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供水运行与经营存在的问题(于金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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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谈谈供水运行与经营存在的问题(于金凯)城市供水,以生活、办公、生产、经营的高度依赖性,成为社会关注程度较高和政府、市民反应敏感的行业。然而,由于政府在供水价格、服务质量等方面的“民意倾向” ,明显高于对供水单位运行条件的关注,加之投资观念的偏差,使某些地方政府在对供水单位的服务要求和支持方面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当需要供水服务迎合政府意愿或某种社会需求时,就会以城市供水的公益事业性要求供水单位强化服务、无私奉献甚至提出超出供水单位自身能力的要求;当供水单位要求政府提供合理的政策或投资支持时,政府又会以供水单位的企业化管理,要求供水单位自行解决或以其它理由搪塞、拒绝。这也是很多供水单位既不能

2、充分享有公用事业应有的政策、资金保障,又不具备企业付出与收益平衡和自主经营权益的主要原因。因此,供水单位的权益和责任总在事业、企业两种性质之间的推来推去中受到侵害。我作为河北省一县级市水司的工作人员,认为我公司供水经营面临的主要问题是:一、政府定价与水价、成本倒挂的矛盾。由于各种不利因素的影响,加之财政对供水建设投入不足,供水运行成本往往高于政府和用户对价格的期待值,而政府又总以市民的经济承受能力为由,或延长水价调整间隔,或控制水价的上调幅度,或沿用不利于供水经营、不利于价格收益的价格政策。长期以来,供水单位不但要以低于成本的水价艰难维生、还要随时面对不断上涨的人员工资和能源、材料价格等。水价

3、不到位的主要表现如下:1、成本过高导致水价虚高。自 XX 年,我市因本地水资源匮乏,要以每吨 1.78 元的代价从外地购买原水,对水价进行了调整,其中生活水价从每吨 1.60 元调到 3.80 元。但是,由于购买源水由供水单位自负,致使原水成本就占了每吨 1.78 元,而且,在财政不投入、供水单位无力改造陈旧管网致使水漏失率高达 48%的情况下,高价购买的原水流失近 50%,而物价部门只将 15%的水漏失计入成本,此次水源改变和水价调整并未给我公司带来收益,反而带来沉重的压力。面对每吨 3.80 元的高水价,居民意见也很大。因此,此次上调的水价,对供水单位来说是虚高,对居民来说是实高。由供水企

4、业承担高价原水的负担,是水价高的主要原因;高价购买的原水大量流失,是成本高的主要原因。无疑,供水单位和市民承担了政府投资缺位的负担;而且,当时可称全国之最的每吨 3.80 元的高水价效应,也从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水价继续上调整的空间。2、生活水价低于成本。国家对城市供水的定价原则是“生活用水保本微利” 。XX 年我市调整水价时,不但物价部门将供水部门如实核定的每吨 5.99 元的成本压低到每吨 4.47 元,确定居民生活水价时,又以居民难以承受为由,将居民用水价格硬性定为每吨 3.80 元。生活水价之所以屡不到位,主要是有关部门和居民对水价上调过份敏感。而实际上,随着人们的收入和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5、水费支出占家庭总体收入和固定性消费的比例越来越低。根据我们的随机调查,在一般家庭中,水费支出与通信费、燃气费、取暖费、电费、收视费等固定公用服务性支出相比,大致与收视费大致相当,约占生活固定公用服务性支出的 4.4%。由此来看,水费不是家庭支出中的大项,对家庭生活的影响可以说微乎其微。然而,每每涉及水价调整,政府及有关部门总以水价过高、上调幅度过大会加大居民的经济和心理负担为由限制水价上调,造成水价尤其是居民生活价难以到位。3、调整水价的政策不利于价格收益。河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规定, “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应遵循补偿成本、合理盈利、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然而,我市却仍沿用“民用相

6、对少提,公用适当多提,两种价格综合计算,逐步达到保本微利”的方法核定水价。虽然,有关部门是想以高价的其它用水补偿低价位的居民用水,但却没考虑到高、低价位用水比例对综合价位的影响:由于我市非生活用水户少且用水大户又多使用自备井,亏本供给的居民生活用水以高达 70%的比例成为主要用水群体。这种高成本、低售价、高价水销量少、低价水销量多的销售结构必然导致亏损。4、水价调整与成本上涨不同步我某市自 XX 年水价调整以来,已经有近 5 年未调整水价,而电价、水处理原料、人员工资等成本却年年在变甚至一月一变,尤其是水价主要构成的电价和人工工资频繁提高。我公司以 4、5 年前的水价来应对年年在变的生产成本,

7、实质是在为各行各业和居民生活承担由于物价上涨多支付的成本和开支,或者说由供水单位来承担物价上涨的社会责任,这显然不符合市场经济法则,更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由于水价调整不到位、调整频度与成本上涨不同步,造成我公司资金紧张,生产服务能力也不适应社会需求。二、抄表到户与用户管道水漏失的矛盾在各级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城市供水实行“抄表到户” 、 “户表外移”时,却没能考虑对用户自建支管道的水漏失责任与其产权进行合理的分配、捆绑。随着供水单位承担主管道水漏失、用户承担小区自建支管道水漏失的产权责任制格局被打破,用户不再承担自建管道的维修和水漏失,也就自然而然的淡化甚至丧失了原有对自建管道的关心、维护。在

8、他们看来,既然水漏失全都由供水单位承担,即便管道坏了,只要不影响吃水,他们就不会主动的承担维修管道的责任和义务。供水单位就这样无奈的成了承担管道水漏失的冤大头。然而,更难办的事还不仅如此:建设部供用水合同范本关于“供水人设计安装的计费总水表”或“以户表计费的为进入建筑物前阀门”为用水设施产权分界点定的条款,又将那些原属用户的不乏越来越陈旧的支管道抛给了供水部门,谁来为这些管道的改造买单的难题,又沉重的压在了供水人身上。当前,这个难题已经摆在了我公司面前:为了控制水漏失,我公司通过两年的努力,即将完成对城区主管道的改造,但对于几十平方公里范围内的支管改造却还不知应如何实施:不介入改造,也就意味着

9、从根本上解决不了管道水漏失,已经完成的主管道改造就失去了意义;介入改造,由谁来投资?用户肯定不会投资,指望连主管道都不想投资的财政,可能性更是微乎其微;依赖国债、贷款,最后可能还得由供水单位承担本息。三、用户使用“滴水”对供水经营的严重影响。将水笼头开关调小到一定程度,虽然有水流出但水表不计量,这是现用水表普遍存在的问题。而这一缺陷已经成了用户少交水费又简单、又保险的“佳径” ,并被越来越多的用户所掌握,也成了困扰供水经营的难题。在过去允许供水单位收取底度流量费或实行总表计量的情况下,供水单位还能或多或少的挽回一些损失,但目前由此造成的水量损失只能由供水单位默默的承担。可以肯定的是,采用这种用

10、水方式的用户,其计量水量一般只有实际用水量的 050%之间。粗略统计,由此造成的水量损失约占总供水量的 20%,对于一个年供水 400 万方的水司而言,损失约300 万元。如何解决用户的“滴水”问题,尽量减少供水损失,值得城市供水的技术、政策专家们认真研究,更值得行业主管部门重视。四、供水法规不完善。一是违章罚没无法可依。 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对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等行为,作出了可处以罚款及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还可停水的规定,但条例对罚款额度却未做规定,地方又未出台相应的法规,使供水管理对此违章处罚,或束手无策或陷于被动。二是对违章停水的限制不利于供水管理。 城市供水

11、条例规定对违章停水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河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不但未缓解这一束缚,而是延续了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关于两个月不交水费才可停水的期限。在各级政府或部门制订的法规在执行中都可能会被打折扣的情况下,供水违章处罚同样可能被当地政府以影响经济发展、影响稳定而加以限制。而这种限制会不同程度的助长某些用户蔑视用水管理的心理。将违章停水报政府审批,往往会触动政府部门关于“稳定”的敏感神经而难以通过。大幅度错后停水执行的时间,很大程度上给予了违章用户侥幸心理或逃避处罚的机会,让原本处于弱势的供水管理更陷于软弱、被动局面。五、建议不久前,中新网、新浪网、腾讯网等多家网站转载了中国多省市

12、酝酿水价上调水价调整成为大势所趋的文章。文章主题虽然将水价上调提到了“大势所趋”的高度,但其中的几点表述还是耐人寻味:一是:“从某种程度上讲,自来水企业的普遍亏损似乎已得到了业界的认同” ,并通过“1998 年以来,几乎没有多少城市的供水公司实现了 8%-10%的利润” 、没能实现“城市供水价格由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加上 8%-10%利润的构成原则”加以说明。这一表述虽然对自来水企业的普遍亏损用了“似乎”的不确定词,但终归还是认可了利润率的不到位和价格与成本的差距。二是:“李慧中表示,水费提价的利益并不应该由自来水供水企业获得。因为自来水企业处于垄断地位,供水业务是否存在亏损,或亏损的原因是

13、否因为水价过低导致,相关的信息并不透明。企业自身问题还需要企业自身改革和政府加强监管来解决” 。这意味着,供水企业的亏损,不但引不起政府部门的重视,还在一些学者中存在对供水企业的诸多不信任感。对此,理应引起我们供水行业的重视,理应向社会说明我们的困境,消除人们对我们的误解甚至偏见。目前,在市政公用服务行业中,供电、通讯以行业直线管理而基本摆脱了地方政府的限制性干预,燃气基本已归为私有,以管道集中供气的企业还能享受“管道初装费”的扶持;唯有城市供水,在面上,处于政府和用户在利益上的双重挤压;在线上,处于行业保护或权益辐射的死角,在舆论上,遭受着人们的不公正评说。如此下去,城市供水企业将举步维艰。本文所列问题,不一定是我公司或少数公司所特有,也许中等城市以上的供水单位体会不太深,但我公司这样的县级供水单位却基本长期置身于这样的环境,只是有所不同而已。供水单位若想争取应有的合法权益,也只有取决于上级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维权力度,希望上级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真正理应肩负起供水行业代言人的作用,使城市从水行业获得应有的权益、发挥更好的作用。作者单位:河北省黄骅市自来水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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