切关系,唤起社会公众参与图书馆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6二是抓好立法的理论研究,奠定

14、坚实的立法基础。首先是拓宽立法的研究主体,构建由各相关部门包括文化部、教育部、科技部等部门组成的研究队伍。其次是提高立法论证的科学性,明确区分立法的事实的必要性与法律的必要性,探究和发现事实的必要性与法律的必要性的统一,从理论上解答制定图书馆法的必要性和意义。再者是对图书馆法涉及到的重要的理论问题、现实矛盾进行研究,奠定立法的思想和理论基础。三是明确图书馆立法的目的,保障读者的权利,促进社会的文明与进步。为读者提供完善的图书资讯服务,提升民族文化。为了保证图书馆立法的目的的实现,就必须坚持立法的民主性原则,拓宽立法的渠道,建立公民参与立法的平台,将社会公众的接受文化教育和学习的权利反应到立法中

15、来。四是明确图书馆社会地位,保障经费来源和增长。经费短缺是我国各类图书馆面临的一个共同难题。解决这一问题,在立法上首先要明确图书馆的公益性质,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国家财政和地方财政应投入的比例,为图书馆的的发展提供基本的经费保障。参考文献:1潘小枫,中美两国的公共图书馆运动及背景分析J .图书馆,2005, (4)2变法自强奏议汇编C .卷三.引自李希泌、张椒华.中国古代3迟玉琢。1998-2006 年读者权利研究综述 J.大学图书情报学刊,2007, (6) 。4 杨文东。我国图书馆的现状与图书馆立法的再思考J.福建图书馆理论与实践,2007, (2) 。5 兰孝慈。 论读者的权利意识与法治的实现 J . 当代图书馆, 2007,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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